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阐释学(另译解释学、诠释学)是哲学与文学理论的中间地带,受到哲学界和文论界的共同关注。文森特·里奇在其《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的美国文学批评》一书中,将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纳入美国阐释学发展的谱系。里奇相信罗蒂并非属于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和E.D.赫施“恪守客观的研究框架和科学认证标准”的“旧阐释学”,而应归入以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杜威、萨特和伽达默尔等人为代表的非系统性哲学阐释学(202—203)。此言自成其理,但是罗蒂实用主义的论题、概念与论证逻辑仍需联系美国分析哲学才能理解到位,为此本文选择了唐纳德·戴维森作为罗蒂的对话者。戴维森本是美国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罗蒂却将其立为他所谓新实用主义的楷模,由此产生种种争辩。但是本文既以罗蒂对戴维森的解读为中心,重点就不在立异而在求同。这倒不是刻意抹杀立场的分别,而是希望更多探讨两位哲学家共同面对的难题,尤其是这些难题的提出与回答能否为阐释学开拓出新的空间。 语境重构与反本质主义的阐释 罗蒂有一篇题为《作为语境重构的探究:一个反二元论的阐释学方案》的论文,是他对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的诘难的答辩,对自身的阐释学理念解说得最为明白(Rorty,Objectivity 93-112)。罗蒂承认,阐释之所以已经成为哲学家的主题,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人们试图区分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阐释是一个令人激动的概念,它与那些看起来更坚硬、更有力、更少争议的东西相对立,比方说“解释”(explain)或者“自然科学”。典型情况下,如果我们被告知特定的行动应该被视为阐释性的,通常不应指望这种行动可以产生压倒性的观点或者在专家中赢得普遍共识。我们不能期待它有一个自然的起点,或者科学可靠的方法,甚至不应期待它能够提供“客观真理”。我们只能着手对可掌握之物进行“重新语境化”,即基于新的语境进行重新描述,然后坐看不同的语境重构之间相互比较;然而在文化的其他领域,阐释被认为只是补充性的存在,客观的解释才是主导。但是,假如我们是彻底的反本质主义者,就必须说所有的探究都是阐释,所有的思想都包含语境重构,从来不会有例外。要反本质主义,就必须对所有文化领域一视同仁,而不是说一些主题是有客观真理的,另一些则没有,否则就会减损那种论辩性、挑战性的力量。 以上表述虽然激进,却已是反本质主义的老生常谈。值得注意的是罗蒂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倘若我们从摇篮中起就被作为反本质主义者培养,又当如何?他的回答是,果真如此,阐释学就绝不可能成为一个哲学运动,狄尔泰、伽达默尔以及查尔斯·泰勒等就必须另找论题,因为一切都是阐释,所以也就无需另立一门阐释学。罗蒂明白,对反本质主义者常有的非议是,倘若一个人是彻底的反本质主义者,就看不到在物理学与社会科学的工作之间存在有意思的差别(像狄尔泰曾经阐发的那样),即便知道有差别,也会找到某个语境使这些差异显得无关大体。泰勒暗示罗蒂怀有一种自鸣得意的幻想,即普遍阐释学(universal hermeneutics)一统天下,所有阻挠的力量骤然消失,轻松得简直要摔个趔趄。对此,罗蒂大方承认,他确实有一种幻想,但不是幻想普遍阐释学统治一切,而是幻想阐释学这个概念应该消失。一旦某个概念失去其争议性和冲突性,开始被普遍应用之时,就应当从核心话语序列中抹去(Objectivity 93-112)。与其说这是反本质主义者的幻想,不如说这是实用主义者的幻想。罗蒂所幻想的是这样一种文化,其反本质主义已经到了这种程度,只愿意在社会学家和物理学家之间作社会学的区分(即为什么有些人做这些事而另一些人做那些事),而不愿意再作方法论或哲学的区分,后者不过是本质主义的积习而已。 在这方面,罗蒂不吝于称引他最欣赏的“反本质主义者戴维森”。罗蒂宣称戴维森是以分析哲学的语汇(如以“命题”代替了“思想”,以“语词”代替了“观念”)做着当年杜威这样的经典实用主义者所做的工作,即打破古希腊以降的二元论桎梏。而戴维森特别的地方或者说让他成为新实用主义者的地方在于,他已经实现了更为彻底的语言转向,以至于可以摒弃一种做法,即将文化分割为有确定事实(facts of the matter)的领域和没有此类事实的领域(Objectivity 103)。照泰勒的看法,那些围绕在我们周围的平常的物质对象与涉及情绪、渴望、目标、社会关系和实践的对象并不相同,后面这类对象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语言构成的,必须先懂得相关的语言,然后才能懂得它们,物质对象则并非如此;而罗蒂认为戴维森的看法会是,物质对象较之情绪、目标之类,其“由语言构成”的程度既不会更高也不会更低,并非一些东西“就其本质而言”是由非语言成分构成而另一些由语言构成,这种区分不过是论者试图根据所处情境给出一个比较方便的解说模式。如果两个群体谈论“同一对象”的方式相同或相近,对象就会被认为是实在的;若是谈论方式差异太大,双方就有可能不被认为是在讨论同一对象。当外来者发现某一原始部落的土著人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的行动与自身极为相似时,他会认为事实就是事实,“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果双方行为模式差异较大,他会说自己与土著人各有不同的文化、习俗或人生观,或者说“我们以不同的方式划分世界”,但彼此之间总还可以翻译、沟通和理解;但如果两种模式相去天壤,翻译就显得意义不大,说双方各有不同的世界还要更明白一些。同样的道理,倘若我们与他人讨论使某一部作品成为文学的本质特征即文学性是什么,如果思考的逻辑一致,文学性就会像一本书那样实在;如果思路小有分歧,我们就会说各有各的对文学性的理解;而如果思路分歧太大,我们也许就会认为文学性只是概念的空转,根本没有所谓使文学成为文学的东西。 罗蒂指出,这种“如果说的方式差异太大,就不是在说同一件事情”的处理,不仅对于理解戴维森的观点很重要,对于理解反本质主义也大有帮助,尤其是它对所谓“罗素原理”构成了直接的挑战。罗蒂归纳后者的意旨是:如果我们不知道所针对的是什么,就不可能对之做出判断(比方说先要搞清楚某部作品写了什么,才能判断它写得怎么样)。在此原理下有两个观念:a)只有在大部分时候都能对的情况下你才能犯错;b)即便你就某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所说的话都是错的,你就某物是什么所说的话也可以是对的(换句话说,即便你对某个东西说的话全错,“你在说这个东西”这件事却不会错)(Objectivity 105)。罗蒂认为在戴维森看来,前者是好的,后者则大有问题。戴维森主张仅仅知道事物本身却不知道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将问题分解为一个东西是什么和它有什么性质,也不能将知识分解为关于“是什么”的知识和关于“怎么样”的知识。倘若一个人在做错误的描述,并不是说他在错误地描述人所共见的东西;而不过是说,他只能错误地描述他“本可以描述得很好”的东西。比方一个人解说某部小说的思想意蕴,如果我们觉得他说得不对,不能简单地指责他“不客观”,而只能说他对这部作品的解说不如他曾经做过或至少是读过的其他解说那样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