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及重组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方明,1944年生,江苏财专社科部副教授; 艾茜,1973年生,江苏财专社科部教师。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企业破产,在程序上主要存在债权人会议在表决时不能对企业前途作出正确评估、现金拍卖时企业资产真实价值不能得到体现两大缺陷。根据企业破产的目标,将企业债权转化为重组权,使企业重组的风险与收益挂钩,把企业重新推向市场,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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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机制的功能是通过这一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剥夺那些浪费资源的企业使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将有限的资源转交给效率高的企业使用,实现资本的优化重组。如果没有这种机制,社会有限资源就会越来越多地被一些效率低下或无效率的企业占用和浪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无形调控之手将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达不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自从198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来, 一方面,在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实际工作经验,促进了企业破产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发现我国企业破产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第一,企业破产有关法律制度不配套不完善;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第三,破产财产变现难,银行损失过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第四,产权不清,政府干预的角度和力度不当。

      企业破产程序及其分析

      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的企业破产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阶段。 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指当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后(主要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决定受理的破产案件发出通知和公告,由债权人申报债权,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2、债权人会议阶段。所有的债权人在申报登记债权后, 在人民法院组织、领导下,组成债权人会议,按照法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破产企业的前途,亦即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和整顿阶段。 经过上一个阶段债权人会议的商讨和表决后,对尚有复兴希望的债权企业,债务人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对企业进行整顿,力争挽救破产企业。

      4、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阶段。 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企业没有复兴希望而没有通过和解协议或整顿不成功出现法定事由时,就必须进入企业破产清算阶段,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

      我们针对企业破产的以上四个步骤,收集了大量资料并结合中外企业破产实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企业破产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主要来源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两大缺陷:

      1、 规则化谈判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难以对企业前途作出正确评估

      规则化谈判,是指债权人会议的谈判和议事方式由法律固定,最后通过投票表决决定企业前途。而诸多债权人因为各自所处地位和利益不同,决定了他们对和解草案所持态度也不同。处于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的高级债权人因为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得到优先受偿,其债务的清偿率可达到或接近100%,企业重组无论怎样成功,都不增加其收益, 而如果重组一旦失败则可能给他们带来风险;同样,低级债权人和股东因为清偿顺序较为靠后,获得清偿的可能性较小,清算则意味着他们将一无所获,放手一搏或许还可能有所得,纵然失败也无风险可言。因而如果高级债权人控制决策权,无论企业的预期收益将如何,所作出的决策将是清算而非重组。反之,若决策权控制在低级债权人和股东手中,所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重组而不是清算。结合我国国情,如果出现前一种情况,企业轻易放弃重组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引起职工安置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而后一种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更进一步的新的债务危机,使银行和国家面临新的更进一步的亏损。

      我们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规则化谈判使高级债权人和低级债权人在企业重组时处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背离了传统经济理论中的风险与收益应当成正比的关系。如果我们能找到一种适当的方法使破产重组的风险与收益关系恢复到正常情况,则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

      2、现金拍卖过程中资产价值不能得以真实体现

      现金拍卖简单说来是指债务人企业将资产拍卖换回现金,再将所得现金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按绝对优先顺序分配。在我国,当破产企业重组失败或债权人会议决定不对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建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将实物合理作价或变卖出售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但因为现实中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完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现实的拍卖过程中难以实现其自身真正的价值。特别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产权市场不完善,企业资产在拍卖和分配过程中往往以低于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几倍的价格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上,我们应当抛弃传统的现金拍卖清偿方式,允许非现金投标,将债权人和股东享有的对企业财产的索取权转化为一种类证券权益,使资产的实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分离开来。这样所有矛盾也就自然解决了。

      破产程序应达到的目标

      我们在将中外各国的破产程序进行比较,并结合大量的破产实例进行分析以后发现,作为一个较为完善的破产程序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1、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

      作为一个健全的破产程序,应当使企业财产尽量体现其真实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能使债权人和股东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2、通过适当地惩罚企业经营者,保持债务的约束作用

      换句话说,一个好的破产程序不仅要体现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而且要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使经营者对企业破产有所惧。但同时注意惩罚要“适当”,过轻达不到警示作用,过重则会使经营者为避免受惩罚而拿企业的资产铤而走险。

      3、保持索取权的绝对优先顺序

      保持绝对优先顺序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承认和尊重债务合同中确定的优先顺序,尽量减少理性投资者的风险,维护社会投资大环境,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债权转化为重组权——解决企业破产重组问题的新构想

      (一)理论模型——构想的起源

      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构想之前,我们分析下面这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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