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立大学治理制度的源流考察及创新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世权,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日本学刊

内容提要:

大学在本质上是融学术性与契约性为一体的一组契约联合网络,大学治理的本原性质可以表述为基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其治理要义为基于决策权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匹配。日本国立大学分阶段地移植和模仿了他国的治理制度,逐渐探索出了一条基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自主创新之路,并于2004年全面实施了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根据日本国立大学治理制度变迁的规律与经验,中国大学治理制度创新的方向是实现“行政型治理”向“学术型治理”的转型。


期刊代号:G4
分类名称:高等教育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64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874(2013)02-0133-17

      日本高等教育的早期雏形,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飞鸟时代的“大学寮”。随着西方大学制度的东渐,“大学寮”逐渐趋于衰落,并自19世纪7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被以西方模式为蓝本而建立起来的近代大学所取代。从时间脉络来看,自1877年4月12日日本第一所大学——东京大学创设至今,日本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制度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时至今日,对于日本大学治理的特征(尤其是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的大学),学术界早有总结,但对其制度变迁大都是从教育史视角予以阐释,缺乏清晰的研究主线,更多的是一种事件的简单罗列,缺少对制度变迁背后深层次因素的解析。这不但不利于把握当今日本大学治理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也不利于对其近年来的创新发展做出客观评价。

      源于此,本文将在对大学治理的本原性质与治理要义认知的基础上,基于比较制度分析视角对日本国立大学治理制度的形成源流及创新发展进行考察,以期对理论研究有所助益,为中国大学治理制度设计提供一些可信赖的经验支持。

      一 大学治理的理论蕴意:本原性质与治理要义

      (一)大学本质:融学术性与契约性为一体的一组契约联合网络

      对大学本质进行认知,是探讨大学治理问题的基点。大学本质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大学为什么会存在”。追根溯源,较早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的是18世纪的大哲学家康德。康德在其经典著作《学部冲突》①一书中,对现代大学的学术目的、性质和秩序给出了理论层次上的规定,将大学理解为一个“学术共同体”(Learned community)。之后的纽曼系统论述了大学的本质和理念,认为大学是一个提供博雅教育、培育绅士、培养哲学性人才的地方,大学应提倡通识教育,大学的目的在于“传授”学问、培养理性,而不是发展知识。②从理论脉络来看,纽曼既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对“知识自为性”的论证,又借鉴了18世纪的绅士理想以及源自洛克、兴盛于19世纪初期的心智训练学说。③与纽曼思想接近,雅斯贝尔斯也强调大学的知识传承本质,认为大学承载了“研究、教学和专业知识课程”、“教育与教养”、“生命的精神交往”以及“学术”四项基本任务。④可以说,在很长时间内,对于大学的认识停留在“传授知识”层面。

      19世纪末,大学的性格开始出现巨大的变形。自洪堡以来,理论上开始关注大学创造知识的功能。佛莱克斯纳就曾指出,“中等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普及教育”不应属于大学的工作,大学应该追求科学与学术,“现代大学”是一种“研究型组织”。⑤布鲁贝克亦将大学理解为“研究学问”之处,认为教育阶梯顶层所关注的是深奥的学问。⑥中国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在1916年受命主掌北京大学之际,其演说开宗明义地讲:“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克拉克更是指出,高等教育组织之所以不同于企业组织、政府组织和许多营利性组织,是由于知识作为特殊的操作材料所决定的,是知识材料,尤其是高深的知识材料,是任何高等教育系统的目的和实质核心。⑦进入20世纪,社会的急剧变革使大学的角色和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大学存在理由的认识也随之发生改变。大学不仅要进行知识创造与传授(教研相结合)也要服务于社会等理念被广泛认同。

      上述观点尽管立论基点不同,对大学功能的认知也存在着分歧,但从功能视角来诠释大学,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大学以“知识”为核心的“学术性”这一特质。事实上,从中世纪大学到现代大学,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哪个社会形态下,“学术”一直是大学发展的“中心”范畴。并且,无论是教学、科研,抑或服务社会,大学所承载的这些使命无不与学术密切相关,其背后隐含的都是大学“学术性”这一特性,正是大学的“学术性”维持了大学的存续。

      然而,就一所大学形成与发展的内在逻辑而言,“学术性”并不是大学本质特征的全部。自中世纪大学产生之日起,无论是早期有“学生大学”之称的博洛尼亚大学(The University of Bologna),还是有“教师大学”之称的巴黎大学(Université de Paris),其最初形成无不是学生或教师为了共同目标而缔约(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契约)的结果。特别是“多元化巨型大学”的出现,大学逐渐由“学术共同体”嬗变为“学术—行政共同体”,俨然成为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可以说,正是各利益相关者(政府、企业、学生、教师等)与大学之间的缔约,使大学具备了事实或法律上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正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基于“缔约”的学术活动或行政活动使大学得以不断发展。大学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这种“缔约”行为,反映到大学本质上就体现了大学的“契约性”。

      从大学存续和成长过程来看,其前提就是各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缔约。缔约之后,大学将市场与社会中的部分决策原则与关系原则内化到联合网络内,进而为知识创造与知识传播提供了一个网络化组织平台。在这个平台中,各利益相关者所衍生的“契约活动”和“学术活动”的交互影响,使大学兼备了“学术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据此而言,大学在本质上是融学术性与契约性为一体的一组契约联合网络。其中,“学术性”的深层次要义在于解答“大学做什么以及怎么做”,“契约性”的理论蕴意则在于明晰“大学为谁而做”。大学作为一个法律虚构,正是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的欲求而缔约的结果,但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最终实现,必须要依赖大学以“学术活动”为依托所进行的知识创造与知识传播等生产活动。

      (二)大学治理的本原性质与治理要义

      1.大学治理的本原性质:基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

      大学是处于特定时代的整个社会结构之中而不是之外,它是时代的表现,大学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以及市场中的一员,最终又必将面临市场的选择。因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除却大学这个子系统外,尚存在市场和社会两个子系统,并由此出现了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其中,市场可视为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经济欲求,通过能动性的发挥,与外部环境进行相互作用而创造出的交换系统(包括各类企业等),公平竞争的理念和供求价格系统是市场的制度体系;而社会则可视为人们为了满足其社会欲求,依靠一定的社会共同性创建出的各种社会集团(家庭、社区、社会团体、国家等)的总和,法律、风俗习惯、道德等构成了社会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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