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存在是社会的存在,人类始终是在自身所创造的社会结构、社会系统和社会制度下生存和存在的,是一个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表现出人的本质属性及其社会属性的社会存在物。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18)人的社会本质或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必然性,也决定了人类社会是在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建立起来的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构成了人类社会及其人类社会的不同形态。因而社会制度构成了人类生存、存在、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人类是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环境的产物,也是制度化的存在物。在人类创造的庞大的社会制度的网状系统中,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出现,各种形式的制度体系,诸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道德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等等,也应运而生,构成社会制度下的子系统制度,并在系统结构中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网络系统,起着维系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维护人类社会秩序,规范人类社会行为,团结统一人类成为社会群体,保证人类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运转和发展,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关系等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在人类社会制度系统结构中,除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宗教制度等外,还存在着一种不为人们重视和并不熟知的隐蔽、潜在的子系统制度形式,这就是文艺制度。其不为重视和并不熟知的缘故主要有四点:首先是文艺制度相对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宗教等制度及制度化程度而言,较为隐蔽、潜在和间接,不易让人们认识和重视;其次,文艺作为人类的文明精神活动,其强化个体性、个性、独创性的因素较之其它形式更高,因而更自由、更灵活、更需要一个轻松、和谐、随意的活动环境,因而对文艺制度及制度化存有顾虑和排斥心理;再次,文艺相对其他意识形态而言具有特殊性,文艺作为特殊的意识形态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往往与制度化的规定、规范、制约相抵触,从而会误以为以其制度化的普遍性削弱了文艺特殊性;最后,文艺制度及其制度化往往会成为统治者将文艺视为工具、载体、手段,以至将文艺作为政治、道德、宗教、文化的附庸的借口,因而易产生行政干扰、指令性管理、法令制约等形式限制文艺发展,从而将文艺制度简单等同于社会制度。以上种种原因造成对文艺制度认识和建设上的困惑和困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和其他任何一个艺术家一样,拉斐尔也受到他以前的艺术所达到的技术成就、社会组织、当地的分工以及与当地有交往的世界各国的分工等条件的制约,像拉斐尔这样的个人是否能顺利地发展他的天才,这就完全取决于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取决于分工以及分工产生的人们所受教育的条件。”[1](P459)这里所论及的影响文艺的种种因素中,就包括有制度及其制度化因素,如社会组织、分工等因素。因而应看到制度及其文艺制度对文艺的影响,有必要确定文艺制度的性质、特点、功用及其内涵和外延的意义,在确立了文艺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加强文艺制度的建设。因此,我们可从文艺制度的构成要素这一角度来探讨文艺制度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从而确立文艺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文艺制度是文艺及其文艺活动的必然产物,也是文艺的性质和属性的一种表达形式,更是在文艺与社会的关系中确立文艺在社会中的位置的一种表达机制。文艺制度伴随文艺的发生、生成而逐步形成,由无形到有形,由潜在到显在,由不自觉到自觉,尤其在人类社会由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形态发展到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及其人类活动分工后,文艺制度就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建立发展而初具形态,因而文艺制度在历时性发展的不同社会形态中,其内容、体制、建制、机制是有所不同的。在共时性发展的不同国家、民族及其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因文化差异也会形成不同的文艺制度构成内容。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下,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1](629)因而,在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的社会制度的构成内容、要素是不同的,从而确定其制度的性质。同理,不同的所有制及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所建立起来的文艺制度的构成内容要素也是具有差异性的,因而文艺制度的性质也是不同的。但毫无疑问,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或所有制形式,就像需要社会制度一样也需要文艺制度。 文艺制度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因而就一般性而言,文艺制度的构成大体上应该包括五个方面内容要素: 其一、文艺制度的体制、建制构成内容。文艺的制度化的一个标志,就是使文艺制度有一个体制、建制上的保障,就是必须建立从组织结构、行政机构到人员编制的行政建制形式,这与社会制度的建制对应相似。社会制度也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行政机构和组织结构来表明由社会统治者所掌握的国家机器、上层建筑的组织构成形式、意识形态的机构设置等来使其制度具有一个承载和运行的载体及其表达方式。国家机器通过行政系统实施行政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铺开,形成一个国家机器网络和行政系统网络,使之成为社会制度的存在方式、表现形式。因此,加强制度化建设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加强国家机器及其行政机构的设置、设施、立法、执法的建设。文艺制度亦如此,文艺制度的建制体制上的构成内容就是通过国家统治手段,从中央到地方设置文艺行政管理机构,诸如国家机器中的文艺或文化管理部门及其相应配置的文艺管理的行政官员。这无论是从古到今,还是从中到外,在国家机器的体制和建制中都设置有文艺管理或文化管理的机构和部门,用以引导、指导、管理、协调文艺工作和文艺活动,起着为文艺立法、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协调等作用。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及其不同社会形态的制度化要求,这些文艺体制、建制的内容和机构设置会有所不同,其表达方式、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功能作用也会有所不同,但这种文艺管理模式化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必要的,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的。它集中体现了统治者对文艺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制度对文艺制度的要求。不过这种官方的国家体制和机构设置会因某些官僚化的体制和建制的弊端而对文艺产生负作用,如行政命令式的管理、粗暴干涉文艺的强制性方式、官僚主义的管理态度,这与某些制度上的弊端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关。这正如刘玉珠、柳士法指出的:“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各地方、各行业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一方面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每个管理部门都难以行使全行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各部门往往局限于管理直属系统,有些部门对直属系统实行保护主义,造成行业垄断和系统办证、办照难,把大量的人才、资源和技术拒之门外,没有形成按照全社会和全行业规划和管理的体制”。[2](P39)这从市场管理角度说明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现行体制、建制、机制及其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在矛盾。因而要保证制度建立和建设,就必须首先在体制、建制、机制、行政管理系统及其职能上进行改革。尽管有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存在,但并不否定体制、建制及其管理系统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它从体制上、建制上保证了文艺制度的形成和建设,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文艺运转和发展的正常秩序,因而文艺制度、体制、建制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