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职工持股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新建 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秘书长

原文出处:
中外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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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股份制登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大舞台

      “职工持股会”登上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舞台,已引起了企业、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当前需让实践为理论探讨提供更丰富的“原材料”,从而有可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

      上海的《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试点办法》是作为政府部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法规,于1994年底出台的。职工持股会的试点从一开始就与企业改革、制度创新紧密结合。

      成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与国有企业改革结合

      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是国际性的难题。我国的国有资产占60.8%,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许多国有企业效益低的状况,至今没有根本改变。1995年全国国有企业帐面亏损达541亿元。 这是国有企业成本失控的结果。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是虚化的。虚化的产权主体对国有企业缺乏产权约束力,但却承担全部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结果;国有企业全体经营者的价值却和体现经营结果的利润分离。这也就使企业经营目标偏离于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

      当前急需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即谁是国有企业的主人的问题,而职工持股会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已经设立的国有企业,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职工出资总额的职工持股会向本企业投资,是这二至五十个股东中的一个,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有效的投资主体。

      职工持股会依法行使产权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来自于公司内部的产权主体的介入,促进产权约束力和明确产权责任制。新的投资主体的塑造和确立,为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途径。

      职工持股会必须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制,其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和法人治理结构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能否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标准,也是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成功与否的分水岭。职工持股会能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注入永久的动力。职工持股会作为来自于公司内部的独立股东依法参加股东会,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决策,参与监督。一方面同股同权的原则,可以促使原来缺位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尽快形成并到位,促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同股同利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于相对安全的位置。利益机制调动了职工内在动力,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果——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

      最终目标是确立劳动力与产权的结合

      劳动力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结合方式是构成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活动着的劳动能力和物质性的生产资料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两大基本要素。马克思指出:“两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他们结合起来。实行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只有两者的结合,才能使可能的生产因素成为现实的生产因素。我们长期以来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忽视劳动力所有制,这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事实。

      “职工持股是私有制”是荒缪的

      纵观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劳动力所有制形式的演变对私有制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属于原始公社所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制由奴隶主完全占有,演变为封建地主部分占有,直至劳动者本人所有。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起决定作用。但是,社会主义革命并未也不可能把劳动力成为公有制,相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坚持把劳动力完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产权是建立在劳动力完全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对资本的定义是:资本实际上是某种可以带来增值的价值。劳动力可以作为资本形成产权,参予新增价值的分配。这种分配,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按劳分配,因为除了自然条件外,其余的生产要素,都是过去劳动的结晶。其实,我们有些人不敢提出建立劳动力产权,把劳动力产权与私有制挂钩,这是十分荒缪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消灭私有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而是要消灭资产阶级那种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所谓私有制,是指社会的绝大部分财产集中在绝少部分人手中的制度。无产阶级革命推翻了私有制,绝不是使自己永远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就是要确立劳动力产权,使社会绝大部分人拥有社会总量中的一部分产权,使职工是企业主人的政治命题,更具有经济上的意义。

      职工持股要从下面搞起

      所谓企业的层次,我们是这样划分的:第一层次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包括国有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型集团公司等;第二层次是原有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传统体制下,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对应的是无限权利,因此企业不可能有独立的权利,也不可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责任实体;第三层次是国有小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兴办的实体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核算单位。自下而上从第三层次企业着手实施职工持股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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