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产权制度创新试点中的主要问题 产权制度创新就是要建立能克服传统体制下产权缺陷的新型产权制度。目前一些省市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进行了改革试点。这些省市试行在政资分开前提下对国有资产实行多层委托代理经营的改革,其基本框架分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专设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将政资分开。它们代表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专司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并负责对资产运营组织进行国有产权的授权管理和委托运营。第二层次是组建有利于生产型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它们受国资委的委托专司国有资产经营职能,以法人经济实体的身份独立承担对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试点省市多将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及原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转体”为经营公司。第三层次是专司生产经营的基层组织——企业。试点省市是由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关、停、并、转重组后,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经营,由经营公司向企业派出国家股代表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提出上述对国有资产实行由国家——国资委——经营公司——企业的多层委托代理经营改革方案的依据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了追求“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社会分工应普遍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各种委托代理关系。改革方案在一些试点省市中虽已初显成效,特别是上海市的经营公司,变原来管企业为运营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存量进行整体调整、优化重组,营造了“造血”机制,使优势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实现了规模效益,使劣势企业获得了新生,仅纺织业就有近百家企业通过“关、停、并、转、迁”扭亏。但由于改革方案是立足于对国有资产实施行政性的多层委托代理,很难达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主体之间纯经济性的委托代理效果,其缺陷在目前一些城市的试点中已有所暴露,其可能产生的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国资委负责人由行政委派或由政府官员兼任,这在客观上将为政资不分创造条件,铺设暗道,国资委仍存在演化为“第二政府”的可能。(2 )经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行政任命,有的由“转体”前的党政领导人转任,他们精于党政管理而非企业家,国有资产就有可能在非专家经营中而慢慢流失;同时,大多数国有企业既使经改制、改组、改造,但国家股仍占大头,经营公司是所属企业的最大股东,可行使“一票否决权”来操纵企业的股东大会,也可通过所派出的国家股代表来控制企业的董事会及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仍难摆脱受控地位,仍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即仍存在变相的政企不分。(3)中央、省、市各级均设国资委, 均出台地方性政策,这实际上是将原来由中央直接配置资源方式改为由各地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资源进行配置,这将不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地区经济结构雷同问题,也难避免产生地区化经济取代社会化经济的非期望结果。 二、我国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一)按“抓大放小”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改革方案,重新确立国有资产在各类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1.可将一些处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及关系国计民生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按《公司法》要求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这类企业不以盈利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应凭借其实力雄厚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2.对处于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应改制为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企业除追求利润最大外,还有义务贯彻国家下达的特定目标。它们的股票应能上市交易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但国家股原则上不转让,也不放弃每年应享有的分红、配股权,以确保国家股的控股地位。 上述两类企业应是少数,要按“抓大”原则,使它们的资产总额能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优势,同时要发挥它们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优势通过与其它经济成份参股联营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培育新的增长点,扩大发展空间,增强主导功能。即要在质和量的方面能对控制国民经济稳步发展起主导作用,并能成为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的物质基础。 3.对处于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类企业),其中大多数宜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国家股允许通过转让使股权分散化,重塑所有权主体,国家股可不占控股地位。 4.为数众多的小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第四类企业),可通过联合、兼并、出售、破产、承包、租赁、或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企业的再造,实现以直接产权为主的产权多元化。即按“放小”原则把这类企业作为我国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份发展的基地。 (二)将当前试行的对国有资产实行行政性的委托代理经营改为纯经济性的价值委托经营,其总体框架仍分为三个层次,但各层次之间的关系应有质的区别 1.作为行使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国资委,其负责人应由行政委派或兼任改为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与政府签定管理国有资产的“委托受托合同”使国家与国资委的关系纯经济化,确保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中央国资委通过制订政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实施统一领导,地区性国资委无权制订地方性政策,以防止地区化经济取代社会化经济的形成。 2.行使国有资产运营职能的经营公司,其主体的确立应形成市场化的替代机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在各级国资委领导下按行业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化后按行业划归不同的经营公司;国资委组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公司运营主体(在投标、竞标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进行市场化再评估),通过签约将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委托给中标者经营;受托后的经营公司不隶属于国资委,成为无上级的法人经济实体;当经营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完成“委托代理合同”所规定的国有资产收益率、增值率等指标时,国资委可进行再招标重新确定经营者。也就是在国资委与经营公司之间建立起纯经济性的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代理经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