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和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作 者:
杜伟 

作者简介:
杜伟 四川联合大学

原文出处: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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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商标国际保护的最重要的基本依据。它们对于开展商标保护,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进入本世纪9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1994年4月15日, 关贸总协定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同年10月28日,包括中国在内的50 个国家签署了《商标法条约》;1996年初,欧共体商标体系开始运行。这些重要国际条约的实施,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给商标国际保护带来了重要变化。

      一、商标国际保护最新发展的表现

      总的来说,商标国际保护的变化可归结为整体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际注册程序的简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注册保护的范围

      首先,在服务商标保护方面,《巴黎公约》虽然把服务标记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同时又明确规定不应要求成员国必须给予注册保护。而Trips明确规定对服务标记要给予注册保护, 并指出《巴黎公约》第六条中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其次,在地理标志方面,Trips 以一节三个条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详尽的规定,而《巴黎公约》仅仅规定对带有假冒原产地的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才能要求予以扣押。

      2.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巴黎公约》规定了应对驰名商标给以特殊保护,但并未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界定。Trips则对其进行了重要补充, 规定:“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顾及公众对其失足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宣传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另外,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方面,《巴黎公约》将其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即一个商标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其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文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而Trips 则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类似商品和服务。

      3.放宽了商标注册条件

      首先,立体图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巴黎公约》仅从反面规定了哪些文字和图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从未正面规定何种标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Trips 仅允许成员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这意味着,立体图形应准许作为商标注册,同时,非视觉可感知标记亦可作为商标注册。其次,标志的显著性可能通过使用取得。Trips 明确规定,对于本来不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成员亦可以“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这表明,Trips 已在总结商标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巴黎公约》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4.改进了国际注册的规定

      1995年12月1 日生效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除了保留《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外,还对协定作了一些重要改进。首先,放宽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议定书》规定,不但在本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国际注册,而且,尚未注册但已经向本国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申请国际注册。其次,延长了指定保护国的审查期限。《议定书》规定,指定保护国主管机关如认为有必要,有权将审查时间延长至18个月,另外再加上一定的异议期间。再次,国际注册商标权的确定更为合理。《议定书》规定,自国际注册被撤消之日起3个月内, 注册人可将该商标转换成向有关国家的注册申请,并以原国际注册日为申请日。如该商标原来享有优先权日,则仍享有优先权日。

      5.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994年10月28日签署的《商标法条约》,对长期流传下来但已不合时宜的一系列复杂的注册程序进行了改革。首先,允许一份申请包含多个尼斯分类中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这对申请人十分方便。其次,允许对申请和注册进行分解,这不仅为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提供了方便,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在某些商品和(或)服务上的申请可能通不过,或在某些商品和(或)服务上的注册可能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时,申请人和(或)注册人还可以通过申请或注册分解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全部被驳回或注册整体被撤消的不利后果。再次,允许以一份申请进行多种变更,包括注册持有人名称、地址的变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的变更和注册所有权的变更。这一规定对于企业兼并引起的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变更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商标法条约》还规定,在代理方面,允许以一份委托书进行概括授权;禁止要求对签字进行公证、认证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手段。

      二、商标国际注册新变化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商标国际注册的诸多新变化,对我国的企业界和经济理论界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企业现在可以通过《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申请在欧共体进行商标注册,将来还可以依据《商标法条约》直接向欧共体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有15个成员国的欧共体商标体系已于1996年初开始运行,受理申请,只要在欧共体商标局获得注册,就同时在15个成员国内获得保护。同样,转让和放弃商标权的行为,也在15个成员国内发生效力。商标所有人不能在一部分国家放弃或转让其注册,而在另一部分国家保留其注册。这对我国企业界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需要我国申请人和(或)注册人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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