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超法人治理边界、高管超额激励与企业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雷倩华,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陈嘉欣,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金融评论

内容提要:

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的治理范围已超越了其法人边界,但传统的公司治理研究却局限在法人边界之内,鲜有文献探讨公司治理边界扩大后的特征对公司自身治理的影响。本文搜集了上市公司子公司、合营公司与联营公司的数据,并以此作为公司超法人治理边界的替代,探讨了上市公司超法人治理边界的扩大与高管超额激励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发现上市公司超法人治理边界越大,其高管的超额货币性收益和非货币性收益越高,上市公司高管由超法人治理边界的扩大而获取的超额收益对企业价值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进一步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超法人治理边界与高管超额激励之间的关系在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和不同两权分离状况的公司中并无显著差异。但上市公司超法人治理边界对高管超额激励的影响程度在欠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更大。本文的结论支持了有效契约理论在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定中的适用性,为上市公司的高管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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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的生产规模迅速增长。由于单个企业内部靠行政结构来组织生产,当企业规模超过一定程度后,组织过于庞大而造成管理成本大幅上升,这时候通过内部资源分化成立子公司,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但相应的代价是增加治理成本,公司治理的任务是对公司给予总的指导、监督和控制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使说明责任制满足合法的期望值,并通过超出公司界限之外的利益进行公司调整(李维安和武立东,1999)。当子公司化节约的管理成本比增加的治理成本大,这种转化是有效率的。除了内涵式分化,外延式兼并也是子公司化的重要途径,当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实现子公司化,节约交易成本,并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更加有效地利用各种专用和通用资源。此外,基于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企业可能会与其他企业共同成立关联公司,比如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而根据资源理论(Goto,1982;Guillen,2000;吕源等,2005),某些从外部市场无法获得的关键资源通用性的特点,很难通过市场或者跨组织转移。这些资源积累的结果是推动企业不断进入新的行业(多元化),从而产生了众多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子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的出现,使企业的权力、责任配置以及监督、指导、决策等治理活动超越了企业的法人边界。李维安和武立东(1999)认为,公司治理边界涉及的是公司治理的对象范围,是对公司治理客体的界定,即公司权力、责任以及治理活动的范围及程度。根据李维安和武立东(1999)的分析,公司治理边界包括内边界和外边界。母公司与子公司体现的是绝对控制权的关系,母公司的决策意志能够充分地体现在子公司的行为中,也就是说母公司决策意志延伸的范围构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外延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公司治理内边界,超越了企业法人的边界,是基于控制权的边界,体现出母公司决策权的范围。公司治理内边界体现了“说明责任”的范围。公司治理内边界包括公司法人边界和超法人治理内边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超企业法人治理内边界,是公司治理内边界中,企业法人边界外的部分。

      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人事、资本、财务、管理及战略各方面的控制,母公司往往会向子公司派遣董事、监事和经理层。除了由于天然的控制权关系导致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与协调,母子公司本身的相关性也使这种控制协调成为必要性。潘爱玲等(2005)认为,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信息的控制协调,可以减低成员企业间关系的不确定性,保证准市场交易的长期稳定和暗含契约的实施;通过对子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控制和财务控制,使子公司的经营层与母公司的效用目标尽可能的趋于一致。由此可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活动体现了其治理范围已超越了法人治理边界。

      此外,基于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契约而形成关联公司,比如合营或联营公司。它们构成的外延界限我们称之为公司治理外边界,它确定了母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发言权的范围,即在关联公司治理中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力。上市公司作为其关联公司决策者的一员要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权力和义务(李维安和武立东,1999),公司治理外边界体现了“有限责任”的范围。公司治理外边界包括公司法人边界和超法人治理外边界,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超企业法人治理外边界,是公司治理外边界中,企业法人边界外的部分。

      随着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出现,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组成法人联合体。因此当存在子公司、关联公司时,企业的公司治理必将超越其法人治理边界。Khanna and Yafeh(2007)指出,母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组成的法人联合体是介于市场和企业间的混合组织,可为现有的企业理论以及企业边界提供新的解释。同时,该组织形式给传统的组织战略和财务管理都将会带来新的挑战(张会丽和陆正飞,2014)。公司治理边界的扩大意味着企业治理的主体从股东扩大到诸利益相关者,其治理的目标也从单个企业法人的利益扩大到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组成的整体的利益。由此可见,治理边界的扩大将使企业高管治理状况不同于局限于法人边界下的企业高管治理状况,在企业高管治理中,如果不考虑到这个问题,并设计合适的激励机制,往往会增加代理问题,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本文对手工搜集的样本的统计,上市公司平均存在11.8个子公司,2.6个合营或联营公司,从这些数目可看出,本文研究公司治理边界的问题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图1是上市公司产权关系链条,现有的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局限在法人边界内,探讨上市公司法人边界内的特征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如Core et al.,1999;Engelberg et al.,2013;权小峰等,2010)。第二是讨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或支持及相关的治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决策的影响等等(如Keister,1998;Chang and Hong,2000;Luo and Chung,2005;Yiu et al.,2005;吕源,2005;窦欢等,2014)。La Porta et al.(1999)发现美国外很多国家的公司由大股东所控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存在着代理问题(第二类代理问题),他们之间的冲突被认为是大多数国家公司的主要治理问题。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各种渠道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损害投资者利益(Claessen et al.,2000;Friedman et al.,2003;Jiang et al.,2010)。大股东有时甚至会联合上市公司管理层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如Wang and Xiao(2011)发现,大股东两权分离越大,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薪酬和在职消费就越高,表明大股东与管理层在分享相关的收益。大股东的这些行为在微观上会损害上市公司的价值和投资者的利益,宏观上将会阻碍经济的增长(Morck et al.,2005)。外部监管、股权结构安排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等是解决母子公司之间代理问题的主要措施(贺建刚等,2008;La Porta et al.,1999;叶康涛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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