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文论中,“才”是指称主体创作能力结构的重要范畴。以“才”为核心,可以提携起一系列后序范畴如“天才”、“清才”、“奇才”等来探讨主体创作才能的特质,或结合相关的概念、范畴如“气”、“性”、“学”、“力”等讨论主体在创作中的相应作用。可以说,关于“才”范畴的考察研究,对于研究古代创作论体系很有意义。但是,“才”范畴最早并不是出现在文论领域。要考察它的理论品格、内涵和特征,必须将它与传统文化哲学领域中的“才”联系起来作整体考察,尤其是考察作为文化哲学范畴的“才”向文论范畴的“才”汇通、演进的过程,这样才能更深透地理解和更合乎本义地把握“才”范畴的理论内涵,领悟“才”范畴所蕴涵的文化精神。今试对这一演进过程作具体的阐述和分析。 (一) 追溯“才”之本义,有两种说法可供探讨。其一为许慎说。《说文解字》云:“才,草木之初也,从|上贯一,将生枝叶一地也。凡才之属皆从才。”南唐徐锴《说文系传》注曰:“上一初生歧枝也,下一地也,昨哉切。”其甲骨文字形为代表土地的一横上,有草木的茎刚刚萌芽,而其枝叶尚未出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解释道:“草木之初而枝叶备寓焉。生人之初而万善具焉。故人之能曰才,言人之所蕴也”,人之才如草木之枝叶,生长之初,虽未萌芽,但已包蕴。“才”指的是人之初就已蕴涵的资质,即天资,通“材”。 另一说为唐代李阳冰的解释。宋戴侗《六书故》卷二十一云:“才,粗哉切,季曰:斩木支根取其才,以为用也。按李阳冰已有此说:‘在地为木,伐倒为才,象其支根,斩伐之余。凡木阴阳,刚柔、长短、大小、曲直,其才不同而各有所宜,谓之才,其不中用者谓之不才,引之凡人、物之才质皆谓之才。’”按此说,则“才”为“木”之“支根”,可供伐使。 比较而言,许慎对“才”的解释强调了先天的禀赋,出现在先秦典籍中的“才”多是此义。如《礼·中庸》谓“故天生之物,必因其材而笃焉”;《孟子·告子上》谓“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尔殊也。”其“材”或“才”都指的是人或事物的天赋、资质。《易·说卦》中更有所谓的“三才”:“以立天之道,曰阴曰阳;立地之道,曰柔曰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阴阳生变和刚柔相济分别是“天”与“地”产生和存在的原因,而人则是宇宙间唯一体验仁义道德的智慧生物。将“人”与天、地并列,统称“三才”,这其实是对人之先天潜能的肯定。 因“三才”说的缘故,指称先天禀赋的“才”在先秦时期和“德”有着内在的联系。“立人之道,曰仁曰义”,仁义是德性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规定,是人的本性和使命,也就成为人才的内涵之一,故早期典籍中的“才”多指人的德性。如《左传·文公十八年》谓“昔高阳氏有才子八人”,宋代学者王应麟以为“古者以德为才,十六才子是也。如狄之酆舒,晋之知伯,齐之盆成括,以才称者,古所谓不才子也。”①《论语》中几处提到“才”的地方也基本上可以以“德”来解。譬如《论语·先进》谓“才不才,亦各言其子也”;《论语·泰伯》中“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于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此外,《孟子·告子上》中“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庄子·盗跖》中“今先生世之才士也”,两句中之“才”也是此义。由德才之义又引申为具有德性之人,如《论语·子路》中“赦小过,举贤才”,《孟子·尽心上》中“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才”均指才德之士。 也偶有“才”指代别的才干。譬如《管仲》卷八有“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这“才”指的是人的勇力。但一般来讲,除德性之外的才干,古人一般称之为“能”。《尚书·大禹漠》谓“汝惟不矜,天下莫与汝争能”,《周礼·天官·大宰》谓“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一曰亲亲,二曰敬故,三曰进贤,四曰使能”,《离骚》说“纷吾既有此内美兮,又重之以修能”,其中“能”均指人的政治才干。有才能之士亦均称“能士”。 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建立和任官制度的改变,汉代人才观念较之先秦有了很大改变,秉持的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致用思想,这和唐代李阳冰对“才”的解释颇有相近之处。它讨论的是为王道、政治服务的“人臣之才”(刘向《说苑》卷二),其源头虽名归孔子,但实际上和荀子的人才思想有关。《荀子·君道篇》分人才为三种:“愿悫拘绿,计数纤啬,而无敢遗丧,是官人史吏之才也;修饰端正、尊法敬分,而无倾侧之心,守职循业,不敢益损,可传世也,而不可使侵夺,是士大夫官师之材也;知隆礼义之为尊君也,知好士之为美名也,知爱民之为安国也,知有常法之为一俗也,知尚贤使能之为长功也,知务本禁末之为多材也,知无与下争小利之为便于事也,知明制度,权物称用之为不泥也,是卿相辅佐之材。”其“才”中既有德性的规定,也是指一种具体的政治才能。董仲舒进一步发展了荀子的观念,《春秋繁露》卷五论“十指”,其中“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不仅明确区分了“才”和“能”,而且以为“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将德行作为汉代“察举”和“征辟”这两种官吏选拔方式考量的最重要标准。 在“察举”和“征辟”之外,汉代选官还有治学一途。从武帝开始,汉代设立五经博士,研习儒学,儒生可以以经术润饰吏事。因此,精研经术也被认为是一种才能。董仲舒被扬雄《法言》称为“才之邵”,指的就是这种能力。同时,治学之能又与精思、著书相关,王充《论衡》以为“连结篇章,必大才智鸿懿之俊也”,“夫贤者才能未必高也”,而孔子“能推精思,作经百篇,才高卓遹,希有之人也”。此外,思维、创作的特点反映人的才性特点,因此,邹衍作书,“出膏腴之辞”,被认为是“俶傥之才”。虽然治学、精思、著书之能是针对子书来说的,但毕竟与创作有关,意义深远。 (二) 如果说汉代的“才”范畴还保持着德性之名的话,那么汉末魏初的一场人才观念的变革则让这种名不复存在。东汉末年,官吏选拔制度弊端层出。“察举”成为普通民众竞仕趋利的工具,征辟也形同虚设,原来靠征召取仕的士人已经逐渐形成一个清议集团,有自身的出处标准,重在野声名更甚于禄位。至于五经博士,皓首穷经,终以自蔽,根本无益于吏事。更由于军阀割据势力崛起使得忠于私主成为当时能士的行为。事实上,由于儒学的衰微和大一统的破碎,汉末政府的人才选拔已经变成割据军阀之间的人才争夺,德性这种无益于霸道的虚名便被抛弃了。徐干《中论·智行》记载:“或问曰:‘士或明哲穷理,志行纯笃,二者不可兼,圣人将何取?’对曰:‘其明哲乎。夫明哲之为用也,乃能殷民阜利,使万物无不尽其极者也。……才智之特能立功、立事,益于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