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资本融入国有企业的持股制度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振华 深圳特区报社

原文出处:
特区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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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最初的特点是“放权让利”,未触及体制深层次方面。直到80年代后期,才开始触及到体制深层次方面,如股份制改革即涉及深层次的产权问题。尽管人们对“产权”这个名词的理解颇具争议,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后期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实践进程中的两种趋向中把握后期深层次“产权”方面改革的实际内容。趋向之一: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从属关系及相应的、相对而言的责任主体、权利主体和受益主体。这些主体均不是个人,而是机构(团体),且这些机构(团体)一般非政府行政部门,而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支配权”则称之为法人所有权;虽然企业法人拥有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但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的所有者仍为全体公民(注:由国家代为行使所有权职能)。这一趋向可称为“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构建”。趋向之二:在原国有企业中引入私人投资者,此举的结果是国有企业中溶入了私人资本,企业的资产不再纯粹为国家(全民)所有,而是公有所有权与私有所有权的混合(当然公有资产仍占主体)。这一趋向可称为“私人资本的融入”。

      “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与“私人资本的融入”在同一改革方案中可能是交织并存的,如: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组建的上市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已一般不由政府直接持有,而是委托国有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法人机构持有,股份公司自身也是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运作的,这些特点是法人所有权制度的体现;而另一方面,上市的股份公司中也含有个人股(公众股),即国有上市公司已融入了私人资本。“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与“私人资本的融入”并存现象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改革方式是等效的;因为,如果仅依靠法人所有权制度,则国有企业只要改造成全部为国有股(包括公有法人股)的股份公司,而不必设置公众股(即融入私人资本)了。

      尽管前一时期理论界比较推荐法人所有权制度,但在各地改革实践中,后一种改革思路的改革方案有层出不穷的趋势,如组建股份公司时向社会募集发行股票、员工持股制、经理持股制等等。后一种改革思路(私人资本的融入)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单纯的法人所有权制度的效果值得怀疑,而真实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具有较强烈的追求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之意愿,从而“他们的存在”能对经济体制产生积极的影响(当然承认第二种改革思路并不意味着否定第一种改革思路)。

      在认为第二种改革方式有其必要性的前提下,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个人资本融入国有资企的融入方式问题。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向社会募集发行股票的方式引人私人投资者。在这种融入方式下,国有股与私人股同时存在,并以“同股同权”的原则让全部股东分享企业资产的营运权,这势必导致如下情形:大多数股份公司中国有股股东(或几家国有法人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分散的、持股比例很少的个人股东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左右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极为有限,从而使个人股东对企业经营持冷淡、无可奈何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股东的存在”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促进作用不大。为克服这种融入方式的不足,在笔者曾提出的“国有资产双层次代理模式”中(注:参见《特区理论与实践》,1996年第6期),则选择了让国有企业引入的私人投资者成为“代理股东”并让“代理股东”在法律授权委托下拥有较充分的国有资产营运权的思路。

      不管是股东(一般意义上的股东),还是“代理股东”,均面临让谁来持股的问题,可能的持股者有:经理、员工、外部人员及私人机构等。下文即比较分析不同持股主体所造成的不同效果。为简单起见,下面对真实股东、“代理股东”将不做称呼的区别统称为“股东”,即:下文的股东指一般意义上的股东,也指“代理股东”。

      经理持股

      企业内部成员是分等级的。经营者是企业内部最高层(也是最重要的)成员,其素质的高低和机会主义倾向性的强弱对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影响重大,理由是:第一、企业赋予经营者最大的经营决策的权限,只有经营者具备很高的素质和不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或很弱),他才可能做出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高水平、正确的决策;第二、经营者素质状况和机会主义倾向性强弱不仅影响经营者自身的决策,而且很大程度地影响全体成员的素质状况和机会主义倾向性的强弱。由于经营者的重要性,如何提高经营者素质及设法使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性减弱到最低程度即成为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而通过经理持股制度,可使经营者个人资产与国有资产紧紧地“捆”在一起,有利于经营者自觉地克服机会主义倾向。以上所述便是经理持股制的理论依据。

      但单纯的经理持股制也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1.经营者素质确认问题。如果现实中的经营者都是合格的,那么只要将企业的一部分股权卖给他们即可(注:购买力问题暂不考虑)。但现有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都是合格的这一假设并不存在,我们有理由认为目前在位的经营者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合格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都是传统的政府任命制的产物,而传统的政府任命制固有的缺陷性必然造成一部分现任的经营者不合格(注:参见拙作《建立新型的国企领导人产生机制》,刊于《金融早报》,1997年1月9日理论版)。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我们有必要对现任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重新考核,淘汰一部分不合格者,选入一批“新人”。那么,重新选择经营者的机制是什么呢?经理持股制并不能解决经营者素质确认问题,因此最终往往又将回到传统政府任命制或由带有强烈政府色彩的政府派出机构任命的路子。

      2.购买力限制问题。为使经理持股制所激发出的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意愿比较强烈,经营者所持股票数量占总股本的比重不能太低。如果企业规模较大,则社会公民必须有比较强的资金实力才可能成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的社会公民将被挤出“局”。这将是一种“富者胜算”的制度。就一般社会来说,富者并不一定是高素质者,而我国目前社会中,富者与高素质者之间的不对应现象可能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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