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革命是历史进步的火车头。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为一些国家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赶超先进国家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而发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信息革命,则是一场远比蒸汽技术革命、电力技术革命更为深刻、广泛的科技革命;而与之相伴生的信息网络的发展,则为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在充分利用国际信息资源,学习、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进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以信息化推动工业化的战略构想,加速我国迈向现代化国家的进程等诸多方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互联网的诞生是一个“真正的国际性发展”,“它标志着工业文明的末日,一个新文明正在兴起”。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科技进步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最为密切。信息网络向人类社会的广度扩展和深度延伸,在为人类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先进高效的手段的同时,也对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管理责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回应挑战,在积极建设互联网的同时保证网络信息社会合理、有序发展,已成为包括政府、学术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现状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应用几乎囊括整个社会体系。信息网络技术在加速信息交流、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各种负面效应也频频暴露。由于目前网络立法还不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规范尚不能发挥作用,网络思想道德建设出现了“真空”。因此,建立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已成为保证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现状 网络道德是随着因特网的产生而产生的。既然网络是一种新的交往、沟通和相互联系的方式,它必然有自己的运行和交往、沟通的具体规则。网络形成之初,它不过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工具,因此,适应物理空间的既有道德规范基本上就可以满足网络应用的需要。然而,随着互联网络超乎想象的扩张和许多有悖网络技术问题和矛盾的出现,如黄色、暴力信息、恶意政治信息、文化霸权主义、计算机病毒、侵害他人权益、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财产,等等,道德对网络的关注也经过了一个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网络使用者和网络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实现信息共享,唤起主体的道德感,树立合理的网络价值观,形成网络新秩序,已成为人类共同的责任。 国外对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视。美国杜克大学为学生开设了“伦理道德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相关议题进行交流,并发表白己的意见;美国计算机协会也就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作了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美国华盛顿“计算机伦理道德研究所”推出了《电脑伦理道德十诫》,内容包括: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作伪证;6、你不应该拷贝或合作你没有购买的软件;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做出补偿;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9、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同胞的理解和尊敬。 基于我国网络道德问题日趋严重的事实,政府响应党中央“要主动出击,增强我们在网上的正面宣传和影响力”的号召,于2000年12月,由文化部等十家单位联合发起的“网络文明工程”正式启动,号召“文明上网、文明建网、文明网络”。这是自1994年我国联通Internet开通以来,我国政府基于网络道德自律所做的一件大事。此后,网络文明工程开展了“中国电信杯‘我为网络献计献策’征文大赛”、“网络文明工程理论研讨会”、“网吧管理与网络文明建设研讨会”、“网络文明工程与企业发展研讨会”等系列活动达三十余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网络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三十多个国家先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颁布的数据法就涉及到了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美国在1986年就通过了《防止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案》;1996年,美国立法机构将其重新命名为《国家信息安全法案》,该法案明确了非经许可即为犯罪;对于利用网络进行的威胁行为,以及破坏计算机、网络、程序和数据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政府于1997年6月在联邦议会获得通过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并于1997年8月生效。199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网络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在亚洲,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1996年7月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韩国正计划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这一法律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加重处罚,刑期从过去的1年以下增加至7年以下,并将处以10亿韩元(约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政府对网络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在信息网络立法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是目前为止我国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效率最高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国际互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分别由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和科学院组成的四大互联单位统管,网络用户再通过接入单位入网。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面对计算机犯罪发案率的逐年提高,较全面地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到刑事立法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