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概念在西方由来已久,它直接与国家相连并被认为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指标。即“政治参与大众化”的水平,“还经常被视为现代化过程的本质特征甚或界定性因素”[1]。在法制健全和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应该有现代化的公民意识。这样的人,不仅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而且有能力对国家的事务评头论足,并愿意参与对其的改进和完善,因为“正是在公民这一层次上,而非精英层次决定着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终潜能是否存在。”[2]也就是说,公民的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未来现代化的水平。 一般说来,公民角色的本质有“国家归属”和“个人主体”两层含义:一方面公民是归属于自己国家的,这就意味着公民必须讲国格和民族尊严。因此,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宪法,赋予公民(国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这是人类进步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另一方面,公民个人既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身份关系的超越,它相应地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即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所以,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一切以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现代社会,人们在对民主和法律等社会现象的认识过程中,对公民意识的概念也逐渐明晰。它是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在国家活动领域为主的宏观范围内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会意识,是作为公民这个共同的社会角色对社会生活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的纪律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综合反映。体现为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对法律权威性的承认和尊崇,对法治理想的崇敬和追求。过去,我们的公民教育表现得比较重视国家利益、阶级意识、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纪律观念,而缺乏对作为国家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自由与纪律观念、平等观念、主人翁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特别是在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来要求和规范社会成员方面做得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有了较大进步,但公民意识的状况却有待提高。因为只有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和普遍增强,才能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深厚的基础。今天,我们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公民意识的提高。 首先,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 公民意识的提出,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为我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奠定了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却因为商品经济以及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民主政治尚未成熟而难以实现。而创造这两个条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这是因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以健全法制为直接前提的,而法制又是由经济和政治条件决定的。以前,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等同物而加以排斥,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平等、自由、诚信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与此同时,实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构成了条块分割的封闭型管理格局,强化了垂直纵向的权力依附关系,排斥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限制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自由,遏制了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平等权利关系,公民(法人)在经济上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国家主体意识的确立也就无从谈起。 历史走到今天,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初步具备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即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渐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身份即公民的角色,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得以淡化。这是我国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 其次,培育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公民意识水平不高与经济体制的落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了以一家一户小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思想意识,表现为封闭、保守、迷信、安贫和依赖心态。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打破这种社会基础,使人们冲破这些狭隘、片面、短视、偏执、保守的思维方式而接受现代意识。马克思曾言简意赅地指出:“商品生产是天生的平等派。”[4]生产力的发展将生产管理方式推入到商品生产阶段,就使社会出现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商品生产作为以交换劳动产品为目的的生产,必然向社会化、集约化发展,使生产的组织管理方式由家长制转向科层制,形成分工负责、分层管理的经济民主管理方式;商品生产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生产组织形式,必然反对特权,追求人格独立、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从而促进公民意识的形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作为一种多元利益的竞争经济和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它要求社会成员排除血缘伦理和等级身份,以公民的资格和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形成权利、义务与利益的有机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