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工作有其自身规律。按照这些规律在普遍性程度和作用范围上的差异,大致划分为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两类。基本规律特指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矛盾运动轨迹及其展开,它应当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研究的范畴。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对本领域普遍性矛盾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研究,不仅为思想政治工作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而且为解决思想政治工作具体的矛盾问题提供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 一、“思想转化”作为根本性规律,既是思想政治工作本质属性的内在联系,又是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中,“思想转化”既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多义性概念。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联系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属性,从思想政治工作学意义上加以规定,称为“思想转化范畴”;二是联系本领域的普遍性矛盾及其相互关系,从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意义上给予规定,称为“思想转化规律”。要正确理解把“思想转化”作为思想政治工作根本性规律的立论根据,首先应当科学地揭示出“思想转化范畴”与“思想转化规律”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且这种研究把这两者在具体内容上的区别与联系作为切入点。 思想政治工作学作为一门科学,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指人的政治思想和行为的活动规律,以及党对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学基本范畴的思想转化,它是对思想政治工作学对象认识的深化和具体化。“思想转化范畴”的特定内涵是向人们灌输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思想道德,使之转化为人们相应的正确的理想、信念、态度、愿望、情感和意志(内部转化),然后再转化为人们改造社会、改造自然的物质力量(外部转化)。这种转化工作,归根到底是转化人们的思想即内部转化(简称为“内化”)。可见,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和实质是“思想转化”。因此,思想转化范畴是思想政治工作学最基本的概念,它构成思想政治工作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思想政治工作学的全部理论都围绕这个基本范畴多层次展开。 “思想转化范畴”与“思想转化规律”虽然都是对思想政治工作实质性内容的反映,但是它们的实际内涵有明显区别。“思想转化规律”就是指人的思想矛盾及其运动转化的规律,是揭示人们在自我教育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的动力和把先进思想意识内化为自身的意识结构的规律。把思想矛盾运动的规律作为思想转化规律,首先是从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研究对象意义上加以规定。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是一种应用哲学。应用哲学是最高形态的哲学理论和具体实践及专门科学相结合,所建立的具有相应特征和适应性的哲学新门类。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具体化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抽象化的结晶。它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体现和贯穿着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又是思想政治工作具体理论的哲学升华,是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专业方法的哲学基础和理论指导。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是从思想政治工作自身发展过程中生长起来,又超脱思想政治工作学而上升到哲学辩证法层次。 思想政治工作学和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处在同一领域,但研究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同,它们的性质、内容、研究对象也不同。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研究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普遍性矛盾及其相互关系。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普遍性矛盾规定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关系及其一般规律。把它们界定为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研究的对象,便于规定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的特定本质,体现它的基本特征。 “思想转化范畴”与“思想转化规律”存在内在联系。思想转化规律是对“思想转化范畴”与“思想转化规律”两者所包含的思想政治工作本质属性与主客体之间思想矛盾本质联系的概括。思想转化范畴作为对思想政治工作本质属性的一种反映,它直接联系着思想政治工作现象而获得自己的规定性。思想政治工作本质属性作为一种初级本质,它由更深层次本质决定。这种更深层次本质主要由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普遍性矛盾构成,它包括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思想矛盾和主观意识与客观存在的矛盾。其中前者与思想政治工作本质属性构成一种表现形式与内在根据的关系。这种“表现形式”与“内在根据”的关系,实际是一级本质与二级本质之关系的一种。 主体思想与客体认识都属于主观意识,它们之间的矛盾是人们在统一认识的过程中对客观事物认识程度差异的表现。思想转化的根本原因是人们经过内部思想矛盾运动排斥错误的思想观念,把先进的正确思想观念转化为自身的思想意识。我们把这种思想矛盾的运动及其规律称为思想转化的规律。 正确把握思想转化规律的立论根据,除如上所述外,还需要从思想转化规律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基本规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质角度上去论证。思想政治工作基本规律除思想转化规律外,还包括相互渗透与结合规律、适应超越规律、交互作用规律、客体自我改造与教育规律等。这些基本规律不仅是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具体运用,而且又都从不同侧面、层次及范围来反映思想政治工作普遍的本质关系和基本的发展趋势,它们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规律体。在这一基本规律体系中,思想转化规律是思想政治工作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它揭示了思想政治工作普遍本质关系的根本性内容,因而它对于其它规律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其它的基本规律都是思想转化规律发生作用的延伸。 另外,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把“思想转化规律”确认为根本性规律,主要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思想矛盾是一种基本矛盾为判断依据。这主要是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思想矛盾在思想政治工作普遍性矛盾体系中地位与作用而言的,它揭示了思想转化规律在基本规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实质。在这种由诸多普遍性矛盾按一定结构方式构成的复杂矛盾体系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思想矛盾是基本矛盾,因而在其中占据主导性地位。主体和客体之间思想矛盾之所以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矛盾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在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存在的矛盾中,只有主客体之间思想矛盾直接与主观意识与客观存在矛盾相联系,规定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普遍性本质关系及其它基本规律,成为贯穿于该领域各种非基本矛盾和特殊矛盾之中的矛盾,构成了思想政治工作存在和发展的最主要根据。第二,主客体之间思想矛盾是思想政治工作的起点和终点,它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因此,思想政治工作的非基本矛盾和其它特殊性矛盾的存在与发展,都受主客体之间思想矛盾制约,都是为解决这个矛盾服务的。这里所谓非基本矛盾和特殊性矛盾,都是从矛盾普遍存在的程度与范围意义上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