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17)9-0042-05 大公无私,是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主流价值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多年来一直高扬的主流价值观。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纵深推进,大公无私的价值观却横遭一些思潮和论调的“质疑”“拒斥”“修正”或“消解”。有人俨然变为“正义的化身”,抛出“大公有私”“大公小私”“公有私存”等等“高论”。这些思潮凭借互联网、新媒体和自媒体迅速弥散蔓延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甚至被有些人当作人生价值训条,奉若神明,顶礼膜拜。持该论者言之凿凿地强调:人性的本质是自利的甚至是自私的;而且市场经济崇尚物质利益优先的利益原则,讲求付出与回报对等的等价交换原则,要求人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大公无私,与时代背道而驰,难以获得大众认同;它还认为人要生活,就必须追求个人利益,那种要求人公而忘私、大公无私,是“不可能之可能”,“不可理喻”;另有认为,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私即是公、公也是私”,所以提倡大公无私是荒诞无稽的。“大公有私论”看似理直气壮,实则是故意混淆公私的应有界限,将私心合法化,以“私心”来否定崇高,拒斥理想,贬低人性,从而掩盖自己“损公肥私”等不可告人的目的,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研究。 一、“大公有私论”立论之认识迷思 “大公有私论”持论者之所以言之凿凿,是因为他们提出了看似“天经地义”的四大立论根据。这里通过对其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批判解构,使其如同沙滩上的房子一般,不推自倒。 (一)人性自私论 对于人性问题的理解,犹如恒河沙数,不可胜数。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性尽管具有普遍性,但是关键要看人性的特殊性。这是因为,这种特殊性个性,是人性的共性之现实存在样态和载体,没有前者,后者只是一个徒具其名的抽象空壳而已。导致这种特殊性个性的深刻原因,不在于我们个人的主观意愿,更不在于与生俱来或者拜上天所赐,而在于由一定的生产力及其所决定的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从历史发生学的视角看,公私区分、私有观念的出现并非在人类社会中从来就有,说到底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私有制出现之时的产物,私有制的生产关系是自私观念的物质基础,私有制社会是自私观念发展嬗变的“理想国”,是它屡试不爽、疯狂演绎的“跑马场”。同理,尽管人性某些侧面具有共同性,或者名之为所谓“共同的人性”,但是其社会历史内涵却大为不同。比如,在人的依赖关系条件下,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熟人圈的诚信,与在物的依赖关系条件下,建立在私利、契约基础上的生人圈的诚信,其社会历史内涵是迥然不同的。反观当代,自私观念在当下的存在和蔓延并非空穴来风,它与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背景下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国情以及资本主义的强势包围息息相关,与经济市场化、利益个体化、生产资料私有化等息息相关。站在历史的制高点上,从历史认识论视角审视,我们决不能无批判地接受“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观点,认为人性自私是适合一切时空场境、任意穿越的“普世价值”(甚至粗率地把无伤害利己和互惠互利等利己主义视同于自私自利)、“普遍的人性”。 (二)市场经济论 求利心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本前提,否则,在“君子国”中,市场经济难以正常运转。实际上,求利心并非天然合理,并非任何求利心都适合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决不允许自私自利之心泛滥猖獗,大行其道,否则,正如恩格斯曾经说过的:“在利益仍然保持着彻头彻尾的主观性和纯粹的利己性的时候,把利益提升为人类的纽带,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使人们只管自己,彼此隔绝,使人类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1]663面对市场原则任意肆虐泛滥带来的诸多经济社会问题,资本主义社会尚且通过制度、法律和道德建设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至少在原则上对“尔虞我诈”“不择手段”等非理性经济行为是“零容忍”的。因此,市场经济之前加上“社会主义”,绝对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意味着市场经济存在着“短板”“缺陷”,需要以中国主流价值观引导和约束,以弥补其“价值空洞”;意味着在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诸领域都毫无二致地拒斥和反对“认钱不认人”的自私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同时也意味着无论是无伤害的利己还是大公无私和利他主义,都有与市场经济可以找到适当接口之可能性。基于此,“大公有私论”尽管看到了市场经济下谋求利益的合理性,却过分夸大了这种合理性,没有认识到越是追求“私”的时代,越是需要“大公无私”精神的补益,不单经济领域需要,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更是如此。所以,把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误读为搞市场经济,认定大公无私没有存在的合理性空间,而大公有私则可畅行无阻,实在是巨大的理论幻觉。 (三)个人利益(权利)论 诚然,在任何社会中任何人都有基本的个人利益。然而,由个人需要和必要的个人权利的“实然”,能否导出大公无私的失效抑或大公有私的有效和畅行的“应然”?实际上,放眼历史长河,在原始社会并没有完全独立的个人利益或权益。而且,前后两者完全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前者属于事实领域,后者属于价值领域,由事实难以推出价值,抑或更为确切地说,难以推出某种确定的价值。从深层次来看,个人利益并非一个社会的伦理价值观的“功能解释”的终极因,而客观社会事实——即经济基础是伦理价值观的终极因。诚如马克思指出:“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2]160不难看出,因为人们具有个人利益而断言大公无私失效,大公有私是具有合理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个人利益,而只是反对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反对被称为“现代奴役制”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要“剥夺剥夺者”,构建理想社会。正如马克思说道:“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3]416而且,当公与私之间发生矛盾之时,坚持大公还是有私优先的问题可以成为判定不同核心价值观的界标。所以,“大公有私论”内在充满着手段(大公、为公)与目的(有私、为私)之间的深刻悖论,难以自我救赎与超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