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在试行的企业集团、股份制及合资公司等经营组织形式,对发展我国高新技术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介绍另外一种值得我国借鉴的经营组织形式—“虚拟公司”。 一、“虚拟公司”的特点 “虚拟公司”也称为“技术联盟公司”,是一种崭新的经营组织形式。目前已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悄然兴起。所谓“虚拟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济实体之间,为了共同开发一种或几种新技术并最终把共同的新技术迅速推入市场而形成的一种暂时联盟形式。 具体说来,“虚拟公司”有以下特点: 1.以技术联盟为核心。“虚拟公司”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技术之间的竞争,谁先开发出能满足市场需要的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谁就能占领市场;但是高新技术的开发是一项费用大、周期长的工作,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费用上,单凭哪个独立的企业都难以胜任。因此,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各加盟公司之间可以为了共同的利益,以技术为核心,达成暂时的联盟协议。所以,“虚拟公司”是以技术合作作为联盟的出发点,以技术开发贯穿于全过程,并以分享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联盟的结束。 2.组织结构上的松散性。“虚拟公司”是由一些独立的经济实体组织起来的临时性的公司,它打破了传统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系,它没有固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层次,它与实体公司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实体公司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体系,必须进行法律登记,是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虚拟公司”是“虚拟”的,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组织结构比较松散。组织结构可按照需要,由几个经济实体之间任意形成,不需要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在组织结构运行过程中,可按照需要随时进行组织结构的调节,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可以通过协商加入某一“虚拟公司”,加盟公司的数量不限,一公司可同时加盟其它的“虚拟公司”,加盟或退出没有严格限制,都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3.经营上的灵活性。“虚拟公司”的形成是以自愿为原则,它与集团企业、合资企业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但是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虚拟公司”成员之间仅仅是就某一具体的技术开发进行联盟,它只关心与联盟项目有关的经营问题,而对成员企业的其它经营问题则无权干涉。但对于集团公司及合资公司等组织形式来说,成员经营活动必须受到集团公司及合资公司的限制,并且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与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保持一致。但对于“虚拟公司”的成员企业来说,“虚拟公司”对其成员活动没有多大的约束力,成员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方针和目标来进行经营活动,因此,“虚拟公司”在经营组织形式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4.经营风险和收益的共享性。由于“虚拟公司”是由众多的经济实体所组成的,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都是共同分担的,因此,技术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及技术应用风险也都是共同承担的。同时,风险与收益并存,风险越大,收益越大,因此,从事技术开发所带来的收益也是在各加盟公司之间共同分享。 二、“虚拟公司”在发展高新技术过程中的作用 1.减少研究和开发费用。研究和开发工作是发展高新技术的核心工作。就同一个项目来说,某企业独立地进行某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往往大于众多企业合作研究和开发费用。这是因为,在单个企业独立地进行技术的开发过程中,必须具备有与该项技术开发有关的一切仪器设备及科研人员,但当该项工作一旦完成,该仪器设备可能失去其效用;因此,设备仪器的利用率较低,从而相应地导致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增加。“虚拟公司”的成员在技术的开发合作过程中,可以在不增加固定资产、设备及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利用成员之间的技术、设备和实验室,来节约研究和开发费用。 2.克服技术和资金上的障碍。高新技术是处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最前沿的新兴技术,是知识与智力高度密集的尖端技术,它涉及到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许多门类应用技术,其研究与开发的难度相对较高,任何独立的企业、公司是难以单独胜任的;因此,客观上要求各公司之间,取长补短,进行相互合作才能完成。同时,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除难度大外,还需要巨额的研制经费,在其成果商品化阶段更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这需要各企业、各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暂时联合起来,克服资金上的不足。 3.加快创新速度。由于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产品的寿命周期缩短,在市场竞争中,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机会是短暂的;因此加快产品创新速度是企业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重要策略。而任何企业都可以利用外界现有的技术、知识来加快创新速度;但是在这些现有的技术中,也许是受专利保护的,或者被迫与专利的所有者进行长期有关专利转让的谈判。通过“虚拟公司”的组织形式,合作进行开发比等到专利到期会更有效些、速度更快些。 4.减少风险。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是在未知的新领域中进行探索,而政府政策、市场竞争、价格等多种因素,都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及使用产生影响,从而使企业往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由于技术不过关从而导致夭折的可能;由于从投入期向成长期的转变缓慢,从而使企业技术开发的资金难以回收。各企业可以通过“虚拟公司”来共同进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从而减少各自的风险成本。世界上一些跨国公司就采用过这种联盟形式。例如,在1990年,“IBM”与“西门子”结成技术联盟,生产16兆位芯片,并共同开发64兆位芯片;1992年初,日本东芝电气公司也加入了这一技术联盟,三家联手开发256 兆位超微芯片,以求降低风险,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