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文化心理是文艺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第一中介 (一)文艺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翻开文艺思想史,就可以看到一种相当顽固而又影响极大的观念,那就是鼓吹文艺的绝对独立、绝对自由,否定文艺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剥离文艺的社会属性。所谓“为艺术而艺术”、“审美无利害关系”、“文艺的目的就在文艺本身”、“文艺独立论”、“文艺自足论”,说法不一,本质相同,都是把文艺的绝对独立、绝对自由视为文艺的最高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公正地说,此种观念不能说是完全荒谬、毫无根据、绝无价值,至少可以说它抓住了文艺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文艺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或者说它抓住了真理的一部分或部分地抓住了真理。它的谬误不在于它肯定了文艺在某种程度上所具有的独立属性、自由属性和审美属性,而在于它片面地、绝对地、反辩证地看待这些属性,把这些属性夸大到不适宜的地步,歪曲了文艺的真相。 另一种观念与此相对立,就是极力肯定文艺与社会的必然联系。在矫枉过正的理论争鸣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夸大文艺的社会属性,否定文艺在某种程度上所具有的独立属性和自由属性,把文艺的审美属性摆到一个无关紧要的位置,这种观念的最标准的说法就是“文艺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不可否定,社会属性是文艺的一个重要属性,但绝不是文艺的唯一属性,甚至在许多时候也不一定是文艺的最重要属性。如果不是从理论宗派主义的立场评说优劣,而是从文艺思想发展史的角度衡量是非的话,那么,应该说,当“为艺术而艺术”之风盛行之时,有人呐喊“文艺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此种理论勇气和思想尊严是值是称赞的。不过,理论勇气不能作为理论尺度,思想尊严也替代不了思想正确。用一句熟语来说,就是“真理再往前多走一步就是谬误”。 当代文艺思想要寻求一种新的研究深度和研究高度,要在文艺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上创立一种新的阐释系统,就必须摆脱以上两种观念的束缚,形成新的理论范式。“为艺术而艺术”的理论缺陷是相当裸露的,它把作为社会整体结构中的一个要素的文艺从结构整体中割裂开来,把文艺作为一个孤立、封闭、静态、固定的东西来看待,切断了文艺与社会的必然联系,不懂得文艺是一个不断地与社会整体结构中的各种要素(如道德、政治、宗教等)发生信息交流和互动效应的精神开放系统,看不到文艺是一种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演化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发展的动态生成过程,不知道文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多种中介因素以及文艺与这些中介因素之间是怎样相互作用的。与此相比,“文艺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的理论局限则相对隐蔽一些,然而,稍作分析,就可以披露它的两个理论局限。第一,从它的命题结构来看,它只对文艺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内涵作了孤立而单一的抽象,舍弃了文艺本身的内在丰富性,无法包容诸如人的需要、情感、思想以及审美形式等属于文艺的内在规定性,因此,它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命题。第二,文艺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别的意识形态种类(如政治、法律、道德、历史、宗教等)的内在规定性,文艺研究必须把握这种规定性,而后才能把研究引向深入。众所周知,历史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真实记录,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历史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这一判断都要比“文艺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这一判断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实际上,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意识形态种类都在不同程度上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在这一点上,它们与文艺没有本质的不同。所以,“文艺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这一命题不仅没有准确地把握文艺本身特殊的内在规定性,而且也无法把文艺与别的意识形态种类区分开来,这就决定了它包含着不可抗拒的理论缺陷和思想局限(尽管它长期被奉为圭臬),文艺思想发展已经走到了可以同它说声再见的时候了。 从以上两种观念误区解放出来后,我们就有可能对文艺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作一个相对比较准确一些的界定(绝对不可能是准确无误的):文艺是社会整体结构中的一个组成要素,社会整体结构的发生、演化和发展决定了文艺的发生、演化和发展;文艺在社会整体结构中位于意识形态的层面,是意识形态中最活跃的种类,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文艺在发生、演化和发展过程中与相关的意识形态种类(政治、法律、道德、历史、宗教等)不断地产生信息交流和互动效应,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文艺与社会的关系一般是间接的,需要相关的意识形态种类作为联系的中介因素,文艺作用于这些意识形态种类进而作用于社会;文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方面,它通过种种中介因素反作用地影响社会整体结构和经济基础,另方面,它有相对独立的运动发展过程,它与社会整体结构的运动过程不一定相协调,或超前运动,或滞后运动;文艺与各种意识形态相互区分开来的内在规定性就是:文艺是最直接、最形象、最完满地拓展人的需要、抒发人的情感、表达人的思想、反映社会生活的审美形式。 (二)文艺与社会发生关系需要各种中介因素 仅仅知道文艺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深入了解文艺通过哪些中介因素与社会发生关系以及文艺与中介因素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与经济、政治、法律相比,文艺对社会的影响力等而次之。经济的变革和进步可以直接促进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政治(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可以直接干预和控制社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可以强制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文艺则丝毫没有这些社会功能。如果幻想通过变革文艺而变革社会,或通过控制文艺而控制社会,那么,这即使不是徒劳无功的行为,至少也是幼稚可笑的做法。文艺对社会的直接影响力相当渺小,而文艺对社会的间接影响力却是比较巨大的。什么是间接影响力?就是说,文艺不像政治、经济、法律那样能够直接改造社会和控制社会,文艺通过影响某些中介因素而间接影响社会、通过与某些中介因素的相互作用而间接地作用于社会。所有的意识形态种类都可以充当文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因素,当然,不同意识形态种类的中介作用力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强些,有的弱些。道德和宗教是两种作用力较强的中介因素。文艺通过宣扬道德精神、赞颂道德典范、传播道德戒律而影响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进而达到影响社会的目的。道德一方面充当文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角色,另方面,道德也可以把文艺作为它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一个中介环节,使它的社会影响力得到扩大。抽象的说教、严肃的戒律、苦涩的修行,这些都构成了道德在干预社会、规范社会过程中的局限性和约束力。形象的生动、情感的热烈、审美的乐趣,文艺的特长恰恰弥合了道德的缺陷,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文艺的合作能产生相辅相成的效果,道德和文艺在各自与社会的关系中都能够互为中介、互助互利。中国儒家的正统文论对此点看得相当透彻,儒家文论的两大命题“诗言志”和“文以载道”中所说的“志”和“道”包含有道德思想、政治思想、社会思想、人格精神、审美志向等内涵,而道德思想是最重要的内涵。儒家文艺批评首先是一种道德批评,而后才是政治批评、社会批评、审美批评和形式批评。对道德与文艺互为中介关系的深刻把握是儒家文论的合理内核,尽管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批评家对道德的看法有极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