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调查有感

作 者:
宗寒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真理的追求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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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人民群众的一项创造,它起源于农村,近年来被逐步引入城镇集体企业和一部分国有小企业中。但实践的效果并不相同。前不久我对沿海两个省原为国有后来改为股份合作制的20家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作了调查。从所调查企业的情况看,改后有的效果较好,对提高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有一定的作用,这样的企业有七家或八家,约占20家企业的30%-40%;有的开始有效果,“灵了一阵”,但没过多久,人们觉得“看不出改与不改有多大区别”,又恢复老样子;有的改时本来就很勉强,改后反而比过去差了,甚至走向破产;还有一些企业名义上改为股份合作制,实际上变成了个体私有企业。后者合计约占60%-70%。

      为什么同样是搞股份合作制,有的效果好,有的不好?有的开始好,过了一段时间不好,或者变得有名无实?原因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建立股份合作制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股份合作制的规则,按客观规律办事;即使股份合作制适合该企业的情况,但改制仅仅是建立一种机制,使之发挥作用,还必须加强管理,为实现新的机制创造条件。

      一、企业的规模和生产力水平

      股份合作制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不适宜于过小企业,企业规模过小,几个人,几台设备,只要个体或合伙就能经营,不必搞股份合作;也不适宜于生产力水平很高的大企业,大企业资本雄厚,技术密集,设备、劳动力集中,劳动者联合投资的能力有限,以股份合作形式经营是有困难的;劳动者即使投资合作,一点投资微不足道,也很难起到通过联合股份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一家国有钢铁厂,职工500人,有净资产5000万元。1995年发动职工入股,平均每人出资5000元,合计出资250万元,改为“股份合作制”。实际上这个厂改制后国有股占全部资产的19/20,职工股份仅占全部资产的1/20,每人出资额仅占全部资产的万分之一。这样的企业可以说是吸收职工入股、职工集资的国有企业,谈不上是股份合作制。如果实行股份合作制,每个职工平均要拿出50万元来购买国有资产,职工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来的。

      另一家晶体元件厂,职工200人,总资产2500万元,负债2000万元。1996年改为股份合作制时,将净资产500万元转成股份,职工平均每人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职工因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要求分三年交清;另2000万元负债平均以人均20万元转到职工头上,以五年免交地方所得税的方法由企业偿还。这里且不说能否用五年的地方所得税还清债务,即使能还清,用免税方法偿债,债后资产归职工所有,无异于把应有的国家收入无偿地转到个人手中,这能说是“股份合作”么?如果让职工偿债,这个厂人均年收入不过5000来元,即使一口饭不吃,也要四十年才能还清。显然,这个厂的做法是不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

      实践告诉我们,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可大可小,人数可多可少,但只有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与企业劳动者劳动联合能力相适应,企业规模与职工出资能力相适应,企业有较好效益,有发展远景,职工强烈要求改制,改制后确能改善管理,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的情况下,才是适当的。没有这些前提和条件,是决不会“一股就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把全国范围的劳动联合改为局部范围的集体劳动联合,使劳动者能够发挥集体力量发展生产,又避免出现两极分化,这样才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如果企业效益不好、管理不善,大家感到“没有指望”,对“改制”无兴趣,不论企业规模大小,硬性地改,不会有好效果。

      二、职工是否真正出钱合作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根本变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必须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购买,国有制才能转化为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应由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科学评估,评估结果需要由出资人的认可和有关部门确认。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必要的扣除,就是改制换置价格。以总资产换置,应由职工承担债务。职工用自己的投资还债,等于用同样的投资购买同量的国有资产,与购买净资产具有同样的性质。国有资产可整体换置,即整体改为股份合作制,也可局部换置,即职工只购买部分国有资产,其余部分仍为国有或企业法人所有。换置收入应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继续留在企业使用,需交占用费(使用费)。这是改制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改制后使股份合作制起到“联股连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人们办好企业的前提条件。

      但有些企业在改制时对国有资产评估缺乏规范,随意评估,高估者少,低估者多。有的低估程度只大于零,低得令人难以置信。有的提出“评估四原则”,其中一项曰“尚可承受原则”。以“尚可承受”为原则评估资产,高额资产可以随意化小,评估就没有科学标准了。有的在评估前告诉评估机构一个“心理价”,或评估部门在评估前先问问有关部门“能估多少”,然后按“心理价”和“能估多少”倒算出企业的净资产。有的用“零换置”即一个钱不要甚至倒贴的办法将国家资产无偿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如果真的成为零,“零换置”是合理的;问题是,有些企业资产数额很大,只是有些贷款和债务,也搞“零换置”,将国有资产无偿赠送,而把债务挂起来,这就不合理了。有的以企业的名义贷款给职工“买”国有企业,用分红代职工付息,用企业利润或应交税金还本,还本后即转化为职工所有。这是用本来应属于国有的资产替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将全国人民的财产变换名义转到个人手中。这怎么能说是搞“股份合作制”呢?这样来“调动职工积极性”,会把积极性调动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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