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理论界还不太关注德育制度,更少认识到制度对培养学生道德品质的价值;就实践领域来说,学校德育改革大多是从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教材、德育方法的角度展开的,很少从德育制度改革入手。而“任何一种德育,都要根据一定的德育思想建立起一套实践体系,其核心就是德育制度。没有制度体系保障的德育思想,是不会成为实际的教育行动的,因而没有制度化的现代德育思想,也就不会有现代化的德育实践。”[1]近十年来,德育制度及德育制度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研究与对德育理论其他问题的研究相比,还是相当薄弱的。 一、学校德育制度:语义解读 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范畴,可从多学科、多角度来加以界定,从语义上看,在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从政治学意义上看,制度既包含机构的含义,也表示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2]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制度是管束、支配人们经济交往活动的一套行为规则、程序;[3]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制度就是人为设计的各种约束,它建构了人类的交往行为。制度是由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宪法)、非正式约束(如行为规范、习俗、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点构成的。它们共同确定了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激励结构。”[4]无论从哪个学科视角观视制度,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一定目标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5]正是因为“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的域限不同,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生存空间由窄到宽有三个层面:其一,指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对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的规定,如奖惩制度、学习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其二,指一个社会中各个领域的具体的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德育制度等;其三,指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形态,即总体的社会制度,如封建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 学校德育制度是德育制度的一部分,指有关学校德育的规范体系。有学者将学校德育制度界定为“指观念形态的规范体系,仅仅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行诸文字的行为规范,如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课堂常规、考试制度、图书馆规则)、生活管理制度(作息制度、宿舍规则、食堂规则、卫生清洁制度等)、学生礼貌常规和品德评价制度等。”[6]一般来说,学校德育制度既对德育工作作出规定,也对学生的道德发展和道德面貌作出规定。按制度的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学校德育制度可以分为学校德育主体行为制度,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校德育内容制度,包括德育大纲、课程标准等;学校德育工作制度,包括德育工作规程、德育工作规范;学校德育评估制度,包括对学校德育的评估制度、对教师的德育评估制度和对学生品德的评估制度;学校德育管理制度,即关于保证各项德育工作顺利展开的制度规定。 二、学校德育制度建设:意义与价值 关于学校德育制度的认识有三种不同的倾向。其一,偏重肯定德育制度的建设。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社会时期,社会利益的驱动诱使部分人不择手段地追求财富,致使他们丧失社会公德和伦理人性;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贫富两极分化的加速,诱发的各种堕落和犯罪,几乎都与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有关,其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所以应加强制度建设,把德育的制度支持视为德育工作的最有效的途径,任何期望借助道德教育或道德榜样来改善社会风气都是不现实的。其二,偏重否定德育制度建设。认为制度对德育确实能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它回应了现代社会法治的呼声。但制度又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消极选择,人类的人格个性决定了道德永远不可能被完全统一化、固定化、制度化,要提高个体的道德修养水平,更重要的还在于注重运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等多种途径,进行道德的引导、激励、教化。其三,折中的观点,认为制度对德育的价值和功用是有限的,德育应是制度规范与引导教化的融合与统一。[7] 我们认为中国转型社会时期,道德的制度化对道德的重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德育制度的建设有其坚实的社会根基。一是制度比道德更能看得见,摸得着。道德内容丰富而宽泛,这使得它的表达往往难以有系统性和明确性,通常只能给人们的行为指出一些原则性的主张,但如果道德获得了制度的确认,道德原则就会变得易于遵循且带有权威性的具体行为准则。二是制度的伦理性具有隐性德育的功效。尼尔·麦考密克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可以看出,制度本身隐含着伦理性,制度的执行过程也是隐性德育发挥功效的过程。通过赞扬或表彰道德行为,禁止和惩处非道德行为,就为学生提供了明确的道德导向,指导学生选择道德行为。三是制度执行刚性能提高德育实施的实效性。道德原则与规范如果获得制度的确认,就会获得执行的强制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道德规范实施的效力和刚性,学校如果通过“学生守则”、“行为规范”、“文明公约”、“实施细则”等把一些德育内容和要求以制度的形式确认下来,这样就能有力地保证道德规范的贯彻执行,有效避免了在社会负面影响下道德建设的软弱无力。四是在我国加强德育制度建设,还有更为本土的特点。其一,中国传统社会是家天下模式,最高的统治者具有支配一切的权力,而且对这种权力的制约依靠的是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社会舆论,而不是依靠制度来加以约束。我们当前正在构建的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靠法律与制度的力量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做出规定,将增强公民的法制和制度意识,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工作。其二,加强德育制度建设也是我国德育实施的特点决定的,人们常说“理论指导实践”,而在我国的德育实践中,与其说是理论指导实践,不如说是德育政策在指导实践,德育理论必须转化为德育政策才具有理论的权威性,理论普及才具有坚实的社会根基,所以,一种新的德育理论要对实践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力,往往要借助于制度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