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几点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文延 吉林省行政科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行政与法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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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分析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具有两重性:从“工商性质”出发,企业必须受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制约:然而从“国有性质”出发,企业又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有意识的控制和调节。因此,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西方国家长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国有企业的法规措施,较好地解决了企业自主权与政府控制的矛盾。

      1.明确划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企业对资产的处置必须经政府审核批准,防止企业出卖资产作价过低,或买进资产作价过高,而导致政府负债。盈利性企业的资产增值部分,也由政府决定是全部上交,还是部分上交,或是全部留用。即企业产权政府所有,企业只有经营权。

      2.政府采取控制最终结果,不管经营过程的基本原则管理国有企业。如加拿大政府将国有企业管理做为其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它只考核企业是否达到其既定目标,而企业通过什么方式程序,政府则不加干预。这既保证了国有企业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又使企业受到政府的必要控制,保证了政府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3.通过严格、多样的手段,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控制。

      (1)法律保障。国有企业的设立必须先经过议会立法。 这样既能使其更好地达到政府的目的,也使企业有法可依,减少政府与企业之间矛盾。如英国1948年的《煤气法案》,1966—1967 年的《钢铁法案》,1975—1977的年《航天和造船工业法案》,均详细规定了与之相关国有企业成立的宗旨与目的、企业的权利义务、经营范围,以及应遵守的各项规则;并且规定,只有进一步通过立法,才能改变这些法案。如航空公司的合并,工交工业和煤气工业的重组,都是经议会讨论,并以法律形式公布的。

      (2)计划引导。法国通过制定计划, 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方向产生直接影响。这些计划虽然设有强制性,但提出的参考性指标常同政府的投资和贷款关系密切。国有企业若违反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方向,就会直接影响其得到的资金数量。

      (3)人事管理。国有企业的高层领导人一般由政府指派。 英国和加拿大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政府任命。总裁是董事会当然成员;一些关键岗位如主管财务或主管经营副总裁通常也是董事。政府有权随时撤换董事。董事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和奖励也由政府确定。法国规定,向大公司董事会派的政府代表约占50%以上。美国全球通讯卫星系统董事会20%成员由总统直接任命。国有企业内部的人事安排,由企业自行决定,政府不予过问。由于政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企业的发展方向,避免了直接插手企业的日常事务。

      (4)财务预算。由于国有企业的主要资本属于国家, 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最有效的控制手段进行管理。加拿大国有企业每年必须向国会和政府递交年度计划书和年度预算报告。政府审批时,要求企业必须申明经营宗旨、具体目标、项目和措施等;并详细列出各项目的预算、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经营管理费用等。政府通过审批预算报告,监督检查企业经营方向和效益;并将其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5)审计监督。 英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每年要向议会和政府主管部作经营和财政年报。加拿大政府每年指定审计师对“皇冠企业”进行审计。其内容包括: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各环节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等。此外,政府每五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执行财务规定、效益如何、各项投资和交易是否经济合理等。加拿大审计署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向国会负责。其审计报告和检查报告都公之于众。因此对企业具有很大约束力,使其除正当经营外,不敢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办事。

      (6)行政指令。国有企业虽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但政府做为股东,拥有最后决定权。政府在必要时向企业下达的指令,企业必须执行。如果政府不满意企业的任何决定,可通过指令予以否决或令其修改。企业因执行政府指令而完不成计划,自身不负责任。

      以上控制手段与舆论监督和议会监督,形成了较严密的控制网络,确保企业去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4.简化政府与国有企业联系,避免行政干预。英国的国有企业归政府各主管部领导;但政府有关主管部却未设专门管理机构,只是由其大臣负责,另外配备一些助手。大臣仅是国有企业在内阁和议会的代言人,而不是作为部门首长管理企业。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任命权在政府。这就使政府部门很难超越董事会对企业发号施令。由于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没有直接领导关系,使企业能够确保独立经营的权利。

      5.政府通过控股方式,对混合产权的股份制企业进行控制;并通过调整占有股份,来调节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对未能控股的混合企业,政府则采取提供优惠政策和有附加条件的政府贷款,或以担保等形式来影响和引导企业。

      我国自建国以来,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长期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相对立,将计划管理与市场管理相对立,忽视价值规律作用,逐步形成高度集权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则是按产品对象设置管理部门,按条块隶属关系管理企业。其核心问题是,政企不分,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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