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四小”建立的是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企业制度。它们在各自的民法与商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物质、金融和智力资产拥有的使用权、受益权和自由处置权应具备的条件,从而为自由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文主要论述亚洲“四小”采取何种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自由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推动经济迅速发展。 一、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 香港在19世纪中叶确立自由港地位之后,一直延袭英国殖民当局所推行的自由企业制度。在战后的经济实践中,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韩国、台湾、新加坡在战后的进口替代工业化阶段,由于建立了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其企业制度具有与传统自由企业制度不同的某些特点。如公有企业所占的比重过高;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过多;政府通过对影响企业经营环境的利率、汇率、价格等经济变量的管制,造成企业对政府的严重依赖,以实现政府的各种意图和目标;等等。 (一)确立公有企业的主导地位。 亚洲“四小”(台湾、香港除外)获得独立后,都用接管和赎买的办法将原殖民当局的大型企业和外国私人的某些企业(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收归国有,使国家控制了主要的经济部门。在推行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时期,国家又在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进一步投资,从而扩大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使国家逐步成为最大的所有者与生产者。 战后至1963年,韩国拥有的国有大型企业52家,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高达31.7%,国有企业的价值增值部分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7%。60年代,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占的比重虽有下降, 但经济规模日益扩大。到1970年,上述三项指标分别为119家、18.9%和9.2%。1973年至70年代末,韩国实施重化工业的进口替代战略,其间,国有经济进一步扩张。到1975年,在固定资本形成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高达33.2%〔1〕。60年代以前, 韩国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但从60年代开始,政府在它认为合适的地区与部门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其中金融部门由政府实行垄断经营;即使是农、林、牧、渔,以及化工、旅游、贸易和海外开发等通常认为应由私人企业经营的传统项目,国有企业也广泛参与经营。 新加坡60年代前期在实施进口替代开发战略时,政府也投资于基础设施和私人资本无力经营的制造业,70年代,则重点投资于船舶、海运、钢铁、石油冶炼、运输通信等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金融保险业。当时,国家投资在总投资中占的比重,钢铁业为30%,船舶业占56%。新加坡航空公司与东方海洋运输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也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使是商业开发银行,政府也拥有49%〔2〕的股权。总之, 当时国家已成为各个重要产业部门的最大股东,拥有对大型企业的决策权。 台湾在战后将日本殖民当局和日本私人资本在台的企业全部转变为公营企业。此后,在推行进口替代开发战略时期,又在基础设施和工业部门建立了众多的公营企业。台湾当局曾颁布“法令”,明确规定涉及“国防秘密”、专卖或独占、大规模公用的或有特定目的的企事业,一律由“官方”经营。因此,大量财政拨款被直接投资于公营企业;在“计划经援”和“相对基金”项下的美援,大约有36-72%提供给了公营企业;金融机构则将其1/3-2/5左右的贷款,以低于民间企业50 -100%的利率贷给了公营企业。这样,公营企业在军工、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等部门实现了独家经营;在钢铁、石油化工业和化肥等也居垄断地位。1952-1980年,公营企业在固定资本形成中所占的比重平均达48%〔3〕。 香港一直实行高度自由的企业制度。战后港英当局除了在房地产、机场、港口、邮政、海底隧道、高速公路等社会服务性极强的基础设施部门建立公有企业外,加工制造业、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自来水、电话、轮渡、公共汽车与电车,以及粮油零售等部门都由私人自由经营。香港当局规定,无论是港人还是外籍人,只要遵守各项法律,都可在港投资建立企业,既没有国籍与持股比例的限制,也不给予任何特殊优惠。 (二)通过“特惠安排”,形成私人企业对政府的特殊依赖关 系。 如上所述,亚洲“四小”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在强化政府和地区对企业的控制方面,除了直接扩大公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外,还通过各种特惠安排,以形成私人大企业对政府的特殊依赖关系。这是亚洲“四小”企业制度的一大特点,而韩国与台湾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 战后初期,韩国把从日本殖民当局没收的部分企业和资产,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给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私人资本家。一些被冠之以“特惠企业”头衔的私人大企业享受“援助配额”,美国提供援助的绝大部分通过各种渠道补贴给了它们;政府的信贷补贴和财政奖励,以及经济信息也提供给它们。在1972-1981年的10年长期计划中,钢铁、有色金属、造船、机械、电子、化学工业被确定为六大重点发展部门。政府对在这六大部门中经营的“主体企业”提供了优惠利率贷款,减免了税收,并对其出口给予数量可观的补贴。仅以1978年为例,政府对六大战略部门的出口补贴和税收减免,就使这些部门的保护率高达16.4%;而除食品和烟草以外的全部产业的平均保护率仅为2.3%。此外, 在国内市场上,重化学工业部门的保护率更高达35%;而全部产业的平均保护率仅为3.6%〔4〕。与此同时,政府又颁布种种规章制度,鼓励企业兼并,而对新建企业则施以诸多限制。60-70年代, 新建一个企业须加盖 312个各级政府部门的公章,而盖满这些公章需要花费整整一年的时间 。对于大型民间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政府则进行严格的约束。例如,为迫使企业开拓国外市场,1980年以前不允许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彩色电视机、电唱机和便携式电话机,也不允许不同企业集团生产属于重点发展产业部门的同类产品,等等。总之,韩国大型企业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财政与金融政策扶植的结果。与大型企业相比,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则微不足道。仅就资本成本而言,在60-70年代,小企业比大企业平均高出30%〔5〕。 这使中小型企业失去了参与市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随时面临被兼并和倒闭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