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作不是无目的的、非理性的,而是一种有预期目的的价值创造过程。文学价值作为精神价值类型之一,并非是纯主观形态的,实际上体现了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客观关系,这种关系属于社会实践关系之范畴。因此,反映、认识、判断等思维方式在文学创作中永远占有着自己应该占有的位置,只是这种反映、认识、判断在文学创作中是以审美反映、审美认识、审美判断的形式而出现的。 审美反映、审美认识、审美判断是文学创作中主体思维和价值认知的主要形式。在创作过程中,当某种事物一旦与创作主体建立了关系,被引入创作领域,它就不仅成为描写的对象,而且成为满足主体审美的需要、实现审美价值的对象。因此,作家必不可免地要从自己的创作目的出发,对客体对象的价值属性作出认识、评价,这种价值认知贯穿在创作主体从感物、构思到表达的全过程之中。对于作家的观察生活、选择表现对象来讲,主体的一定的价值认知是必要的前提条件,而创作构思中的主体意向、表现目的以及表达阶段的具体方式,都同价值认知联系在一起。正是通过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作家在判断和选择的基础上,决定了表现什么和怎样表现。如果创作过程失去了评价性认识的导引,那么文学创作也就失去了目的性,而缺乏目的性的创作,很难成为文学价值的生产过程。可以设想,如果作家不在一定的审美认识、审美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审美价值意识,创作完全在价值盲视的状态下进行,那么这样的创作便几近梦臆了。所以,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看,价值认知都是贯穿于创作实践活动始终的必要因素,作家的价值认知能力直接影响着文学价值的创造。 一 在文学创作中,作家的认识生活具有二重性,即作家对生活的认识是从事实认知和价值认知两个层面上展开的。所以,为了准确地了解作家的价值认知的特点,我们首先必须对文学创作中的事实认知和价值认知从性质到功能加以比较、区分。 在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在实际上尽管是很难区分的,但从理论上来说,却存在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而又各不相同的层面,它们在对象、方式以及功能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文学创作中的事实认知,发生在作家对生活的观察、熟悉、把握的过程之中,认知的对象是生活的事实本身,反映生活现实中事物的本然状态、相互关系及其变化过程,总之是关于客体对象状态的描述性的认知。在认知方式上,事实认知的任务是把握客体的内部联系、外部联系,所采用的认识尺度是客体方面的尺度,并且努力从认识内容中排除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与干扰,以保证认知内容的客观性。这便决定了事实认知的功能在于反映客体事物的属性和规律,从而为文学创作中作家的审美认识、审美判断提供客体的尺度,也就是说使创作中主体的价值实践活动符合客体的尺度。 文学创作中的价值认知虽然也发生在作家观察、熟悉、认识、把握生活的过程之中,但它却是作家以审美反映为中介,对作为客体对象的现实事物的属性、相互联系及其变化与主体的审美需要、审美理想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过程,其以审美价值为认知对象,揭示客体对象对于主体的审美意义,或曰赋予客体对象以审美的意义。而这种审美意义正是文学创作中作家价值认知的特定对象,也是构成文学价值的核心内涵。在认知方式上,价值认知始终围绕着作家主体的审美需要、审美目的和审美理想而进行,作家时时刻刻将客体对象同自己的审美需要、目的和理想联系在一起,依照主体内在的审美尺度来选择、认识、评价其审美价值。因此,作家的审美需要不但为主体价值认知提供了一种尺度,并且成为认知的内容之一,从而直接地影响着文学价值创造的结果。同一事物现象与不同的主体相联系,进入不同作家的不同的审美视野,便构成不同的审美价值关系,从而出现不同的价值认知结果。古今中外文学史上表现同一题材而作品意蕴决不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正说明了这一点。对此,我国传统文论曾有很好的阐释,如刘昼云:“頳颜玉理,眄视巧笑,众目之所悦也,轩皇爱嫫母之魌貌,不易落英之丽容;陈侯悦敦恰之丑状,弗贸阳文之婉姿。炮羔煎鸿,臛
臑熊,众口之所嗛,文王嗜菖蒲之菹,不易熊肝之味。《阳春》、《白雪》、《嗷楚》、《采菱》,众耳之所乐也,而顺帝听山鸟之音,云胜丝竹之响;魏文侯好槌凿之声,不贵金石之和。郁金玄憺。春兰秋蕙,从鼻之所芳也,海人悦至臭之夫,不爱芳馨之气。”作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原因,正在于认知者“性有所偏,执其所好,而与众反”。[①]又如李渔云:“(《琵琶记》)《中秋赏月》一折,同一月也,出于牛氏之口者,言言欢悦;出于伯喈之口者,字字凄凉;一座两情,两情一事。”[②]这说明在文学创作中,作家审美活动过程中的价值认知具有强烈的主体性和更大的相对性。当然,任何认识活动都具有相对性,但是对于同一认识对象,从事实的角度来认识,不同的作家应该可以得出大致相同的结果;而从价值的角度来认识,就可能出现差异甚至完全不同的结果。同样,任何认识过程都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但是事实认知的相对性表现在作家的观察、认识生活只能是对处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事物的认识反映,随着事物及其条件的变化,认知的结果也相应地产生变化。而价值认知的相对性则表现在作家认知的结果不但随着事物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更重要的是随着主体认知条件如情感心理等价值心态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抹杀文学创作中作家对生活的反映、认识中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的区别界限。文学创作中作家的价值认知的功能在于通过审美体验,确定客体对象对于创作主体的意义,形成审美价值评价与判断,确认创作的价值方向和目标,使审美认识反映既切合客体的尺度,又切合主体的尺度,从而使客体对象从形式到内涵审美化,并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价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