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是经公司化和法人化改造并受有限责任规范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具有有效地推动社会化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功能,但也并非完美无缺。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完善其功能,弥补其缺陷,做到趋利避害。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化 法人化 有限责任规范 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艰巨的工程。现代企业制度,有的认为就是经公司化改造的企业制度,也有的认为就是经法人化改造的企业制度。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都有偏颇之处。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应当是经公司化和法人化改造加上有限责任规范的企业制度。本文就这种企业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产权关系的特点 西方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通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营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1〕。 有限责任制度是这三种公司制企业法人共有的特征,也是这三种公司制企业法人最具优越性的特征。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财产上的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就出资者(股东)而言,只以其投资额(持有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无论股票面额是增值或贬值);就企业法人(公司)而言,则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和企业法人的全部独立支配的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具体的财产清算按各国立法规定)。如果通过法律上的破产偿债程序后资不抵债,不足部分可依法豁免,同时公司在法律上归于消灭。各国公司法,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所不同的是,我国的公司法只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还没有独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 经法人化和公司化改造、并经上述有限责任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我们称之为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从产权关系看,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产权主体二元化。产权主体指产权关系的承担者,在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中,法人财产有直接承担者和间接承担者二元主体。出资者股权份额财产的集合(独营有限公司只限于出资者一人)构成企业法人财产的总量,企业法人对全部的法人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这种独立的财产权是一种包含有归属权的直接财产权,企业法人成为法人财产的直接承担者。企业法人直接地占有、支配其独立的全部财产,承担必要的民事权利义务,并与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发生各种联系,是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出资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地位也不因出资者的变更而改变。而出资者一旦将其财产投入法人企业也就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直接所有权,他们既不能抽回资本也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地、独立地支配和处置这些财产。他们拥有的股权仅仅是一种间接所有权,〔2 〕他们成了法人财产的间接承担者。在归属权上,股东所拥有的是“虚拟化”的资本,是“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3〕,而不是货币或实物财产;在使用、 处置和收益分配上,单个股东都无权作决定,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置法人财产,作为法人财产的间接承担者,股东只能通过投票的方式行使权利并经企业法人间接地有条件地实现行使权利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独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这也不影响该公司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的资格,不影响法人作为法人财产直接承担者的地位。唯一股东本人只能以法人名义按公司章程而非以股东私人名义支配和处置法人财产,上述公司法人产权主体二元化的特征仍适用于独营有限公司。 2.产权客体二重化。产权客体指人们借以从事经济活动并结成一定财产关系的客观对象。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就已逐步“沦为”商品,取得了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权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现代公司制法人企业中,产权客体的二重化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方面,产权表现为价值形态的财产权利,即一定量的货币、一定量的证券。这种价值形态上的产权是可以分散的、流通的,它归各投资者所拥有;价值形态产权的流动属证券业经营范畴。另一方面,产权表现为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权利,包括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形态上的产权具有整体性特征,它归企业法人所拥有,使用价值产权的运行属企业经营范畴。企业经营和证券业经营处于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中,二者既相互独立地遵循各自的运行规律运行,又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从实际作用看,企业经营对证券业经营的影响作用往往比证券业经营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作用更大、更直接。 3.产权机制双层化。与产权主体二元化和产权客体二重化相适应,公司制法人企业的产权机制也在两个层面上发生作用。投资者以初始投资的“单纯所有者”〔4〕的身份,行使出资者所有权; 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交由作为法人代表的经理阶层负责,管理职能脱离资本而独立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能。这样,在出资者和法人之间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法人和法人代表之间实现了法人所有权与法人代表经营权的分离。〔5 〕出资者所有权是与出资者的资本长期共存并能使出资者依法获得资本收益的永续性财产权利。出资者所有权又是一种不周延的、受到限制的财产权利。首先,出资者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支配资本;其次,出资者的投资具有不可回赎性,而只能转让;再次,出资者在企业亏损或破产时需以投资额为限抵偿债务;此外,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还需留作公积金以备风险,不能全归出资者。这种出资者所有权机制明确界定了出资者的权责利关系并使之固定化,但这种明确和固定的权责利关系又没有阻滞产权的重组和流动。企业法人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一个边界不确定的概念〔6〕,就公司制法人而言,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包括了归属意义上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仍然是受到限制的财产权利。首先,公司法人不是剩余的最终受益者,全部剩余包括利润、留在企业的公积金和未分利润等均依法最终归投资者分配;其次,法人机构由投资者依法建立并受投资者监督和控制;再次,公司法人的剩余财产仍归属投资者。这种法人财产权机制明确界定了法人的权责利关系并使其自主经营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公司法人企业的合一。但它又没有失去对法人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在这种双层机制作用下,一方面,出资者作为与财产的实际支配、使用相分离的“单纯所有者”,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会尽量把资本投入那些效益大风险小的企业;另一方面,公司法人由于享有了独立自主的永久性的经营权,还有权享有资产经营的收益,因而,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也会尽可能地减少占用、并使占用的效益最大化。这样,就不仅有了资产增值保值的保证机制,也有了消除企业短期化经营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完善的市场机制条件下,这种产权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的高效率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