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20)01-0045-07 2019年10月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势,在肯定、继承和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行以来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做出了更加全面、更加深刻和更具前瞻性的战略部署。《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突破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公民道德建设着力点的规定,增加了个人品德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这种表述改变所引起的一个重要理论思考是,我们应该如何辩证把握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是一个自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个人品德”以来就始终悬而未决的理论命题。 一、“四德”的形式分殊性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的反映,会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的。道德发展既可以体现为具体德目的丰富,即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提出和补充新的德目,或者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传统德目,又可以表现为适用领域的拓展。道德发展体现了道德的本质性要求。因为道德是人类对善恶现象的把握、评价和规范,只要有人的地方,就必定存在善恶现象,也因此必定有道德上的要求。所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实践的不断进步,世界各个角落乃至整个宇宙之中原本“空无一人”的地方可能会逐渐出现人的足迹乃至变得热闹,使得道德必须因时顺势发展。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道德中分化出来,并有着各自丰富的主要德目,体现的正是道德的发展性。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生物学的“种”、“属”概念来看,是“道德”这个共同“属”之下不同的“种”。它们有不同的基本内涵、不同的主要德目和不同的适用领域。《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没有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内涵做出界定,这种做法更符合它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立法”的形式简洁性的要求。但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指导公民道德建设的纲领性重要文献,在界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内涵的基础上,对它们的适用领域做出了区分。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定,社会公德适用于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职业道德适用于职业活动,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适用于家庭生活中,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这三种道德领域的划分应该是比较清晰的,它们对应的是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或者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提法,它们分别对应着“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由于当时“个人品德”没有写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因此《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没有关于“个人品德”基本内涵、适用领域和主要德目的规定。《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延续《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规定,列举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主要德目,并增列了个人品德的主要德目,主要是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同时指出,推动践行个人品德,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好品行。 无论日常生活还是个人品德,都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日常生活包括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或者退而言之,即使不包括社会生活和职业生活,但往往也包含了家庭生活。狭义的日常生活就是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之外的个人生活。按照一般的常识性理解,人们在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所体现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都属于广义的个人品德,或者是个人品德在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如果从修辞的角度来看,广义的个人品德的正确理解是“个人的”品德或者个体善,它的对立面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城邦善,或者现代社会的制度美德;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正确理解是“社会生活中的”公德、“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家庭生活中的”美德,其主体是拥有品德的个人。狭义的个人品德不是“个人的”品德,而是个人在“个人生活中的”品德,“个人生活”又进一步不同于“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之外的“个人生活”。这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才是可以并列的“四德”,“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才是可以并列的四种生活领域。因此,在“四德”并举的语境中,无论“个人品德”还是“日常生活”都只适宜取其狭义,而不是取其广义,否则,个人品德就涵盖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日常生活就涵盖了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所以,依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适用领域的规定的逻辑,并结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个人品德的规定,那么,可以比较合理地认为,个人品德是公民个人生活中“独善其身”的道德。这种道德比较类似于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所言“凡属于内心活动”[1]准则的私德。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使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分法,使公民道德建设更具涵盖性和周延性。第一,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结果是,个人生活而不是家庭生活的独特性被更加强调。以贝克夫妇为代表的当代西方个体化理论家认为,个体从阶级、社会地位、性别角色、家庭、邻里以及国家认可的标准化人生参照图式和角色模式等既有社会形式中“脱嵌”,“再嵌入”一个更广大的国家社会制度,是“二战”以后西欧国家一个普遍的趋势。“个体成为自身生活的原作者,成为个体认同的创造者。”[2]“过自己的生活”成为人们普遍的集体渴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流动不断加快,社会分化日趋增长,社会主体的独立化逐渐增强,人的自主意识和权利观念日益提高。阎云翔等学者认为,中国正经历着一场不同于西欧社会的个体化进程,个体化的崛起构成中国社会最重要和深远的改变。[3]在中国个体化的趋势中,尽管家庭对个体的支持以及个体对家庭的责任依然很重要,但是,同传统社会相比,个体更加强调自由、独立和个人发展,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愈加凸显。第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三分法不能有效涵盖传统社会重要的道德关系。传统“五伦”中的父子、夫妇和兄弟三伦可以被恰当地归入家庭美德,但是,君臣和朋友不能被归属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任何一个道德领域。严格意义上的君臣伦尽管不存在了,但是,其“变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仅存在,而且更加重要。朋友关系不是家庭美德中的“邻里”关系,也不属于社会公德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不属于职业道德中“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或者“职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它可能比“邻里”关系更亲密,比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更熟悉,比职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更纯粹。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严格意义上的朋友很少,并且只能发生在好人和在德性上相似的人之间。“他们相互间都因对方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而他们自身也都是好人。”[4]“他们每个人都既在总体上是好人,又相对于他的朋友是好人。”[5]因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个人品德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第四个维度,不仅有力回应了现代社会变迁的结果,而且使实际生活中重要的道德关系都得到恰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