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9-01-003 唯物史观是主要由马克思创立的关于总体性的社会历史的唯物主义理论。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它是马克思的两个伟大的发现之一。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指出:马克思发现和阐明的唯物史观“这个原理,不仅对于经济学,而且对于一切历史科学(凡不是自然科学的科学都是历史科学)都是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发现”[1](P38)。无疑,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认识和界定中,文学研究、文学批评都是历史科学。这也就是说,唯物史观对于文学研究、文学批评是有着“革命性”意义的,它开辟了文学研究、文学批评的新路向。在当代文学批评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中,我们需要明确确立唯物史观立场;或者说,在当下,我们需要从唯物史观出发,进行文学批评的理论建构,并以之为指导,开展具体的文学批评实践活动。 一、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与文学研究、文学批评的基本路向 在写于1859年1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这样指出: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之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P32-33) 这段话被学术界普遍称之为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结合本文关注的理论命题对这一“经典表述”进行简要的分析。 通过必要的理论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出发,马克思把人类所生活的社会看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这个系统由人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等构成,而且,这些生活形态之间存在密切、复杂但也是可以从理论上予以把握的重要关联;第二,“经典表述”简要而又相对直接地揭示出人类所生活的社会是不断运动发展的,而这一发展变化根源于人类社会内部存在的两大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第三,与其他艺术形式一样,文学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庞大的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身的特殊规律。这是我们在进行文学研究与具体的文学批评实践时,必须充分加以认识的;第四,从根本上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包括文学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都必须放到特定的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来看待,我们最终需要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看待和解释文学等意识形态及其发展问题。这样来分析,我们确实可以认同有学者关于唯物史观总体意向的如是理解:“唯物史观的基本精神在于:要求将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中的一切存在,都放到整个社会结构系统及其现实关系中来加以认识和说明,而这个社会结构系统及其现实关系,最终是由物质生活的生产这个基础所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无疑都必须放到这种理论视野中来认识和理解。”[2]文学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种基本而又重要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对于它的观照、审视、阐释、批评与研究自然也应该如此了。它首要的就是基于一种宏阔而深邃的社会结构理论立场。其实,我们可以把这种文学研究与文学批评的基本路向径直称之为“结构分析”模式与方法。 在这种结构分析模式中,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生产活动的文学活动被纳入人类社会结构中的社会意识形态系统,这就明确地确立了文学活动与社会结构、人类的社会生活乃至于其他意识形态之间的关联,也就让我们更为明了,文学活动不可能是孤立的,对于它的真正理解不可能从其本身单一地来进行,也不可能从所谓的唯心主义者坚持并津津乐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是必须从唯物史观出发,把它与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乃至于经济生活联系起来,从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来理解。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性研究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2](P32)与法的存在一样,文学与文学活动也是一种关系性存在;对于法的关系的理解需要看待与考察物质的生活关系以及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同样的道理,对于文学与文学活动的探讨也必须放到它与物质生活的生产这一现实关系的基础上来,如是,才能从根本上、从最深处把握文学与文学活动的特质及其变化发展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