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先哲曾经说过:“需要是一种避免疾病的客观要求”。然而,这一避免“疾病”的客观要求一旦与社会禁条相冲突,同现实状况差异甚远时,不仅不能避免“疾病”的发生,反而会成为一些社会恶瘤滋生的直接诱因,腐败现象的出现便是佐证之一。面对腐败,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反腐一二三、倡廉四五六,并痛下决心:对于腐败分子,不管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一律严惩不怠,绝不姑息。一些仁人志士亦随之查古卷、搜枯肠,呕心沥血寻觅防腐治腐之良方。然而,腐败仍然是我行我素。于是,一些悲观主义者便大势喧嚷:腐败是艾滋病,腐败无可救药……。腐败真的无药可救了吗?笔者思虑再三认为:腐败作为一种行为,它的产生必然是以思想的腐朽为前提,而思想的腐朽又无疑跟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有直接联系。所以,如果我们从这一点出发,设立思想工作渎职罪,强化思想工作者责任心,加大思想工作的防“腐”力度,那么,腐败现象也就必然得到抑制。 一、思想工作渎职罪的概念及构成 所谓思想工作渎职罪是指专门从事思想工作者,在工作中马虎草率,不尽职责,致使工作对象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思想工作渎职罪的构成有四大基本特征: 第一、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或受聘专门从事非思想工作人员构成。这些人员现实地成为本罪主体大前提是对工作对象(包括各机关、单位中从事思想工作的干部和职工)未尽到应尽的职责。如果他们已经发觉了工作对象的错误思想动机,又及时实施了针对性教育,且向同级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提出了请求协助解决问题的建议,便证明已经尽到了职责,则即使工作对象犯了罪,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应依法追究同级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责任,没有渎职当然不必追究。 第二,客体特征 思想工作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各级思想工作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思想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发展权。 思想工作是一项转变人思想的专业化工作,它需要我们的思想工作者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努力奉献出自己的一片赤诚之心,同工作对象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如果我们的思想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对象不闻不问;不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不去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信息,或掌握了不及时实施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工作对象的不健康心理就会增长,就会做出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利的事情;正常的思想工作秩序就会被打乱,思想工作的实效就产生不出来。所以思想工作者渎职行为带来的不仅是对思想工作机构正常管理活动的严重损害,也是对思想工作对象应有的心理健康发展权的严重践踏或侵害。 第三,客观方面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不作为,危害结果是产生了工作对象犯罪这一损害实事犯罪的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不作为犯罪须以主体具有必要行为能力和特定义务作前提。这里的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可以是工作纪律要求的,也可以是因自己行为引起的。只有当主体有能力而消极被动地不去履行其义务导致严重后果时,我们才可以说主体构成了犯罪。思想工作者从其工作纪律的要求来看,毫无疑问应该具有了解工作对象的思想状况,及时排除腐朽思想,灌输正确思想,让工作对象健康成长的义务。如果有能力而消极被动地不去履行,放任腐朽思想蔓延,导致了工作对象走上犯罪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那么,思想工作者本人就构成了不作为的思想工作渎职罪。 第四,主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这里的故意又仅指间接故意,即明知不去了解工作对象实际,不及时扫除他们的腐朽思想因素,可能导致他们走向犯罪,而仍然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最终导致了他们犯罪。这一故意的成立,说明了思想工作严重渎职者于工作对象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也是我们追究思想工作者渎职犯罪的必要主观前提。至于直接故意使工作对象犯罪者,则可与犯罪的工作对象同案处理。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二、设立思想工作渎职罪的理论根据 第一、思想工作者的严重渎职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罪与非罪的重要划分标准,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思想工作者的严重渎职表现出两大方面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贻误了消灭腐败行为的良好时机,造成了国家人才的损失。 在众多的工作对象中,有很多人是国家政治和经济权力的掌管者,他们的行为好坏直接牵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如果我们的思想工作者能及时捕捉到他们的思想信息,一出现腐败思想,产生腐败动机,就予清除,那么,他们就会朝着健康的道路发展,作出于社会有利的事情。因为腐败行为的出现有个自身产生的规律,它必然先有不良因素酿成的腐败思想,次有腐败思想引发的腐败需求,再有腐败需求诱发的腐败动机,复有腐败动机推动下产生的腐败行为。腐败思想动机是一种趋使个体反社会的冲动,在这种冲动产生的同时,个体大脑中随之呈现出一种健康因素构筑的抑制消除冲动的适应社会倾向,这一倾向可因失当的教育而减弱,也可因适当的教育而增强,假如我们的思想工作者能及时通过适当教育增强“倾向”,并利用“倾向”抑制消除“冲动”,那么,腐败动机就不可能促使腐败思想者实施腐败行为。思想工作者的严重渎职,丧失了消除腐败的良好时机——灭腐败于腐败思想动机阶段;放任了腐败思想的泛滥;导致了工作对象的犯罪结局。这不仅妨害了思想工作机构正常管理,也是对工作对象健康发展权的严重侵犯,更是对国家发展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所必须依赖的人才的毁灭。人才的毁灭从某种意义上讲远比金钱的浪费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