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是以企业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即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基薪),并视其经营成果浮动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它是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基本企业制度。 在我国,从1992年6月上海轻工局首次选定英雄金笔厂、 上海油墨厂、上海纸箱厂作为试点单位开始,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现在年薪制已在我国上海、江苏、北京、四川、广东、云南、福建、湖南、湖北、浙江等10多个省市的许多企业中相继推行。这是因为,年薪制是当前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年薪制的试点进展迅速,成效显著,但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笔者拟就以下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的目标 目标之一:实行年薪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保障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 改革以来,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兴衰和职工的收入与经营者的能力和积极性越来越紧密地联系起来,同时经营者的责任、风险明显增大,对他们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们把经营者与一般的劳动者等同对待,把经营者的利益和一般劳动者的利益混在一起,致使其收入增长与职责增长不成比例,收入水平明显偏低,使工资对他们失去了激励作用。实行年薪制,建立经营者独立的收入决定机制,就是要把经营者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脱钩,把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业绩直接挂钩,使经营者的收入与其义务、责任、风险相符,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主动进取,勇于开拓,促使企业更快地发展。 目标之二:实行年薪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 现代企业是由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正确处理三者的经济利益,保护三者各自合法的权益,形成一个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相互制衡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经营者处于重要的地位。实行年薪制,就是要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一般劳动者工资总额分离开来,使经营者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经济利益上的联系,而使企业经营者也对出资者负责。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价值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工资总额高往往意味着利润小;而利润大则意味着工资总额低。经营者要保证出资者的利益,就不能随心所欲地把员工的工资总额搞得太大;同时经营者要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不能把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压得太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年薪制就可以在保证出资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利益分配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的同时,从制度上保证经营者的行为得到监督约束,从而保护出资者的利益,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 目标之三:实行年薪制,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 由经营者到企业家,再发展成为职业企业家是一个过程。只有优秀的经营管理者才能成为企业家,而只有把创办和发展企业作为自己的唯一的(至少是重要的)职业,长期持续地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把企业的成功视为实现个人价值的象征,全力以赴,奋斗终身的企业家,才能称为职业企业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使经营者的利益独立化,就不可能形成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不是靠拥有多少资产去经营企业,而是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去经营企业。经营得好,他就能获得较高的个人收入;经营得不好,他就会被解聘,加入失业者的队伍。因此,实行年薪制有利于培养经营者开拓创新、竞争进取的精神,使经营者视经营为已任,以经营作为他的生存之本。这样才有可能造就一支真正的企业家队伍。 总之,实行年薪制的目标就是通过体现经营者这一稀缺的高层次人才资源的价值,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合理的利益制衡机制,保证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最终使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具有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的障碍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上述目标已被人们逐步所认识,但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又遇到了种种困难和障碍,具体分析有三。 障碍之一:认识不一致。 一是关于年薪制实行对象及范围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考虑。当前我国的企业,经营决策及经营风险都不是完全由厂长或经营者一个人承担,而是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还有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等几套企业班子集体承担的,仅对厂长、经理实行年薪制、激励企业班子中一个人的积极性,是否合理,是不是一种最佳激励措施?另一方面从经营者的范围考虑。目前,对什么是经营者,国内尚无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人们的看法不一致。第一种看法:经营者指的是企业领导人,包括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副厂长、副经理等等。他们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特定条件下,企业的经营决策是集体决策,因此,经营者的范围应包括企业所有的领导成员。第二种看法:凡是企业的厂长经理都是经营者。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无论是上级机关任命的厂长、经理,还是董事会聘用的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都是经营者。第三种看法:经营者一般都是厂长经理,但厂长经理不一定都是经营者。或者说,经营者不是一般的厂长经理,更不是一般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