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24(2004)04-0001-08 一 在当代人文思想界,解释学(Hermeneutics)的影响无疑不能低估。这门以上帝的信使赫尔墨斯(Hermes)的名字命名的学科虽然古已有之,但其正式作为书名出现是在1657年,由一名叫汤恩豪塞尔的学者率先使用。在最初,它的功能既非单纯的传递报道但也无关任何思想内涵方面的解释,而只是属于知识性的寓意翻译。也即以一种明白易懂的方式让芸芸众生借助准确认识《圣经》的意思,来更好地了解来自上帝的那些事关重大的神秘信息。所以,这门以语文学为基础的学科最早主要分为神学解释学与法学解释学两大形态,其性质其实是以“文本”为核心、旨在洞幽烛微地掌握其试图说出的东西的“注释学”(exegesis)。也由于其实际操作方式依赖于各种既成规则间的制约与纠缠,所以其学科雏形只是一种“解释文献的技艺学”。用著名学者保罗·利科的话说,解释学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努力想把注释学和古典语言学“提高到一门工艺学或技术学的水准”。但在此,作为其对象的“文本”(text)的概念代表一个能够为最终的正确理解提供更好依据的,一种通常以书面的话语(discourse)形式存在的语言结构的给定物。对于那些手艺高超的解释者而言,主要问题就是:究竟是什么存在于文本之中。施莱尔马赫曾以两句相互关联的话作出精辟的概括:即“解释学是语法的反面”和“语言提供解释学”。无可置疑,解释学的这一发生学背景注定了其归根到底是一种“与‘文本’的解释相关联的理解程序的理论”。而其所承担的任务也就在于努力消除误解,“辨识出说话者将什么样的具有相对单义的信息建立在普通词汇的多义性基础上。解释的首要基本工作是产生由多义性语词组成的某种相对单义的话语,并在接收信息时确认这种单义性的意向。”[1] 按照现今公认的说法,现代解释学是在经历了两次“哥白尼式”的革命性转折后诞生的。首先由施莱尔马赫通过汇聚客观的语言学解释与主观的心理学解释,而将“局部解释学”发展为“一般解释学”。他强调:“理解只是这两个环节(语法的和心理学的)的相互作用”。因为“解释的需要依赖于写下的话语和讲出的话语之间的差别”,构成解释学把握对象的文本,一方面作为话语样态受到客观的语言规则的限制,但另一方面它作为“讲话”的凝固最终又是由发话主体的内在精神所决定的。所以施莱尔马赫坚持,虽说理解只有面对语言记录才成为一种达到普遍有性效的阐释,但解释学的基本宗旨却是通过话语/文本实现“对思维的内容的理解”。问题在于这两种解释的有效性无法同时兑现:正如如果更多地考虑共同的语言就只能置作者的特点于不顾,反之亦然,尊重一位作者的个性就是去忘记刚刚过目的语言。只能二中择一的施莱尔马赫,最终将其解释策略定位于“必须自觉地脱离自己的意识而进入作者的意识”。因为正如狄尔泰所说,对于施莱尔马赫,“解释学程序的最终目的就是比作者理解他自己还更好地理解作者”。[2]他以存在着共同人性(精神同质性)的设定来解决其所面对的解释的普遍有效性如何可能的问题,从而为现代解释学的崛起奠下了一块基石。其次是以狄尔泰为中介,解释学实现了由一门认识方法论向存在本体论的转折。以生命的移入为内涵的“体验”概念的提出以及通过区分“基本理解”与“高级理解”,狄尔泰在施莱尔马赫作出的定向中而对解释活动作出进一步的定性。他不仅强调了“理解”行为在“解释”活动中的核心作用,而且还明确规定了高级理解是一种“精神生命的整体参与”。在我看来,这事实上已为解释学在日后通过将“理解”不再作为一种“认识方式”而直接作为“存在方式”的转型,来实现由知识理论向实践理论的改变开辟了一条道路。 而由于现代解释学的落成最后取决于同现象学的嫁接,所以在这项工程大功告成时,人们将荣誉归于了海德格尔。我们知道,海德格尔曾明确地表示过:存在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而现象学描述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就是解释,因此,“此在的现象学就是解释学。”正如利科所说,在此重要的是意识到解释学同现象学间所具有的“亲近关系”。因为如果说目的在于排除主观偏见把握文本真意的解释学,需要像现象学那样“回到事情本身”;那么同样地,被海德格尔在其《存在与时间”里明确界定为重在“让人从显现的东西本身那里,如它从其本身所显现的东西那样来看它”的现象学,也需要解释学为它提供客观描述的手段。因为不存在无须释义的自明的事实。著名文化学者格尔兹曾在其《文化的解释》一书里引用心理学家赖尔的例子指出,同样是一个眨眼睛的行为,就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不同的情形:(1)无意识的作为单纯生理反应的抽动眼皮;(2)有意识地向某个人发出某种约定的信息;(3)出于调笑的动机故意地予以强调的模仿。面对这种情形,那种仅仅起到照相机功能的客观描绘是自欺欺人的说法。为了有效地给出事实,要求我们必须采用一种“深描”的方式,这就是将对象看作—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文本”现象,客观把握首先以借助于真正的想象力的途径深入对象为前提。所谓将对象“文本”化,也就是视其为一种蕴含着特定“意义”的符号现象而非平面实体。这样,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研究手法的“深描”,实质上也就是对现象的文化阐释。所以“一方面,解释学的基础是现象学,另一方面,现象学的构造不能离开‘解释学的先决条件’。”[3](101)解释学通过与现象学的这种联姻意义重大。因为将理解活动看作一种“心理重建”行为的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的解释学,不仅只是一种试图与科学研究方法相媲美的人文认识论,而且也是一种客观主义实在论,这种观念将意义视作由作者的思想活动“放入”文本里的一种永恒不变的固定物。 这种虚幻的形而上学立场让理解活动每每陷入一种神秘主义陷阱,无功而返,这也提醒人们,要想真正解决解释学的普遍性问题不能局限于认识论方面,而得由作为对象的意义本身的生成上追究其性质。这样,在解释学自立门户的过程中,一场从“认识自审”的认识论向“意义反思”的本体论的转换也就势在必行。胡塞尔的现象学通过让现象同生命发生关系,而揭开了向这种客观主义挑战的序幕。但由于早期的胡塞尔将这种活动只是定位于感知层面的意向中,最终还是未能从主观的心理方面进入到更为基本的生命实践领域,因而也就未能使这场挑战得以落实。解释学的现象学嫁接的意义就在于:让一度显得无处安置的意义回归到生命实践之中,通过人类生命实践的相互勾通为解释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一个人类学的依据。离开了这种由基本的生命实践所构筑的“生活世界”也就无所谓“意义”。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里有一句话: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义”。意义与事件的这种区分意味着意义具有一种“主体间性”,也即它是一种既非纯客观的“物自体”,也非主观的心理意识的内在于生命的现象;以主/客二元论为前提的认识论对于它之所以无能为力,是因为这种意义不是理智“发现”的对象,而是一种生命参与的“生成”物。这种参与行为构成为“解释”,在此过程中,对意义的理解与发生是同步的。渴望回到前苏格拉底思想的海德格尔关于“存在”的追究无疑正体现了这种努力,对于海德格尔,“解释学成为探讨存在者的存在意义的本体论的思考”。[4]既然理解的目的不再是一种外在于我们的某个事实,而是为了领悟事关我们自身的可能性,那么解释活动也就不再属于知识论的认识行为,而是一种生命本身的实践活动。利科认为,只有在由一门“工艺性科学”向“本体论哲学”转型后,“解释学由局部到一般的演变才算真正完成。”因为只有在“解释学不再被定义为对深藏在本文中的心理意向的探究,而是被当作由本文所展露的存在世界中的解释”,解释学才能够真正实现其普遍有效性。[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