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控股问题的几点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兰君 张瑞业 中共潍坊市委党校、潍坊市社科联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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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五大后,股份合作制成为中小企业改革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在部分股份合作制改革搞得较早的地区和企业,在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又推出了许多新举措。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措施就是许多企业打破了原来较为平均、分散的股权设置,由企业经营管理者控股。对此,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控股改变了股份合作制的公有性质,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正的原则。笔者就此谈几点认识。

      一、要科学、正确地认识经营管理者控股问题

      多数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之初,其股权设置一般都采取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或相对平均持股)制。这一措施曾大大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由于股权设置平均化,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得好与坏,其得失与一般职工相差无几,这种新的平均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者责任感、压力感不足,削弱了其生产经营积极性及企业的发展动力。另外,随着企业的发展,广大职工的股金收入额已超过其原来投入企业的股份额,使产权约束力对职工的作用日益减弱,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及风险意识也有所淡化。因此,实践的发展要求探索一种新的更能促进生产发展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即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这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出于这样一种认识,许多企业开始调整股权设置,在保持原有股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增资扩股、内部股权流转等形式适当拉开经营管理者与一般股东的股本比例,使经营管理者控股,真正用产权纽带和利益机制把经营管理者与企业紧紧捆在一起,切实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一举措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成效。

      首先,经营管理者控股没有改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有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控股后,股份合作制是否从公有变为私有,必须从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及产品的分配关系来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一,从生产资料所有权看,在实行经营管理者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企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劳动者仍然都是股东。尽管股权向经营管理者手中相对集中一些,但采取的并不是迫使原有股东退股、经营者收购的办法来集中股权,而是在保持原有股本设置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合理的方式适当拉开股本比例。而这一比例也是建立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并由股东大会正式通过的。所以,其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仍然是企业全体劳动者(包括经营管理者)联合起来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集体经济性质,只不过是解决了股权过于分散而带来的新的平均主义的问题。这与私人企业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

      第二,从经营管理的支配权看,企业仍然是民主管理。全体劳动者组成的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人事权、决策权、投资权和对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监督与约束。对公司的发展、财务、投资、收益分配等进行定期审议。尤其是,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这就保证了广大职工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这同私人企业中企业主总揽企业人、财、物的支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及分配决定权也是根本不同的。

      第三,从分配上看,包括经营管理者在内的劳动者都能根据劳动贡献的大小及股本的比例参加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也不同于私人企业中雇工只从他们创造的价值中取得一部分工资收入,资金和福利费,而无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情况。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有较可观的股金收入,在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经营管理者的“劳”及如何确定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大小的问题。应当说,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与一般劳动者的“劳”相比较,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他们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又是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其股金收入中自然含有一定的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的成份。较多的股金收入实际是对这种“劳”的高回报。同时也应看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特别是好的决策,如成功地采用降低生产成本的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法,推出新一代产品及新的广告方法等,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除其工资收入,还会为社会提供一笔可观的剩余价值。经营管理者的股金收入,一般是作为扩股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他们的这部分资产只要还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行,就是社会的资产,其使用和发挥效能的社会性还是在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对于经营管理者控股的举措,我们不能用简单的“社会公平”、“合理”为绝对标准来予以衡量。

      对于调整股权设置,使经营管理者控股,尤其是对于一些具体的有利于经营管理者控股的方针政策,以及对于经营管理者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拿到了较多的股金收入,必须从“三个有利于”出发来认识,不能单纯以“公平”、“合理”这些标准来评价。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社会公平也是社会主义原则之一。但公平不等于平均,讲公平不等于必须使职工人人平均持股。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应逐步消除劳动者个别劳动技能的差异,消除劳动者之间资本等生产要素拥有程度的差别,但做到这一点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我们还不能完全实现这一原则。从目前的实践效果看,股权过于平均、分散,有时的确会影响效率的提高。换句话说,职工人人平均持股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存在激励不足的缺陷,容易在经营管理者与广大职工之间以及在广大职工股东之间形成新的平均主义,从而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从经济学角度讲,人的积极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激励问题。我国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之所以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就在于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强有力的激励,尤其是经济利益的激励,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创造高效率。使经营管理者控股就是为了建立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机制,从而依靠这种激励机制来创造高效率。我们必须树立一个新的观念;社会主义应坚持“效率为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必须明确,社会公平不能以经济低增长、生产力低发展为代价,而是要在效率提高、收入增加的基础上体现公平。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及分配方式,只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生产的发展,都是合理的因而是公平的。因为只有实现了高效率,才能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使用于公平分配的产品数量、质量更多更好,才能在劳动者收益逐步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各种物质文化需求,才有条件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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