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50(2019)10-0031-14 一、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一直被视为能够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Fama和Jensen,1983)。独立董事在减缓代理冲突、增加股东财富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而在中国等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更为严重(Porta等,1998),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于如何遏制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叶青等,2016)。例如,叶康涛等(2011)认为,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会抑制大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黄海杰等(2016)的研究指出,在大股东掏空程度越严重的公司,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声誉对企业盈余质量有更显著的正向影响。然而在现实中,为了明哲保身,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利益被侵害的行为不闻不问,甚至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合谋而共同侵占公司财产的丑闻层出不穷①,使“花瓶独董”②现象越来越受到学界关注。“花瓶独董”是指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易于合作”而履行监督职责不甚尽职的独立董事(陈睿等,2015)。上市公司有“花瓶”显示的需求,而独立董事较好的声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意味着即使成为“花瓶”也具有公司所需的显示价值,为公司传递了营利性和安全性状况优异的信号(唐清泉,2005)。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大多由管理层聘请,一般情况下不会在董事会议上对公司议案提出公开质疑,其投票权仅仅是橡皮图章,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Kesner,1986;叶康涛等,2011)。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一环,独立董事履职效果为何如此不尽如人意? 对上述重要命题,学者们从多种视角进行了解读。西方学者受到其宗教传统中“人皆有罪、人性本恶”思想的影响,主张“完善”外部制度建设,尤为强调对独立董事进行“完备”的外部监督约束,这种消极治理的防御观对国内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在中国确立独立董事制度。随后,一些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针对本系统或本区域的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进行了专项立法③。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独立董事履职的合法性与否提供了充分的参考依据,然而却未能减少“花瓶独董”现象,国内学者对此也展开了相应的学术探讨。例如陈睿等(2015)、杜兴强等(2017)指出,在中国资本市场“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的背景下,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决定独立董事的任免。发表异议的独立董事离职概率更高,使独立董事存在较高的逆淘汰风险(杜兴强等,2017)。有些学者从独立董事自身能力角度,认为与其他董事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独立董事无法掌握企业内部信息,从而削弱了其监督履职的能力(祝继高等,2015)。还有学者从中国传统文化入手,认为儒家文化里的“中庸”“和谐”“礼让”等观念让独立董事发表异议时更加“委婉”和“温和”(段锦云,2011),这些文化因素均有助于催生“花瓶独董”现象(杜兴强等,2017)。 上述解读虽各自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只看到独立董事未有效履职的零散、局部性问题。事实上,独立董事令人失望的社会表现根植于其履职动机只停留于满足合法即可的阶段,有些独董甚至连此要求都达不到。合法性仅仅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最低要求,而行为不合德,不尽诚信与勤勉义务,忽视独立董事“认真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④的崇高履职使命,是导致“花瓶独董”现象的根本原因。虽然“花瓶独董”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条款,但在道义上受到了企业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强烈谴责,也不利于企业和社会长远发展。仅仅从事局部性的制度修缮工作(如上述学者指出的强化监督、增强激励、甄选独董等举措),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这些方案仍然是在合法性的框架下,对独立董事的履职动机施加局部影响而已。无论外部制度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如果缺乏有效自律的素质基础,必然总能找到当前制度中尚未予以规范的盲区,利用制度漏洞,甚至歪曲执行制度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对独立董事的履职动机从合法层次演进到合德层次,才是治本之策。 那么,如何演进独立董事的履职动机,使独立董事在自发积极地从事合乎自身价值观念的履职行为时,能够兼顾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及企业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呢?遗憾的是,现有文献对于独立董事的合德履职动机关注甚少,履职动机的层次演进问题更被忽略。从合法层次演进到合德层次的进程中,谁来发挥重要作用?为何要发挥作用?怎样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明确不同行为主体在整个动机演进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及作用,但现有文献未对此进行有益的探索。 基于如上问题和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比较了独立董事合法与合德两种履职动机,指出了合德动机相比于合法动机能更好地减少“花瓶独董”现象的原因,并警惕为达到最适合德动机而陷入的伪善陷阱。然后构建了从合法到合德的三层次五阶段的履职动机演进模型,并梳理出成功完成演进过程所需的保证条件。本文通过搭建合德理论框架而填补了现有关于“花瓶独董”现象的研究不足,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同时,在实践中对独立董事如何有效履职以及独立董事组织域各层面行为主体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应如何行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独立董事组织域与独立董事两种履职动机 (一)独立董事组织域 众多学者对“花瓶独董”现象成因的反思,使独立董事制度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但是,制度危机只是动机演进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Seo和Creed,2002),独立董事履职动机是否能真正提升至合德层次还取决于独立董事所在的社会系统内部过程的影响。参考Scott(1994)有关组织域的研究,本文提出独立董事组织域(organizational field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这一概念,认为其是“独立董事履职的边界、接触的成员身份及相互间互动关系而共同定义与确定的组织或职业集合体”。本文将独立董事所在的整个社会系统、以及独立董事履职所关联的企业、其他高管、投资者、监管者等众多行为主体均看作是独立董事的组织域。显然,独立董事组织域呈现范围广、层级多且复杂度高的特点,笼统研究不利于把握独立董事履职动机的具体演进过程。据此,借鉴Holm(1995)的成果,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组织域是由分离的三个层面组成:独立董事组织域的社会层面、企业层面和个体层面。独立董事组织域社会分离出独立董事组织域企业,而独立董事组织域企业又可分离出独立董事组织域个体。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组织域不仅是独立董事和域内不同层面、不同身份、不同利益的行为者的集合体,更是一种对话、交流和讨论的平台和渠道(Hoffman,1999),本文所讨论的独立董事履职动机的演进过程也正是各层面行为者不断对话和讨论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