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0257—5876(2000)01—0014—17 五四新文学理论是在五四文学革命运动中形成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的最大特点是兼容性和混杂性。在梁启超和王国维那里,新文学工具论和新文学自主论是泾渭分明的,至少在王国维那里如此,而在五四新文学理论家那里,这种界限就不清楚了。 对五四新文学论者而言,有两种牵引似乎难以抗拒,即思想启蒙的道义担当和追求真理的学术关怀。出于前者,文学之为启蒙的工具似不可避免。出于后者,文学之自身存在的价值又不容忽视。五四一代新知识分子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而没能理清这两者的关系,也难以在深入的学理分析上理解彼此的对立。 陈独秀:革命与文学 1.文学革命论 1932年,胡适曾在一次讲话中谈到陈独秀对五四“文学革命”的三大贡献: 一、由我们的玩意儿变成了文学革命,变成三大主义。 二、由他才把伦理道德政治的革命与文学合成一个大运动。 三、由他一往直前的精神,使得文学革命有了很大的收获。(注:胡适:《陈独秀与文学革命》,见《胡适学术文集·新文学运动》,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92页。) “我们的玩意儿”和“文学革命”的区别何在? 在同一讲话中,胡适谈到“我们”和“陈先生”的区别。“陈先生是一位革命家,那时,我们许多青年人在美国留学,暇时就讨论文学的问题,时常打笔墨官司,但我们只谈文学,不谈革命,但陈先生已经参加政治革命……” 胡适等人在首倡文学革命之时还只是就文学而谈文学。在此,“我们”只是一群纯粹的“文人”,“我们”并没有将文学革命与政治革命联系起来思考。陈独秀则不同,“陈先生是一位革命家”,“已经参加政治革命”,他敏感到文学革命与政治革命之间的关系。“由他才把伦理道德政治的革命与文学合成一个大运动。” 的确,比较一下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和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就能看出一些端倪。胡适《文学改良刍议》提出文学改良“八事”,明显仅就文学而论文学: 一曰,须言之有物。二曰,不摹仿古人。三曰,须讲求文法。四曰,不作无病之呻吟。五曰,务去烂调套语。六曰,不用典。七曰,不讲对仗。八曰,不避俗字俗语。(注:胡适:《文学改良刍议》,见《胡适学术文集·新文学运动》,第20页。) 胡适“八事”明显偏于文学形式之革命;其中涉及精神内容者(一、二、四)也只是泛论,且强调的是自我表现,并未谈到文学之外去。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不仅明确地将文学“改良”改为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文学“革命”,并一开始就在欧洲社会政治革命和中国社会政治革命的框架中谈及“文学革命”,将文学革命看做整个社会政治思想革命的一部分。陈独秀鲜明地提出“三大主义”: 曰,推倒雕琢的阿谀的贵族文学,建设平易的抒情的国民文学;曰,推倒陈腐的铺张的古典文学,建设新鲜的立诚的写实文学;曰,推倒迂晦的艰涩的山林文学,建设明了的通俗的社会文学。(注:陈独秀:《文学革命论》,见《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 第95—96页。) 显然,在陈独秀的二元对立模式背后文学与社会的关系被突出强调,并有明显的政治色彩。陈氏之所以要排斥贵族文学、古典文学、山林文学,是因为这些文学“其形体则陈陈相因,有肉无骨,有形无神,乃装饰品而非实用品;其内容则目光不越帝王权贵,神仙鬼怪,及其个人之穷通利达:所谓宇宙,所谓人生,举非其构思所及,此三种文学共同之缺点也。此种文学,盖与吾阿谀夸张虚伪迂阔之国民性,互为因果。今欲革新政治,势不得不革新盘踞于运用此政治者精神界之文学”。(注:陈独秀:《文学革命论》,见《独秀文存》, 安徽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第98页。) 陈独秀看到了文学内在的伦理、政治特质。在《论〈新青年〉主张》一文中,陈独秀指出:“旧文学、旧政治、旧伦理,本是一家眷属,”因为“文学者,国民最高精神之表现也”。由于陈独秀将文学看做政治伦理意识(国民最高精神意识)的主要载体,故而要进行政治伦理意识的革命就必须进行文学革命,而打倒旧文学,建立新文学就成了摧毁政治伦理意识,建立新政治伦理意识的基本策略。 依陈独秀之见,摧毁旧政治伦理意识,建立新政治伦理意识是社会政治革命的关键,亦是“吾人最后之觉悟”。陈独秀认为一定的政治伦理秩序是立足于一定的政治伦理意识之上的。后者是前者的基础。陈独秀指出:“共和立宪制”的基础是“独立平等自由”的价值意识,“君主专制”的基础是“儒家三纲之说”。要真正建立共和立宪制就必须先行彻底摧毁儒家三纲之说(打倒孔家店),确立独立平等自由的价值意识,否则,即使挂了共和立宪的招牌也靠不住,辛亥革命共和失败的经验即是见证。在《旧思想与国体问题》一文中,陈独秀分析了辛亥之后,“一面要行共和政治,一面又要保存君主时代的旧思想”的诸种表现,指出“此种脚踏两只船的办法,必至非驴非马,既不共和,又不专制,国家无组织,社会无制度,一塌糊涂而后已”!(注:陈独秀:《旧思想与国体问题》,见《独秀文存》,第103页。 )在《宪法与孔教》一文中,陈氏一言以蔽之:“妄欲建设西洋式之新国家,组织西洋式之新社会,以求适今世之生存,则根本问题,不可不首选输入西洋式社会国家之基础,所谓平等人权之新信仰,对于与此新社会新国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孔教,不可不有彻底之觉悟,猛勇之决心;否则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注:陈独秀:《宪法与孔教》,见《独秀文存》,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