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528(2013)04-0107-005 在中国社会的民主政治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持续关注的背景下,从现代公民社会的视角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加以审察在近年逐渐引起人们的兴趣,“公民教育”似乎已经成为当前探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热门话题。党的十七大报告论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明确提出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任务,这更引起了有关研究者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经过分析“公民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优劣高下,有学者提出,在当今中国应以新的“公民教育”替代旧的“思想政治教育”。那么,通常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教育”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公民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公民教育”又有怎样的关系呢?显然,这是一个需要清晰阐释的问题。本文从对“思想政治教育”与“公民教育”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入手,尝试对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回答。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性 理解和说明“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性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时下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研讨中,有学者倡言用“公民教育”替代“思想政治教育”,首先就是针对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性,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这种特性是影响其在当今社会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今天人们所说的“思想政治教育”,大体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和在实际中存在的“思想政治工作”相对应的学科或专业名称,用来指代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知识、或高等院校培养专门人才的一种科目。2005年,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调整增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设置于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之下,并对其作了如下的明确规定:“思想政治教育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培养人们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实践基础”。[1](P230)在以分门别类的知识系统构成的学科体系中,将“专门研究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科学置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下,这不仅是说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一样,应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实际还表明,这门科学本身就是构成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2005年调整增设高校的学科专业目录之前,教育部于1984年就在12所院校正式设置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科专业。1983年,中共中央批转下发了《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这份关于新的历史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文件提出,为了造就一大批思想政治工作能手,培养一大批精通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家,全国综合性大学、文科院校,各部委、总局所属的大专院校,有条件的都要增设政治工作专业。[2](P398)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高校开设了大专、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等不同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从设立伊始,就是“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3](P33)培养从事“政治工作”和精通这种工作的专门人才。也因此,当时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个二级学科,是设在“政治学”一级学科之下。 “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二个含义是实际生活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指为培养人们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开展的专门教育活动。在此意义上,如人们常说,思想政治教育在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生命线”和“中心环节”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部内容,都指向培养人们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由中国共产党所主导、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进行的思想政治工作,这种工作的目标是由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其基本规定的。 无论作为一个学科,还是作为一种实际工作,通常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就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或者说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是科学,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学科、专业,作为中国社会实际开展的一种工作,当人们说它带有意识形态性,只是表明了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某种新发现。实际上,和其他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进行的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公开承认自己的意识形态性,还把鲜明的阶级归属作为自己理论和实践的基本特征。 那么,相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公民教育”和意识形态又有怎样的关系呢,它是否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中性”的,即不含有意识形态性呢? “公民”,一般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对“公民教育”,《辞海》界定为:“国家为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而实施的教育”;[4](P720)在《教育大辞典》中更为具体的说明是:“一般指国家或社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要求,培养其所属成员具有忠诚地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等的教育”。[5](P448)从有关辞典的说明来看,“公民教育”作为一种旨在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活动,似乎确为普适的而不带有意识形态的性征。然而,依照词典对“公民教育”的词义解释,于是判断公民教育本身就是“中性的”,我们以为,这样的推论并不能成立。所谓“中性”因而是普适的“公民教育”,只能是去掉其具体内容和形式的一种理论抽象,如同人们只能看得见摸得着一定材质、形状和颜色的水杯,却不能拿来“水杯”一样,现实中不存在一般的“公民教育”。说“公民教育”是普适的,只意味着“公民教育”所指代的现象在文明社会是一个通例。而辞典在定义“公民教育”时明白地指出,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活动,总是由“国家”组织实施的,合格公民的品格和能力是以国家的“有关的法律和要求”为根据的。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不管人们怎样理解“国家”的性质及其存在形式,由以阶级性为根本属性的、具体的历史的“国家”开展的公民教育活动,无疑会打上深刻的意识形态的烙印。其实,在此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时,已经十分深刻地指出,“共产党人并没有发明社会对教育的作用”,[6](P289)人类进入文明以来的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开展的教育,无例外的都是某种“阶级的教育”。[6](P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