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当前以及未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增长新动能的培育以及经济运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升反垄断工作效能”。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对奶粉、汽车、原料药等行业中出现的企业竞争损害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有效规范了产品市场秩序(王彦超、蒋亚含,2020)。①与此同时,近年来在劳动力市场也出现企业将经营压力转变为工作强度、劳动者工作强度过大等企业侵蚀员工利益现象。②那么,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企业侵蚀员工利益现象是否与产品市场存在联系?进一步地,竞争政策在这样的关联市场环境中执行效力如何? 实际上,企业市场势力不仅体现在产品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势力(简泽等,2016)。这就决定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环境自发调节其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势力分配,从而使双边市场中的市场势力存在关联性。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竞争政策的执行效果具有天然复杂性:企业可以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来规避产品市场规制的影响。一方面,建立在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假设基础上的市场势力评估会出现偏误,进而影响对企业行为引发竞争损害程度的判断。另一方面,在市场势力关联的假定下,政府机构在产品市场中的竞争促进政策,会使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来抵消产品市场规制对其自身垄断势力的影响。这不仅使竞争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也会进一步引发企业侵蚀员工利益、劳资矛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简泽等(2016)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的研究也证实了存在企业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如果上述机制确实存在,就意味着反垄断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应当重视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关联问题。 从理论层面来看,当前国内执法实践对竞争行为发生场景的界定往往框定于产品市场,对于诸如劳动力市场中发生的竞争行为予以忽视,实践中亟须突破对于反竞争行为存在领域之范围的认知。近年来,欧美国家出现的企业固定薪资协议、“互不挖角”协议等侵蚀员工利益现象,促使反垄断执法视域逐渐向劳动力市场扩展(Azar et al.,2017)。在政策上,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于2016年联合颁布《针对人力资源专业人士的反垄断指南》,引导雇主在雇用劳动力过程中恪守反垄断界限,切实维系劳动力市场良性竞争秩序。然而,从政策实践结果来看,相应诉讼鲜有成功(Hafiz,2020)。究其原因,从表面来看是竞争政策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执法经验不足。但实际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已有建立在芝加哥学派基础上的竞争政策理论及其形成的消费者福利执法标准,天然割裂了产品与劳动力市场的关联性,即现实执法实践与“产品-劳动力”市场监管理论分离之间的矛盾引发政策执行的偏失(Steinbaum,2021)。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过劳现象而言,虽然有学者从劳动者自我实现(吴要武,2020)、员工忽视健康问题(杨河清、王欣,2015)等社会学视角分析过劳的成因,但是已有文献并没有从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关联的视角进行深入研究。 那么,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来规避产品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现象是否存在?进一步地,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内在关联机理如何?呈现出哪些关键特征?分析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可以弥补中国竞争政策研究领域有关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关联理论研究的不足,从而为竞争政策进一步优化提供理论与经验参考,也可以有效缓解劳资冲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为此,本文尝试构建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理论模型,揭示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市场势力的关联机理。基于2008—2013年的反垄断诉讼数据、工业企业数据和员工数据,本文测算了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在此基础上,实证考察竞争政策在市场势力关联市场中的政策执行效果。如果上述机制确实存在,那么将意味着只有构建起反垄断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监管协同体系,才能达到最优的政策监管效果。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逐步扩大,企业不仅在产品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其在劳动力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势力(Manning,2011)。例如,De Loecker et al.(2020)的研究结果表明,美国企业的边际成本加成从1980年的1.21提高到2016年的1.61。Azar et al.(2017)发现,大多数美国本地劳动力市场高度集中,赫芬达尔指数高于2500,实际工资明显低于劳动的边际产出价值。为此,一些学者呼吁学术界要重视劳动力市场中的垄断问题(Benmelech et al.,2018)。在政策实践上,欧美等反垄断执法机构也纷纷就竞争法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应用发表了指导意见或报告。例如,美国颁布了《针对人力资源专业人士的反垄断指南》,引导雇主在雇用劳动力过程中恪守反垄断界限。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也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竞争政策研究小组的相关报告,阐明了研究组关于日本《反垄断法》在人力资源竞争中的应用意见。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侵蚀员工利益现象,促使有关劳动力市场反垄断研究成为产业组织理论关注的前沿研究问题。 针对劳动力市场中的垄断问题,现有研究可归纳概括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垄断既折损作为消费者的个体,也不利于作为劳动者的个体,促进竞争法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应用,是规制雇主滥用市场势力的有效举措。例如,Benmelech et al.(2018)和Azar et al.(2017)发现,劳动力市场集中度与工资水平呈现出显著负相关关系,后者对前者的弹性为-0.127。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执法并不能从本质上缓解劳资冲突问题。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企业侵蚀员工利益现象并不是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中滥用势力造成的,而是劳动力市场供给弹性降低和员工议价能力缺失引起的(Hafiz,2020)。例如,Marinescu et al.(2021)的理论模型证明,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无限供给,工资率必然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出价值。Manning(2011)进一步对美国劳动供给弹性进行估计发现,美国劳动供给弹性取值在0.1~4之间,大部分企业的劳动供给弹性低于2。最新的研究发现,即使是在企业滥用市场势力的假定下,如果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歧视性定薪,市场势力的滥用虽然会损害职工福利,但并不会损害消费者福利(Azar et al.,2017)。这就使得建立在芝加哥学派基础上的竞争政策理论及其形成的消费者福利执法标准不再适用于劳动力市场(Steinbaum,2021)。实际上,两种观点存在分歧的本质原因在于,传统竞争政策理论及消费者福利执法标准,天然割裂了产品与劳动力市场的关联性,即现实执法实践与“产品-劳动力”市场监管理论分离之间的矛盾引发政策执行的偏失和理论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