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济南进一步放开放活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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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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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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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为了进一步放开放活小企业,上海市正在思考以下涉及小企业产权改革的措施:

      一、对原有企业资产评估中的政策措施

      1.企业国有土地如何处理。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使用权出让,二是以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三是出租土地使用权。上海考虑采取第三种方式,企业按期付租,既能承受,又有利于改制。

      2.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品牌如何处理。小企业一般知名度比较低,现在评估方法也不成熟,除少数个别企业和品牌外,在现阶段不宜将无形资产列入处置。

      3.离退休职工医药费、支农职工和非因公死亡遗属的各项补助费,还有精神病患者和按规定在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安置费等应以抵扣净资产的方式留给企业。

      4.企业的坏帐、呆滞产成品,经评估确实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该准予从净资产中抵扣。

      二、在资产置换方式上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的思路

      1.鼓励全额置换。

      2.部分置换时,如果职工自愿并有能力全额购买的,或能够通过分期付款或租赁方式来处理资产的,最好不再保留国家股。如果国有资产一定要转股权的,或其他法人一定要买股权的,则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国有资产转为股权的,投资主体最好不要向转制企业派董事长或经理。

      3.零置换。对部分虽已资不抵债但各方面还符合转制条件的企业,建议实行零置换。即把企业的资产、负债、职工等一并划转,国家也不再向职工收取资产置换费。

      三、鼓励职工投资入股的措施

      1.置换资金一次性到位的给予90%—95%的折扣优惠;允许分期付款,年限不超过2—3年,并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2.不强求全员入股。

      3.允许企业主要经营者多入股,持股比例可达15%—30%。资产置换的收入即企业卖给职工的收入转为委托贷款,期限3年左右(通过银行搞抵押贷款)。改制前亏损的企业可以免息,改制前盈利的企业减半收息。

      四、改制企业的性质和待遇

      最近正在制定《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提出改制企业的首选形式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税收、贷款、星火计划、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与其它所有制同等对待;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应尽量淡化所有制的差距;股份合作制企业与政府任何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

      五、针对集体企业转改制的政策建议

      主要是对存量资产的划分。能搞清楚的先搞清楚,搞不清楚的全部作为集体资产。在集体资产中,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因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究竟划多少存量资产作为职工股份。企业初期资本投资少,而后期积累多的企业多划一点给职工,有的企业发展不快则少划一点,总的原则是宜松不宜紧,大致可掌握在30%左右;第二部分,50%左右,划给一定范围集体公有;第三部分,20%左右,属于企业离退休职工所有,由退管会或适合的机构来操作,其收益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福利。

      济南

      针对小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济南市提出了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公有资产的评估和界定

      小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并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由国资部门确认,集体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报国资部门备案,明确产权归属。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中,要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原则,防止低估低评或高估高评。对企业的产权,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职工个人投资及其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能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个人所有;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前国家明确规定为国有资产的以外,其产权归原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暂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关于公有资产的出售和收益

      国有资产的出售和租赁收入归国家所有。出售改制企业因公有净资产过大,职工一次购买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后剩余部分,实行融资租赁;出售或出租公有资产回收的资金,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国有股,国有股红利原则上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待企业增资扩股时经批准转增国有股本。对整体扭亏无望,经批准采取剥离形式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在工商、信贷、财税等方面享受股份合作制有关政策外,对符合新建企业免征所得税条件的,还可按新建企业或劳服企业的政策对待。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三、关于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企业,改制前企业的潜亏、政策性贷款损失,以及其它坏帐、呆帐,历年医疗费超支挂帐部分,可在资产评估和确认时,从企业净资产中等额冲减。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等,视同负债处理,如转作职工个人持股,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在兼并、转让企业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连续3年亏损,且银行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难以归还的,经金融部门审核批准,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可免收,并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计划还款期内,对原贷款本金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停息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停息不超过3年;计划还款期内,每年归还贷款比例不低于20%,被兼并国有企业转入第三产业,可申请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对有闲置资产(包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负债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卖资偿债。对土地使用权不发生实际性转移的,由改制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段,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间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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