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识形态治理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国家治理的文化表现,对国家治理活动具有定向、凝聚和评判作用,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在互联网时代与大数据密切相关。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必须抓住大数据国家战略机遇,充分挖掘大数据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潜在价值,实现大数据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助推作用。 一、大数据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内涵 “大数据”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的未来学家托夫勒提及和使用,他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指出,大数据将在第三次浪潮中“谱写华彩乐章”,并预言“大数据”时代即将到来。最早正式提出“大数据”概念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MGI),其在一份名为《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下的一个新领域》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当今世界,分析大数据是支撑新的生产力增长的基础①。“大数据”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随着“大数据”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所带来的变革与日俱增、影响日益深远。数据俨然已成为战略性资源,“谁拥有更多数据,谁就拥有未来”。因此,抓住大数据的战略机遇,提升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具有战略意义。 大数据,并非简单意义上理解的大量数据。对于“大数据”概念的界定,学界莫衷一是。权威IT研究机构Gartner认为,大数据是在一个或多个维度上超出传统信息技术处理能力的极端信息管理和处理问题②;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认为,大数据是“由科学仪器、传感设备、互联网交易、电子邮件、音频视频软件、网络点击流等多种数据源生成的大规模、多元化、复杂、长期的分布式数据集”③。麦肯锡(MGI)对大数据的定义是: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的抓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群④。按照摩尔定律,全球数据每年增长50%,每2年翻一番,并呈现出多源、异构、碎片化、低价值密度、实时性等复杂特征。因此,人们更多的是基于大数据本身的特点,采用“4V”“5V”的定义。“4V”是指大规模、多类型、高速度和低密度价值;IBM认为,大数据需要精确性,构成“5V”特征。由此可见,首先,大数据是指不断呈现爆炸式增长的海量数据,常规的获取手段和处理技术已经无法完成对数据的集成、存储和分析;其次,大数据的低密度价值特点决定了不是所有的数据都有价值,而是要学会分析、整合有用的数据,打开大数据的“潘多拉之盒”,掌握规律、发现价值,才能获得大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世界的本质就是数据的集合、数据的分析与处理。 马克思主义认为:“火药、指南针、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⑤在不同历史阶段,科技的创新和应用都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大数据作为网络时代的鲜明特征,已渗透到国家、社会、企业甚至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大数据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在于,其具有创造新的方法、明确新的战略框架和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的可能性。”⑥毋庸置疑,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和战略,将促使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意识形态治理是指归属或依附于一定社会统治阶级的治理主体,运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以及多样的治理方式,整合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外资源,通力协作为实现共同目标的动态过程⑦。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就是针对网络领域进行的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是意识形态治理的网络化表征。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目的在于对内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引领作用,促进网民的政治认同,以维护网络治理秩序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对外坚决抵御资本主义软硬兼施的网络意识形态侵略,巩固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所谓大数据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就是指将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方法等应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全过程,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各个环节的全面优化,促进治理的科学性、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数据运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顺应“互联网民意”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内在要求,更是“应对全球传播变局”“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维护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主导地位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要求。 二、大数据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战略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要“加强大数据挖掘分析,更好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做好风险防范。”⑧将大数据运用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全过程,是一个战略机遇,不仅面临理论难题,而且面临实践难题。我们只有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找到二者的战略契合点,才能发挥大数据本身的优势,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战略要求。 1.大数据的多类型(Variety)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多主体需要相契合 大数据的多类型是指数据来源多样、类型繁多、结构复杂、多元多变。人们在浏览网页、观看视频、发送文字图片时,会产生种类繁多的数据,总体上可分为结构化数据(主要是以文本形式存在的便于存储的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网络中的文字、表格、图像、音频等综合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主要是超文本文档,如HTML网页等)三类⑨。这些数据遍布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角落,通过传感器不断大规模涌现。其中,非结构化数据量已占到数据总量的75%以上,且非结构化数据的增长速度比结构化数据快10-50倍⑩。海量数据实时呈现出多样、多元、多变的动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