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崛起,特别是价值观的崛起,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根本崛起和真正强大。当前,我们在经济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还要积极构建先进的、现代的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价值高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蓬勃开展、成效显著。透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实践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与践行活动具有内在的必然的本质联系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人们的利益诉求、国家的政策制度、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以及公民个体的认知基础和文化素养等,围绕这些因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要遵循的五条规律,以期对当下和今后的践行实践提供启示和参考。 一、国家主导下多主体整体推进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从主体上看,呈现出一种国家主导之下,国家、社会和公民(社会个体)共同参与、相互促进、整体推进“三位一体”运行机理,即国家主导下多主体整体推进规律。恩格斯认为,社会历史发展是各种社会群体合力的结果。他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同样不是孤立地而是社会地进行的,它包括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体等多种活动主体的参与,就在这些不同社会主体间的践行活动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力量,即恩格斯所说的“总的合力”,推动着践行活动整体平稳有序向前发展。 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过程中,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主体地位不同、作用有别,同时三者之间又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促使践行活动整体推进。国家,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首要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社会主义价值观践行的方向与成效;社会,主要指企业和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慈善团体、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主体,也是推动社会个体践行的重要依托,并且对党政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监督作用;公民,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就是广大公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他们是基本主体,构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基础,同时对党政机关及各类社会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监督作用。 当前,从实际情况来看,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形成了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良好局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将之视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始终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专门下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全面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进行专题研究,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的具体方案,提出实实在在的措施和办法,并分领域分层次着力推进各项工作。社会各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从党政机关到社会团体,从农村、社区到企业、学校,从地方到军营,都积极行动起来、参与进来,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方面实际工作和人们日常学习生活。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大群众充分发挥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力军作用,形成人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浓厚氛围。今年以来,中宣部又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深化公民层面活动的基础上向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延伸,更是体现了这一规律的要求。 在今后的践行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短板效应”和“负示范效应”,阻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活动的整体有力推进。“短板效应”,是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意思是说,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这块短板就成了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家、社会、公民是决定践行成效的三方主体因素,在这三者当中,任何一方主体都不能缺位、不能失责,也不能顾此失彼。比如,在践行法治公平方面,不仅要求按照司法公平的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且还要求立法机关公正立法、执法部门公正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同时社会和公民要具有公平的法律意识,具备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法治能力,这些主体的作为和环节缺一不可,不能存在短板,否则法治公平只能在那块短板的低水平上运行。所谓“负示范效应”,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其自身与价值观要求不相符合的不作为、不当作为或错误作为,而对社会和公民个人客观形成的心理和行为上的负面暗示,使社会和公民在践行价值观方面也仿效着不认同、不作为或错误作为。我国素有“以吏为师”的传统,“百姓”一般都会向“官吏”学习看齐,“官吏”的言行举止、所作所为容易为“百姓”效仿,产生应者景从、一呼百应的社会反响。因此,一定要注意防止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出现不符合价值观要求的行为及其对社会和公民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