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13)01-0168-04 由于网络道德既建立在现实世界的基础上,又存在于虚拟世界境遇中,它既是现实道德的延伸,又具备独特的内容与形式,面临着更具挑战的外部环境,因此,与未成年人现实道德素质形成与发展的规律相比,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一方面脱胎于前者,受其制约;另一方面,它又表现出自身所独有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对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规律的探索绝不能只是就事论事和闭门造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具体而言,在研究思路上应做到四个“把握”,即把握网络与网络道德本质、把握未成年人现实道德形成和发展规律、把握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矛盾、把握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的异同,并在统筹协调四个“把握”的基础上,开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规律的研究并非易事,它们虽然表现出某些自然规律的特性,但在总体上,我们仍然将其作为一种社会规律来看待。同其他社会规律一样,受到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许多关键问题并不能通过量化方式得出精确答案。因此,对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规律的探索必须以跨学科方式进行,实现理论基础的多元化:即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特别要坚持科学的认识论以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原理,运用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以伦理学为依托,尤其要批判继承从古希腊哲人开始至今所取得的关于道德起源与发展的理论成果以及网络伦理学的相关知识;以心理学为基础,重点借鉴皮亚杰、科尔伯格等人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以及班图拉等人的社会学习理论。综合以上研究思路与理论基础,笔者提出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四大规律:主客相互作用律、内部矛盾运动律、要素协调统一律、虚实相互影响律。 一 主客相互作用律 所谓“主客”即主体和客体,在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自然成为主体,而客体则是主体道德认识和道德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特定的个人、团体及社会。在伦理学和德育理论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曾经出现过多种道德起源理论,大体可以分为内在说和外在说两类,内在说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类的天性或自然本性,即人天生就有道德意识。”[1]16把道德的产生归结为道德主体的自然基础或先天禀赋。外在说则包括神意论、理念论、环境论等,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环境论,它认为,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影响,即客观环境决定道德。以上两种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道德产生与发展的某种必然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我们已经认识到,两种理论都各有偏颇。道德应当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实践活动的产物。诚如科尔伯格所言:“个体道德发展的动力既不是来自他的先天成熟,也不是来自他的后天学习,而是来自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2]97道德在实践活动中产生、发展、升华。而实践的广度与深度制约着主体道德认知的全面性、道德情感的丰富性、道德意志的坚定性、道德行为的高尚性。因此,实践活动是未成年人道德素质形成与发展的根本方式。 与此同时,实践作为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桥梁,其功能的发挥必须以主体与客体的完备性为前提条件。主体的完备性是指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认知能力、社会阅历、行动能力等方面是否完备以及完备的程度。主体的完备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实践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制约着道德素质的形成与发展。因此,皮亚杰、科尔伯格等心理学家的理论都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标准进行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的划分。客体的完备性是指客体是否为主体培育道德素质的实践活动提供了完备的要素、丰富的情境等外部条件,特别是客体是否提供了明确而完善的道德规范、道德衡量标准与方式。如果社会本身没有明确的道德规范与评价标准,主体的实践活动便不可能有积极的收获,即便有所收获,也只能是混乱的道德意识与失范的道德行为。 在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作为主体的未成年人不可能自发生成网络道德,作为客体的网络环境也不可能脱离主体的活动而推动主体形成网络道德。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同样遵循主客相互作用律,只有未成年人接触网络、运用网络,并在网络环境中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虚拟实践”,才能够了解与熟悉网络社会的运行规则,并在规则的制约和引导下,形成与发展自身的网络道德素质。需要指出的是,网络的本质是“开放的联系”[3],网络社会所呈现的开放性与联系性是传统社会所无法比拟的,这直接导致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大大增强,未成年人(主体)必须进行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实践活动,否则,将很难获得正确而全面的道德感悟,甚至可能被腐朽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内容所侵蚀,促使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发生停滞和倒退。而在主客体完备性方面,未成年人网络道德素质的形成与发展对其有更高要求:作为主体的未成年人需在原有综合素质的基础上,随年龄增长,不断掌握网络技术与网络文化,提升其网络认知能力与网络应用能力,否则,网络实践活动将无从开展;作为客体的网络环境,不仅要保持其“自由”、“开放”、“联系”等本质属性,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参与网络活动、探索网络世界的真谛,而且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科学统一的规则体系与行为评价机制,并让每一个参与网络活动的主体能够有切身体会。从而使客体在主体实践活动中发挥积极的、正面的作用。 二 内部矛盾运动律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明确指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列宁认为,它是“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4]306。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未成年人的道德素质也是在内部矛盾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得以逐步发展的。科尔伯格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他看来,未成年人的道德认知结构决定着其道德发展阶段,“而当个体的道德推理结构在需要作出决策的情境中产生内在矛盾时,或他人的道德推理在结构上和内容上与自己的推理不同时,就会产生道德认知冲突,从而产生思维的再组织,形成新的认知结构。这种新的较高水平的认知结构,就意味着个体的道德发展到了较高的阶段。”[2]88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主观道德认知现状与客观道德要求所产生的矛盾(道德认知冲突)是推动道德认知发展的动力,它促使低级认知结构向高级认知结构转化。在此基础上,科尔伯格还进一步指出,这一发展过程还必须具备一个关键性条件,即未成年人的道德认知冲突必须大到能够激发其积极的思维并有助于道德问题的解决。总之,未成年人的道德素质就是在旧道德冲突得以不断解决,新道德冲突不断涌现的矛盾运动过程中持续向前发展的。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科尔伯格提出了著名的未成年人道德发展“三水平六阶段”模型,其中一个阶段向另一阶段的升级和转化的过程即矛盾运动所产生质变的过程,而在每一个阶段,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则体现为道德经验量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