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工作应该做到“情理交融”,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情理交融”的意义何在?“情”与“理”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具有何种作用,具体如何实施,则需要深入研究。本文拟从社会引导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 社会引导的最终对象是群体、个体的社会态度,思想政治工作也不例外。社会态度(简称态度)的结构因素包括认知、情感、意向三个方面,其中,认知因素无疑是核心内容,因为,人们的情感及意向总是通过一定的认知而形成的。就此而言,人们的认知即表现在思想方面的倾向是社会引导也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对象,故“理性说服”也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途径。 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情感与意向总是通过一定的认知形成的,但特定的认知并非都会导致相应的情感与意向。违法乱纪的人并非都是所谓的“法盲”,他们中的许多人也可能经常自责甚至自省。调查材料表明,绝大多数的长期吸毒者都明了吸毒会戕害自身的事实。此外,我们也应该明确,由于态度结构因素存在着趋于一致的压力,因此,情感及意向的改变也可能引起认知倾向的改变, 这可用费斯廷格(Festinger,L.)的认识失调论及海德(Heider,F.)的态度平衡论来说明。有关的研究还指出,社会引导中诱发的对抗心理包括逆反心理大都与对象的情感障碍有关。鉴于此,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开展社会引导决不能把注意力仅仅集中在对象的认识方面,还应该实施有效的“情感激发”。 西方的一些理论家认为,引导的首要对象是人们的情感体验而不是人的理智。戈夫曼(Goffman,I.)指出,人们的言行主要受情感支配而很少经过理性考虑,即使是很难对付的人,从情感上影响他们要比从理性上影响他们容易得多。埃克曼(Ekman,P.)等人甚至指出,宣传通常都不是针对人的理智,因为这样做的过程太长而且还靠不住;首先指望宣传对情感发生作用,不仅因为从情感方面施加影响最有效而且也因为这种影响并非总要有合理的论据不可。实际上,西方理论家所倡导的“情感中心论”往往是基于一种心理圈套,如丘卡斯(Churchans,A.)就公开承认,宣传的各种方法着眼于一个目的,即通过情感渲染、煽动来混淆对象的理性,从而使对象盲目接受其观点。(注:北京图书馆编《社会学研究》,第83页,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 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不旨在于欺骗、愚弄对象。我们强调情感激发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态度的形成与转变总是伴随着不同程度的情感体验的,情感是态度结构中最容易“泛化”的因素。所以“感人心者,莫先乎于情”,“动之以情,方能晓之以理”,“情到理方至、情阻理难通”。亚里斯多德指出:“说服是通过听众动感情而产生效果的,因为我们是在痛苦或欢乐中、在爱和恨的波动中作出不同决定的。”情感心理学的研究也发现,情感一经产生,便能有选择地促进并巩固同这种情感有联系的认知,而同样地,相应的情感障碍也能妨碍相应的了解判断即认知。 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是引导对象形成合乎人类情理的崇高的信仰、观念、情操、理想等,这就必须考虑“情”和“理”的不同作用。正如杜勃罗留波夫所说:“情感的善良与高尚只有建筑在坚固的信念基础之上并经过慎重的思考,才完全可靠,才真正有益。否则,对一个心地善良的人的道德无法作出任何担保,从而对他给其他人带来什么益处也无法作出担保。”(注:《杜勃罗留波夫言论集》,第3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列宁则明确指出:“我们尽量尽量使……每个有觉悟的人,对一切问题都有明确的认识。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广泛地和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和鼓动。”(注:《列宁全集》,第4卷,第287页,人民出版社出版。) 综上所述,强调情感激发并非意味着排斥理性说服。对“诉诸情感”和“诉诸理性”的研究表明,“纯情感”及“纯理性”的论据都是不可取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保持两者统一、有机地融合。当然,两者之间的关系还要取决于其角度、顺序及层次。例如,为了形成暂时的必需的态度,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可充分运用“诉诸情感”;而要使对象形成较为稳固的态度,则必须注重“诉诸理性”。此外,在引导的始初可着重于“诉诸情感”,当对象消除了有关的情感障碍后再合乎逻辑地阐述有关立场、观点。当然,也可根据引导的临场条件作随机性处理,如把情感高潮安排在最后等。 (二)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实现成功的社会引导总是与有效的情感激发相联系的,它表现为从情感的角度唤起对象,并运用情感的力度感染对象。列宁曾经指出:“我们为热情的浪潮所激励,我们首先激发了人民群众普遍的政治热情,然后又激发了他们的军事热情,我们打算用这种热情直接实现与一般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同样伟大的经济任务。”“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于真理的追求”。(注:《列宁全集》,第20卷,第255页,人民出版社出版。) 情感激发的实施主要包括运用富于情感的论据及富于情感的沟通方式。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富于情感的论据最容易产生影响。哈特曼(Hartman,H.)结合选举,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调查。在选举前,他准备了两种传单,这两种传单都是说服选民投票的,前一种传单的内容颇具情感色彩,后一种传单着重逻辑论证式的阐述。实验者把选民分成三部分,对第一部分的选民散发前一种传单,对第二部分选民则散发后一种传单,对第三部分的选民则不散发传单。结果,第一部分选民投票最多,第二部分选民次之,第三部分选民投票则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