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国有股问题一直备受各阶层的关注。所谓国有股问题,其核心就是作为普通股的国有股不能象作为普通股的个人股一样上市流通,从而违背了股份经济中“同股必须同权”这一通行的法则。笔者认为,“同股同权”恰恰是国有股问题的诱因而不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如果国有股与个人股不是同属普通股而是分属优先股与普通股,那么也就不会有同股不同权问题的存在。在逻辑上,“同股同权”也意味着“异股不必同权”这一命题的成立。人们正是忽视了这一基本命题,才囿于国有股必须上市流通而不可自拔。 一、国有股上市流通:论据不足 主张国有股必须上市流通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国有股的流通根源于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第二,国有股的流通根源于国有股持有主体对资金流动性的客观需要;第三,国有股的流通根源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黎元奎,1994)。实际上,这三个理由均有不足之处,现分析如下: 首先,国有股的保值增值是由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的,与其能否上市流通转让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实现的利润多,用于分红派息的利润就多。这样,国有股不但能保值而且还可相应地增值;反之亦然。可见,公司所创造的利润是国有股保值增值的物质基础与源泉所在。那种认为国有股上市流通能有效地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观点无非是说,在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的条件下,当国有股投资主体预计所投资的公司的效益将有明显的下降甚至破产时,它就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将该公司的股票转换为其他效益好的公司的股票,从而起到转移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作用。但这样做至少存在着如下两个难以避免的问题:(1)我国在企业股份制改组中, 为了保持国有经济在公司中的主导作用,国有股一般都居于控股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持有者为转移风险在股市上把一公司的股票转换为另一公司的股票,必然会引起被售股票价格的大幅下挫与被购股票价格的大幅上升,从而一方面这种“低抛高吸”很难起到规避风险、保值增值的作用,甚至会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容易引发股市的剧烈震荡,不利于股市的稳定发展。(2 )国家通过股票市场将风险转移给他人是有失公平的。国有股在公司中处于垄断地位,掌握着公司生杀大权,公司的风险损失理应相应地由国有股承担,这是市场经济中责权利相匹配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现阶段国有股不应该借上市流通转移风险,以达保值增值之目的。国有股的保值增值只能建立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其次,所谓国有股上市流通根源于对资金流动性的客观需要的观点,其意思是说,国有股作为普通股是一种无偿还期的长期投资工具,而国有股投资主体在平衡财政收支诸方面随时可能产生对资金的需求,需抽回投资以应付急需。这就产生了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在于股票的转让流通。其实,国家作为投资主体从事股权投资,目的在于强化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即通过对瓶颈产业、支柱产业、重点骨干工程的股权投资,引导、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协调地发展,因而国家从事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必然是长期积累性资金,不可能是暂时不用的周转性资金。至于平衡财政收支诸方面的资金缺口完全可以通过发行国债的方式来解决,笔者从未听说过有国家采取转让所持股票的方式来填补财政收支缺口的做法。另外,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应当是风险厌恶者。股市风险莫测,国家是不能用人民所缴纳的税赋去股市冒险的,今天有钱暂时闲置就去买股票,明天缺钱花再将股票卖掉,对国家而言,这种做法万万不可取。 再次,通过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实现产业结构的存量调整与增量调整,从而起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这一论据同样经不起推敲。在这里,存量调整是指国有股持有具体采取“用脚投票”的办法,将持有的那些效益低下、无产业发展前途企业的股票卖掉,从股票流通市场上将资金抽回,再通过股票发行市场或直接通过实业投资把这部分资金投向经济效益好、有产业发展前途的企业。但“用脚投票”必须以有潜在投资者为前提,否则只能是一厢情愿。潜在的投资者是否实施投资,取决于投资能否为他带来预期收益。为此,他们需要收集关于拟投资对象的效率状况、改善的余地、产业发展前景等信息。这样,那些无投资价值、无产业发展前途的公司的股票会有人去盲目购买吗?此其一。其二,国有股投资主体的抛售行为具有反诱导作用。既然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家对公司都已失去信心,将其股票一抛了之,那么其他的投资者还会有兴趣问津吗?进一步地,“搭便车”问题也会使“用脚投票”难以实施。国有股持有主体的大量抛售必然会使该公司股票的其他持有者觉醒,加入抛售的行列。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只能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转让,从而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在所难免,这有悖于国有股上市流通的初衷。 这里的增量调整是指国有股投资主体通过实施或放弃配股权,实现增量资金在短线与长线产业上倾斜分配,使产业结构趋于协调。这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是配股属股票发行范畴,并非归类于股票流通。显然,这种观点混淆了股票发行与股票流通的区别,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