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2-0005-06 马克思在意识形态概念发展史上的贡献为西方学者所公认。正如汤普森所说的,“马克思的著作在意识形态概念史中占有中心地位。由于马克思,这个概念获得了新的地位,成了一种批判手段和新的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3620世纪之后形成的三种主要的意识形态批判维度:哲学的、社会学的和美学或文学批评的批判维度都与马克思有关。本文拟对马克思与上述三种意识形态批判维度的关联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与作为哲学批判概念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概念在其创始人托拉西那里原本是研究认识的起源、界限和性质的基础科学。拿破仑执政时期嘲笑主张共和的托拉西等人为不切实际的空谈家。马克思沿袭并光大了意识形态的否定含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创德语词“Ideologie”(意识形态)概念,用于批判青年黑格尔派高估观念的作用、以理论批判替代现实改造的思辨唯心主义。意识形态在哲学层面上获得虚假意识的内涵,被视为现存事物或关系颠倒的反映,“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产生的,正如物象在眼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2]29-30。也就是说,马克思是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镜像关系来表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被认为是歪曲的、颠倒的意识的表征。 但是在这个批判中,马克思又表达了一个重要思想:占据了物质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资料的生产。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具有合法性并万古长存,总要制造各种各样的幻想,把自己打扮成全体民众的代表。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式总是掩盖或扭曲现实关系,在整个社会生活里完成一种特殊的欺骗或神秘化功能,为既有的社会秩序服务。“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2]54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同时被赋予了社会学层面的内涵,即维护现行统治的虚假的思想体系,包括使得社会控制关系合法化的某些非透明的程序。到了后期,马克思较多关注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这种意义的意识形态作为经济基础的观念反映,是社会形态的结构性要素。马克思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形成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物役性现象相联系。“所有这些现象,似乎都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相矛盾,也和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形成的性质相矛盾。因此,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地表现出来。经济关系的完成形态,那种在表面上、在这种关系的现实存在中,从而在这种关系的承担者和代理人试图说明这种关系时所持有的观念中出现的完成形态,是和这种关系的内在的、本质的、但是隐藏着的基本内容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概念大不相同的、并且事实上是颠倒的和相反的。”[3]232-233这样,意识形态既成为对唯心主义哲学进行批判的哲学概念,也与异化、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等相关概念一起,构成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批判的范畴。所以大卫·麦克里兰认为,“在马克思自己看来,意识形态的变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意识形态与唯心主义相联系在一起,而唯心主义作为一种哲学观是和唯物主义相对立的:任何正确的世界观在某种意义上都必定是一种唯物主义观点;第二,意识形态与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力的不公平分配联系在一起:如果社会的和经济的安排受到怀疑,那么作为其一部分的意识形态也会如此”[4]13。 既然意识形态是物质和意识镜像关系的歪曲表征,那么意识形态自然也包含了部分真实。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便认为流通领域中的自由交换掩盖了生产关系中的剥削和不平等,导致平等、自由、所有权一类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产生,“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5]199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哲学批判运用的是还原法,把颠倒的镜像恢复过来,“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只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根源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2]30-31,49我们知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宣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6]8。这说明,资产阶级思想家将自然法的依据表述为抽象的“自然状态”,但在马克思看来,这是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看作不需要进一步加以阐述的当然前提”[7]443。法律就是这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在这些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2]378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具有内化、意义化倾向的,马克思意识形态批判的方向是解意义化和去蔽的,它把社会意识的形成还原为历史和阶级。马克思看到了“自然权利”的非自然特征,这具有很大的杀伤力。但是由于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存在,不能完全归结为镜像关系。在马克思对自然法等意识形态批判中,他是用事实来批判“应然有效性”(法律等),但在解决这个问题时,他又用“应然”(私有制的废除、共产主义)来应对事实。这说明马克思本人也意识到镜像关系的还原难以揭示意识形态的社会历史内涵。 我们看到,20世纪对意识形态的哲学批判超出了物质和意识的镜像关系分析,而融入更多的社会历史分析的元素。卢卡契指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之所以是非历史的、虚假的是由资产阶级的阶级境遇、结构位置以及由此而来的看待问题的方法论上的直接性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人面对着的是由他自己(作为阶级)‘创造’的现实,即和他根本对立的‘自然’,他听凭它的‘规律’的摆布,他的活动只能是为了自己的(自私自利的)利益而利用个别规律的必然进程。但即使在这种‘活动’中,他也……不是主体。他的主动性的活动范围因而将完全是向内的:它一方面是关于人利用的规律的意识。另一方面是关于他内心对事件进程所作的反应的意识。”[8]210商品交换逻辑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和操控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为商品交换关系,社会历史规律表现为社会的自然规律。资产阶级执著于经济生活的表面,拘泥于商品拜物教的范畴,把人与人的关系变为纯粹的物的关系,这样就必然落在客观情势发展的后面,没有能力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动力,所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以一种无意识的方式表现为虚假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