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企业内部职工股,是我国试行股份制的一个特色。内部职工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的内部职工股是狭义的,仅指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 发行内部职工股的目的在于:一是筹措资金,二是通过职工持股,使职工具有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把职工股东的个人利益同企业的经营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 目前,从大多数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国内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效果来看,内部职工股的激励功能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职工认购股份负担过重。根据《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股份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缴清出资。认购新发行的股份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股款。这样的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一般职工来说不仅存在时间上的压力而且也存在经济上的压力。 二、管理不严,存在私自转让和炒作内部股。原国家体改委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22条中规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对内部职工股向外转让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违反规定转让的具体处罚措施作出严格的明确的规定,部分企业的职工在股票红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在其认为较适当时机将其股份转让出去以获得当前利益。更有甚者,通过炒作内部职工股获得投机利益。 三、内部职工持股数受限。《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28条中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这与国外企业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做法完全不同。严重地阻碍着内部职工股的激励功能的发挥,应该通过严格的立法来加以规范。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建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制度或叫做“内部职工合股基金”制度的构想,我认为比较可行。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50年代,美国开始试行“内部职工持股计划”,随后在西德、法国、英国等国家逐渐流行起来。从国外的实践看,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建立“职工持股会”,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形成稳定的职工股东。由于内部职工持股一般都有相应的规范约束,其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如职工加入合股基金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退出,即使符合退出条件,其股份也由职工持股会用积累的资金余额继续承受,一般不再转让出去。加上公司内部职工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股东,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司被收购,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股市过度投机对公司信誉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加强内部职工股的统一管理。 二是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职工拥有本公司的股份,其劳动成果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增强公司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在职工持股的公司中,职工不仅是员工,而且是股东,不仅关心作为劳动者的工资、奖励等短期报酬,更关心资产增值等长远利益。这样,就能对公司不断进行投入,使公司进入不断积累、不断增值、不断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是有利于不断增加内部职工的持股比例。职工持股会不仅可以将现有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进行统一管理,而且还可以陆续用积累的资金购买本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和本公司已上市的股票,不断增加内部职工的持股总额。这就更能把职工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四是有利于缓解职工认股出资难的问题。建立职工持股会后,内部职工不必一次性缴清出资,可以从每月的工资和资金中扣缴一部分作为对持股会的出资,持股会用汇集的资金陆续为职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五是有利于增加职工的收入,稳定职工队伍。职工不断用零星的出资交由持股会购买股票,积少成多,经过一段时期就能形成一笔可观的收入,增强职工对各种经济风险的承受能力。 六是有利于防止内部职工私自在证券市场上炒卖本公司的上市股票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目前,我国股份制企业中设置“职工持股会”的形式尚处于尝试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亟待进行规范和完善。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要确定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职工持股会是一种特殊的,专门帮助职工取得并管理本企业股份的投资信托组织。参加职工持股会的职工按月从工资奖金中扣缴一部分作为对持股会的出资,形成合股基金。持股会用其积累的资金陆续为会员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可见,职工与持股会之间实际是一种信托关系,职工是信托人,持股会是受托人。 (二)职工持股会是企业的特殊股东。持股会购得的股票并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而是为职工建立股票帐户。职工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而持股会是实际股东。 (三)职工持股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在法律上是法人组织,与其他法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以其管理的资金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 二、要建立和完善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体系 (一)要建立“职工持股会”的审批、注册制度。 (二)要加强对“职工持股会”的监督,防止其从事不合法的金融活动。 (三)要加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转让的管理工作,防止其超范围发行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