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确定的100 户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百户试点”)已经进行了一年多。到今年7月底,100户企业中除1户解体、1户被兼并外,其余98户企业有95户的试点方案得到批复,剩下的3户中有2户的方案也已基本成熟。从总体上看,百户试点已完成了方案制定、论证、审批工作,全面进入了实施阶段。进度较快的52户企业已经挂牌,宣布改制为公司。负责组织试点工作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试点进展情况的评价是:试点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正在形成”。(人民日报,1996年7月12日)按原定计划, 试点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目前试点工作应当已经进入总结完善阶段,尽管现在看来试点结束的时间可能要推迟,但试点工作既然已经全面展开,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开始对试点已经为整个国有企业改革提供的经验和启示进行总结。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拟就百户试点中遇到的几个问题作一些讨论,以期抛砖引玉。至于全面系统的总结,当然非本文力所能及。 一、十二个配套文件。 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1994年11月“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召开,百户试点的筹划、准备工作进行了近一年。按当时的设想(参见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改革出版社,1995年),在1995年上半年之前,国务院将批准发布一个《试点方案》和十二个“配套文件”,以便使试点工作有所遵循。然而,时至今日,《试点方案》没有发布实施,十二个配套文件也未能全部出台。其中最重要的是几个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文件,如“确定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办法”“试点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管理办法”。这些文件不能出台,尽管直接原因是各有关部门之间长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但是,实际上反映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在现存的体制下,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为众多的党政部门所分解,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每个企业都要有明确的集权力、利益和风险责任于一身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这就决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权利的重新分配,而且这种重新分配的基本要求是把现在分散在各部门的权利集中在一个“漏斗”之中。由分享这些权利的部门一起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实质上是要这些部门自己通过谈判,同意放弃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力和利益,将之移交给某一个“漏斗”。事实证明,这样的谈判是很难有结果的。在有关配套文件的制订过程中,诸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如何分配、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及试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任免等实质性的问题,一直是久攻不克的难关。 不过,即使有关部门能为改革而放弃自己的部门利益,也不一定能完全解决问题。这些配套文件虽然为100户企业而制订, 但我们毕竟不能为100户企业而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所以, 制订这些配套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制订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甚至方案。例如,集中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漏斗”究竟应是什么机构?是否要成立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怎样构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些都是在配套文件制订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在这些问题上要找到对100 户企业适用的解决办法,实际上要求首先找到对1000户、10000 户企业适用的解决办法或至少是基本思路。 这就把我们引向了两个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下而上”地进行?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试点”的?从百户试点的配套文件制订过程来看,如果“自下而上”的改革要求处在“下”面的参与者为改革而放弃既得利益,是不现实的。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改革都完全可以试点。为全社会经济活动所共享的制度设施和服务,例如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外汇体制,是很难划一些企业出来搞改革试点的;即使能搞,其意义也是十分有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看来也在此列。 由于《试点方案》和核心的配套文件未能出台,百户企业这支被称为“尖刀连”的队伍在试点开始不久就发现自己陷入了“孤军深入”的境地。尽管在试点启动时,试点的组织领导者强调“试点主要靠企业自己来试”,以防政府部门借试点而增加行政干预,但试点展开之后,被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很快就发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句话”,至少有三句半是需要政府有所动作才能实现的,“企业”自己至多只能在“管理科学”上做一部分努力。因此,百户试点实际上也演变成了一场100户企业“自下而上”、左冲右突的改革尝试。 “百户试点千般难”,自然是在情理之中。 二、国有独资公司。 百户试点取得的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结果,就是有77户试点企业将按各自的试点实施方案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今年以来,这一结果已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评价这一结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有关的讨论所围绕的主要问题。 按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只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而没有再指定或禁止其他企业采取这一形式。百户试点开始时,试点的组织者进一步指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也“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这一观点是与未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三层次模式”相一致的。按这种模式,第一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集中行使国家所有者职能的政府机关,第二层次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代表国家在第三层次的公司中具体行使所有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第二层次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否则,就意味着在这些机构和国资委之间又有一级投资机构。因为按三层次模式,国资委的所有者权利是要由专门的授权投资机构来行使的。因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国资委与第三层次的普通公司之间的“界面”企业,除了《公司法》指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外,这些“界面”企业应是市场经济中唯一一批由行政机关直接拥有的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它们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国家行政机关和普通企业之间充当“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