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部族的音乐与歌诗包括周人建立王朝之前的创作,和取代殷商入主中原以后的创作。他们的音乐就是雅乐,也称之为朝廷的正乐。这是以笙为主要乐器,产生于西部的音乐。他们的诗主要是《诗经》中的大雅、小雅,特别是其中一些产生于周初的作品(注:笔者另有《雅乐源流考》一文,兹不赘述。)。 在华夏音乐的发展中,周人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在夏商时代,华夏音乐只有五音,即宫、商、角、徵、羽。周人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丰富了音乐的调式,在五音之外,创立了变宫、变徵两种调式,极大地丰富了音乐的艺术表现力。关于这一点,《国语·周语》所记载的伶州鸠的阐释最为有力,也最为可信。他讲述了周武王伐纣时,星象度数皆归于七,于是,武王认为“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注:《国语·周语下》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38-141页。)伶州鸠是春秋时期学识渊博的人,也是东周时代艺术修养极高的乐师,他对商周之际音乐由五音到七音的变化言之凿凿,是不容置疑的。只是他把新的音乐调式的创立归结为圣人对星象度数的观察与比附,则不免牵强。与此相关的记载还有很多,如《周礼·小胥》贾公彦疏引《外传》曰:“武王克商,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注:《周礼注疏》卷二十三,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这段文字与《国语·周语》的记载内容略同,只是更简略些。《左传》昭公二十年孔颖达《正义》曰:“武王既见天时如此,因此以数比合之,其数有七也。以声昭明之,声亦宜有七也,故以七同其数,五声之外加以变宫、变徵也。此二变者,旧乐无之,声或不会,而以律和其声,调和其声使与五音谐会谓之七音。由此也,武王始加二变,周乐有七音耳,以前未有七。”(注:《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九,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与此相近的还有《通典·乐三》论“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云:“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徵。自殷以前,但有五音,此二者,自周以来加文、武二声,谓之为七音。五声为正,二声为变。变者,和也。”(注:《通典·乐三》卷一百四十三,中华书局影印本。) 从上述文献记载中我们既应看到某些归美于圣贤的言辞,更应从中考察、分析、认定一些重要的历史事实,即周以前的音乐仅有五声,而武王所代表的周人却在音乐调式的发展中作出了无可比拟的贡献:是他们创立了两种新声。他们在推翻殷商王朝统治而取得政治上的巨大成功的同时,还促进了中原主流音乐的深刻转变。 周人变五音为七音,不仅是调式数量方面的增加,而且适应了感情表现方面的需要,能更好地表现出人们的激切的感情。如《史记·刺客列传》云:“太子及宾客知其事者,皆白衣冠以送之。至易水之上,既祖,取道,高渐离击筑,荆轲和而歌,为变徵之声,士皆垂泪涕泣。又前而为歌曰:‘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复为羽声慷慨,士皆瞋目,发尽上指冠。”(注:《史记》卷八十六,中华书局标点本,1980年。)壮士临别,慷慨悲怆,这岂是一般歌咏所能表现得出?而“为变徵之声”却使他们的感情得到恰当的抒发。这“变徵之声”即周人创制的音乐。可见周人所增加的变徵之声很适合表达激切的感情,也可以说,高亢激昂的变徵之音是周人音乐的主要特征与重要贡献。 周人批评殷商说:“天降滔德,女(汝)兴是力”(《大雅·荡》)。他们把德与力对立起来,认为尚力不尚德是殷商王朝覆灭的症结所在。这表明周人在总结、吸取前代政权兴衰的经验教训时已形成独特的认识。周人推崇文王,崇尚道德,强化礼的思想,将其视为自己部族迅速壮大并获得天命的前提。同时,他们也特别重视乐与诗,将乐视为净化人心、稳定政治统治的必要措施之一。这种思想在稍后的文献中概括为“礼乐刑政,其极一也。”(《礼记·乐记》)于是,周代音乐艺术比起其入主中原之前,发生了显著变化。 其一,音乐欣赏等级化。《左传》襄公四年载,鲁国穆叔出使于晋,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晋大夫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子以君命,辱於敝邑。先君之礼,藉之以乐,以辱吾子。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臣不敢及。《鹿鸣》,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四牡》,君所以劳使臣也,敢不重拜。《皇皇者华》,君教使臣曰:‘必谘於周。’臣闻之,访问於善为咨,咨亲为询,咨礼为度,咨事为诹,咨难为谋。臣获五善,敢不重拜。”《左传》文公四年也有类似记载。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对音乐的演奏和欣赏已经等级化。一定的乐曲总要同欣赏者的等级名份相适应,否则就属违礼之举。例如季孙氏“八佾舞于庭”被视为大逆不道的僭越行为,是触犯了礼乐制度的重大事件,引得孔子痛心疾首地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注:《论语注疏》卷三,中华书局影印本。)。 因为在礼乐规范中,“八佾”之舞是惟独天子才有资格欣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