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型组织、组织学习文化等概念和理论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在西方背景下已经被讨论了近20年了(Dixon,1992,1994;Marsick & Watkins,2003;Marquardt,1997,2002;Senge,1990);在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如马来西亚(Sta.Maria,2003)、韩国(Lim,2003)和台湾地区(Lien,Yang & Li,2002)等,这类研究也有了比较深入的开展。在我国,虽然近些年来学习型组织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成为热门话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也有不少,但是这些研究主要还只是停留在概念介绍、理论普及和感性议论阶段,明显缺乏深入的实证研究和建立在调查数据之上的理性分析成果。本文试图对国内管理学界在学习型组织问题上实证研究的欠缺有所弥补。对于本研究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国内尚无足够的既有成果,因而本研究的开展可望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新发现,并得出有一定意义的启示和结论。 学习型组织理论揭示了一个多棱镜般的复杂命题。笔者认为,学习型组织在实践中可以表现为一种企业文化,一种企业战略,一种组织机构,一种管理手段,以及一种思维方式。本研究旨在从企业文化的角度去探讨学习型组织问题。 一、基本概念及研究背景 (一)学习型组织文化及相关概念辨析 本研究所运用的学习型组织及其相关概念易引起混淆,有必要予以厘清。 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ganization)理论是建立在学习理论基础上的,而学习理论涉及心理学、教育学及行为科学等众多学科,并且发育得更早、更成熟。长期以来,个人层次的学习理论占据着主流地位。但近些年来组织层次的学习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学习型组织理论就是从组织学习(organizational learning)理论中发展起来的。 对于学习型组织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圣吉(Senge,1990)认为,学习型组织是能够持续地拓展自己的适应性和生产性学习能力的组织;它也是能够融为一体地开展运作的组织,在这样的组织里,成员们能够跨越传统界线而通力合作以完成创新性的行动。加文(Garvin,1993)把学习型组织定义为“有效地创造、获取和转化知识,并根据新知识和新理念有效调整自身行为的组织”(p.79)。沃金斯和马斯克(Watkins & Marsick,1993)的定义是:“学习型组织是以全体成员的参与为特征的、以实现共享的价值观和原则而协调行动并集体担负责任的组织”(p.118)。她们强调,一个学习型组织会不断地学习并能持续地进行自我变革。一些学者把学习型组织界定为一种组织氛围,它能使组织学习得以发生,从而使个人学习、团队作业、部门合作、创新及知识转递具有一个集体的灵魂(Confessore & Kops,1998)。还有些学者把学习型组织看成是一系列促成组织学习的战略和战术。学习型组织文献中所论述的多数内容并不新颖,但将它们融合成一个聚焦于组织学习的系统,则变得新颖了(Swanson & Holton,2001)。 组织学习是指学习过程和手段在个人、团队和系统层次的有目的运用(Dixon,1994)。当新的认知成果和思维方式被组织内全体成员所共享,并被凝结在组织文化和包括工作过程和个人岗位在内的组织系统中时,学习就变成了组织学习(Argyris & Schon,1996)。因此,组织学习体现为组织中个人和群体在知识、信念、思想认识等方面的交流与共鸣(Argyris,1999)。可见,学习型组织是指一种由学习性文化所支撑的组织系统,而组织学习重在描述一种以组织为整体的学习过程和方式。学习型组织的内含较宽泛,组织学习只是学习型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 组织文化指一个组织之价值观念体系、工作作风与实践特征、行事惯例等的总和,它可以潜移默化地塑造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式和观念意识。组织可以特地创造出一个以学习为中心的文化。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战略和行动就是实现这种意图的重大尝试。马奎尔德(Marquardt,2002)认为:“在一个学习型组织中,其组织文化视学习为经营/业务成功的关键要素;在这种组织中,学习已经成为组织运行过程习惯性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p.27)。 本文中使用的学习型组织文化(learning organization culture)概念,所指的就是上述的这种文化。从理论上讲,它来自于学习型组织概念,并与组织学习和组织文化等概念相关联。从实践上看,它是组织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学习型组织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界定 中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明显不同于西方企业。虽然西方管理学界对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及其作用不甚重视,但国内的管理研究应探讨中国企业的不同所有制形式对管理实践带来的影响。本文中将会比较学习型组织文化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差异,因而有必要对这一组虽然极常用但往往含义不够明确的概念预先做一界定。 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投资并委托各级政府代管的企业。过去20多年的体制改革,已使大多数中小型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经历了产权改造和重组,变成了非国有企业。现有的国有企业从规模上可大致分为特大型、大型和较大型,分别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监管。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国家拥有产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公众上市企业。 民营企业是由个人、团队、非政府及非公有机构投资并经营的企业。从所有制结构上看,民营企业有着多种形式,主要有私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或股份合作企业、私人控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族企业等。需要强调的是,不应把民营企业等同于非国有(营)企业,也不把它等同于非公有(营)制企业。在许多场合下,人们往往将民营企业同非国营企业或非公营企业混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作)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公众上市企业等,可以包括在非公营企业概念中,至少可以包括在非国营企业中。本文中所界定的民营企业概念不包含上述这些企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