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1)01-0096-08 本文主要讨论钱钟书三、四十年代治学与创作的一个侧面——西方哲学对他的影响以及他的回应。要在一篇文章中把这一问题全面勾勒出来,显然是一种不太可能的事。我们只能选择其中几个重要方面——文学观念、小说创作以及治学方式——来分析一下。 一 早在1933年,钱钟书在《中国文学小史序论》中就对自己的文学观念作过比较完整的论述,并对文学史与文学批评、文体及其品类、文学史时期划分、文学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有精细辨析。概括起来,他的文学观念主要涉及什么是文学及其文学史观。 对于什么是文学,他尽管没有给出定义,但对文学特性和价值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他指出:“吾国评者,夙囿于题材或内容之说——古人之重载道,今人之言‘有物’,古人之重言志,今人之言抒情,皆鲁卫之政也”。他主张“以能文为本”,不宜“以立意为宗”。何为“能文”?他有几层分析:其一,“事出于沉思,义归于翰藻”。这就是说,“自文艺鉴赏之观点观之,言之与物,融合不分,言即是物,表即是里,舍言求物,物非故物”。“如删除其世眼所谓言者,而简择世眼之所谓物,物固可得,而文之所以为文(quiddity),亦随言而共去矣。”其二,“文者非一整个事物也,乃事物之一方面。”所谓“宙合间万汇百端,细大不捐,莫非文料,第视乎布置熔裁之得当否耳,岂有专为行文而设之事物耶……往往有公认为非文学之资料,无取以入文者,有才人出,具有炉日炭之手,化臭腐为神奇,……文学题材之区域,因而扩张。”其三,“文章要旨,不在题材为抒作者之情,而在效用能感读者之情”。(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487、484页。) 钱钟书这种兼顾“文学性”与文学效用的看法,显然综合了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和英美“新批评”先驱瑞恰兹理论的结果。他在《谈艺录》中就说:“俄国形式主义宗许克洛夫斯基论文谓:百凡新体,只是向来卑不足道之体忽然列品入流。”“文章革故鼎新,曰以不文为文,以文为诗而已。向所谓不人文之事物,今则取为文料;向所谓不雅之字句,今则组织而斐然成章。”(注:钱钟书:《谈艺录》,中华书局1987年重印版,第35页。)在俄国形式主义文论看来,所谓题材、内容、事物不过是“文料”,只有通过“陌生化”即打破人们日常生活的感觉方式或者说改变日常语言结构方式,才能“斐然成章”。至于瑞恰兹,钱钟书曾是他的学生,并在《美的生理学》等文章中指出过他的文论两大支柱,即“传达”说和价值论。(注:转引自伍蠡甫主编:《现代西方文论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96-299页。)在《论不隔》中,钱钟书把王国维的“不隔”说放进瑞恰兹的“传达”说,使之补上了新背景,发生了新关系,增添了新意义——使“不隔”成为佳作的衡量标准之一。在文学价值问题上,瑞恰兹认为,审美经验之所以具有特别高的价值,不仅因为在这种经验中许多冲动可以得到满足,而且能使两相冲突的冲动排除。文学家正是通过包容和排除这两种方式使多种冲动条理化,或者说将各种冲动结合成一种平衡状态。比方说,悲剧的特性就在于怜悯和恐惧这两种冲动之间的协调,它们融合成一种有条理的反应,即亚里士多德的“净化”。(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489~590页。)对这个问题,钱钟书与瑞恰兹的看法基本相同。他说:“佳作者,能呼起读者之嗜欲情感而复能满足之者也,能摇荡读者之精神魂魄,而复能抚安之使定者也。”(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489~590页。) 至于文学史观,他在《中国文学小史序论》、《论复古》、《旁观者》等文章中指出,研究文学史必须把文学史与文学批评区别开来;必须把史实与史家的事实区别开来,必须辩证地看待文学传统因革关系,必须确立文学史时期划分的依据。就前一个区分来说,他认为文学史上文体的演变与文品的增高不能混同,因为文体更变并不等于文格的增进。“‘后来居上’这句话在价值论里是难以说的。”(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86页。)这里,他吸收了休谟关于“知性”不等于“趣味”的看法。在休谟看来,“理智传运真和伪的知识,趣味则产生美与丑和善与恶的情感。”(注:〔英〕休谟:《人的知解力和道德原则的探讨》,转引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第23页。)知识属于事实判断,趣味则属于价值判断。正如钱钟书所说,它们“一主事实而一重鉴赏也。相辅而行,各有本位。”“史以传信,位置之重轻,风气之流布,皆信之事也,可以证验而得;非欣赏领会之比,微乎!茫乎!”(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491页。) 对于后一个区分,他说:“一切历史上的事实,折开了单独看,都是野蛮的。到了史家手里,把这件事实和旁的事实联系起来,于是这件事实,有头有尾,是因是果,便成了史家的事实了。”分析起来,这里又涉及到休谟。钱钟书认为,如果不持休谟习惯联想说,就必信因果律具有必然性普遍性,历史现象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历史现象之有因果为一事,历史现象中孰为因孰为果复是一事,前者可以推而信之,后者必得验而识之”。鉴于历史现象难以验核,“吾侪可信历史现象之有因果,而不能断言其某为因某为果”所谓“妄谈因果,乖存疑之诫,是为多事……既言因果,而不求详尽完备,又过省事矣”。据此,钱钟书主张在文学史研究中宜因文知世,而不宜因世求文。“因世求文,鲜有不强别因果者矣,Taine之书,可为例禁”。(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504页。) 关于文学史传统因革问题,他既分析了传统的持续与应变关系,说明传统并不呆板,而具有相当灵活的机会主义;又指出新风气代兴也有相反相成的表现。(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477页。)细绎这种“史观”,可以看到克罗齐对他的影响。钱钟书讲“过去并不跟随撕完的日历簿而一同消逝”;讲“过去的现在性”都可以从克罗齐哲学那里找到根据。 关于文学史时期划分问题,钱钟书以为其依据主要在于格调(Critcal epithet)。“譬之唐诗有初盛中晚四期……乃诗中之初盛中晚,与政事上之初盛中晚,各不相关。”又譬之唐宋诗之分,“曰唐曰宋,岂仅指时代而已哉,亦所以论其格调耳。”(注:《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482-483页。)这种看法,他后来在《谈艺录》第一则“诗分唐宋”中又加以发展,并引入席勒关于创作方法上古今之诗的区别、容格关于心理类型上内倾与外向之分等观点,使之成为该书总论和枢纽。据此,他从“诗分唐宋”引发出文学史上一个惊人之见,“夫人禀性,各有偏至。发声为诗,高明者近唐,沈潜者近宋,有不期而然者。故自宋以来,历元、明、清,才人辈出,而所作不能出唐宋之范围,皆可分唐宋之轸域。唐以前之汉、魏、六朝,虽浑而未划,蕴而不发,亦未尝不可以此例之。”(注:钱钟书:《谈艺录》,中华书局1987年重印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