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困难及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甘德安 曾在我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课程,现在华中理工大学工作。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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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计委在1993年对2586户亏损企业调查,其中2102户是因厂长、经理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占调查亏损企业的81.61%。[①a]这个调查说明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与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建立何等重要。我国国有企业现有70%的企业亏损,若按上面的比例折算,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的亏损是因为企业家经营管理不善所导致的,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使企业家经营管理到位。当前理论界、企业家和政府也都认识到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但为何国有企业企业家激励机制建立不起来?原因在那里?困难是什么?我们要建立怎样的激励机制?

      一、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困难

      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困难在那里呢?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没有解决向谁激励的问题

      我们知道,企业家或者说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受不到来自经理市场竞争的威胁,也不用担心自己所经营的企业在产权市场上被兼并或破产,更无须顾忌在资本市场上自己的企业股份下跌而影响到自己的职位。也就是说,我国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几乎受不到来自市场的任何约束和威胁,即没有形成企业家阶层而导致激励缺位。企业家阶层没有形成,从企业内部看,主要是没有进行以下三个分离:

      1.企业家没有从国家干部中分离出来。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被认为是企业中的国家干部,而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阶层,因而也不存在针对企业家阶层的激励机制。至于企业里国家干部的奖惩、激励与任免是由党委及党的组织部门控制,衡量企业里国家干部的标准一般是基于党的利益,而不是企业经济业绩。最近几年的改革使这种状况有所改进,开始以经营业绩来衡量评价企业经营者,并设计了众多考核指标,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考核指标的作用。

      2.企业家没有与管理者分离出来。

      企业家不是企业的管理干部。当委托人向代理人进行激励时,所面临的问题是,是向企业家或者说向总经理一人进行激励,还是向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集团进行激励。不少企业为了处理好或减少企业内部矛盾,协调人际关系,把整个企业的领导班子甚至包括党政工团都算进去。

      3.企业家没有与劳动者分离出来。

      按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剩余索取权授予企业家(经营者、总经理)比授予一般劳动者更有效率。因为企业家在索取剩余时,他不仅获得了自我的积极性,而且获得了监督工人的积极性。但改革16年来,至今我们仍然把企业家看作劳动者中的成员,没有把出资者(老板、股东、委托人)、经营者(企业家、总经理)和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看作是组成现代公司的三个主体。所以,尽管打破了“大锅饭”体制,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破除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据对四川省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1400名职工进行的问卷调查,对“如果厂长经营有方,使企业利润增长了,你认为他应该多拿奖金吗?”的问题,有51.3%的职工认为只能“适当多拿”,6%的职工认为,“有点表示就可以了”,有5%的职工认为“不应该多拿”,认为“应该多拿”的职工只占22%。这说明大部分职工并没有认识到对企业家激励的重要性,企业家是不同于劳动者的另一个企业主体。

      (二)企业没有解决谁向企业家进行激励

      多层委托代理链导致企业家激励缺位。或者说,委托人是谁没有解决。西方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既不同于传统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体制,也不同于当前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目标模式。我们可以从下表中[①b]说明:

      表1.

      中、西方委托代理比较表

      委托人代理人

       委托代理类型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六层 第七层

       西方股份公司 股东 董事会 总经理

      工人

       (类型Ⅰ)

       传统国有资产 全体 人代会 中央和 主管部局 企业 工人

       (类型Ⅱ)人民 (中央 地方各 领导

      或地方)级政府

       国有资产经营 全体 人代会 中央和 国资局( 国有 国有股 总经理 工人

       (类型Ⅲ)人民 (中央 地方各 (国有资 投资 董事+

      或地方)级政府 产管理委 公司 非国有

      员会)

      股董事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国有资产控制经营体系的一些特点,现归纳如下:

      1.代理层次多。

      西方委托代理靠的是“激励兼容”的水平制衡,而中国式的委托代理要依赖纵向垂直的行政命令链,在一级上增加一个行政层次,使激励效率低;层次过多的委托代理也模糊了每一级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责、权、利关系,导致激励机制的弱化。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经营者都属于代理者,只是代理层次不同而已。在多层代理关系下,终级所有者几乎不可能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只能通过各层代理关系逐级发生作用。即所有者不能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如果说作为第一级代理的中央政府可以代表全民所有者利益,那么作为第二、三……等级代理的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类机构却是有着自己的利益的独立主体,出现地方政府与企业代理人“合谋”对付中央政府的现象正说明了这一点。[①c]多层代理关系还会造成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各级代理人具有虚报信息和隐藏信息的动机时,中央政府想获得完全真实的信息就很困难[②c]。由于“合谋”问题和真实信息获得的困难性,也就使得中央政府很难找到有效的对国有企业作为代理人的厂长、经理的激励机制。

      2.独占性的委托人与独占性的代理人。

      在每一层次上,委托人与代理人都不存在替代机制,双方被行政隶属关系锁定。

      3.激励——约束机制的行政性。

      每一级代理人追求的往往是其自身的政治升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往往也在这方面下工夫。对代理人渎职最硬的惩罚往往是开除党籍和公职,不能对企业家产生有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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