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日益加强,应当与国家法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其教育手段的法制化。 思想政治教育手段的法制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属性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1〕。众所周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以市场取向为主要内涵的改革之深入,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调节和规范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方式必然走向法制化。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手段必将进一步弱化,政府本身职能的行使也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党的传统政治优势、作为反映当时社会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之一,必然要体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和精神,也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自身运作的法制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其教育手段的法制化。 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手段的法制化,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当务之急。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要始终如一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决不能重复一手硬、一手软的错误”〔2〕。不庸讳言,一手硬、 一手软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根治。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对思想政治教育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社会有识之士均在疾呼,一手硬、一手软的亏我们不能再吃了!为此,当前必须首先澄清以下三个思想认识问题:一是紧迫性问题,必须看到法制国家、法制经济在呼唤思想政治教育的尽快配套,必须尽快使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社会相适应,而不能再软弱无力,显得理不直、气不壮。二是必要性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手段的法制化是实现“两手都要硬”的基本前提,没有法制手段的思想政治教育终究是软弱无力的。必须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法制化的认识,消除一些人头脑中固守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得软、法律就得硬”的老框框。三是本质性问题。不能再把思想政治教育当“调和剂”,当“浆糊”,需要时拿出来用,不需时搁置一旁。这种做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格格不入,实质上是在弱化思想政治教育,最终将导致取消思想政治教育。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也只有实现教育手段的法制化,才能保证其卓有成效。很显然,用传统的行政手段来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将越来越行不通。譬如大规模“运动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已证明将破坏经济基础,而且新型体制下的人们不一定会投入那种运动。长期用行政手段强制进行政治学习,实际上也已不可能,纵然能留住人也留不住心。事实上,行政命令式的手段根本不能解决思想深层的问题,只能招致更大的反感。然而,我们又不能采用宗教的“劝善”、“戒罚”手段,这种手段既缺乏科学性,且实效性太差。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多的使用经济手段,思想政治教育应该与经济手段结合进行,但更应突出思想升华,谨防导致“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倾向。为此,我们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手段的法制化。 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法制化的核心,是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工作中,贯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精神,把法制精神落实到其教育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中。大至国家法制、法规要有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应规定,将其列入相应的法律之中,并与之一起施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小至社区、单位的行为规则和管理规章,必须有相应的落实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制,并与经济责任制一体实施。这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经济工作一样,从宏观到微观,都由国家法制作后盾,上有法律开道,下有制度保证。对忽视思想政治教育而造成较大社会效益损失或较大经济效益损失的领导者,要严格依法照章给予处罚。 思想政治教育手段的法制化与社会主义的伦理原则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都有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义务,人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不履行该义务,或有意错误地履行该义务,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而造成所辖岗位工作内的人际关系恶化、道德素质滑坡、积极性衰退等情况,致使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者,理应依法照章受到应得的处罚。这种现象过去常因无法可依而无法追究责任,常以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了事。这既对教育本人和教育他人不利,也是造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弱无力的重要根源。我们理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后者极少,类似渎职罪),要让其通过事实接受沉痛的教训,经过反省而受到深刻的教育。这与处理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是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教育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教育人、挽救人,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我们之所以要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法制化,无疑是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有的效益,而决不是否定其作用,决非要用法律来取代思想政治教育。法律和思想政治教育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互为手段。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都要靠思想政治教育作先导、作保证;反之,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又必须以法律制度作手段、作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只会加强,决不会削弱。因此,将思想政治教育手段法制化也就成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的历史使命。 注释: 〔1〕参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的工作报告第六部分。 〔2〕参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