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在信息经济条件下主要以网络组织、虚拟企业为主要表现形态,相对于工业经济时代市场竞争中的原子型企业,它具有结构网络化、组织模块化、边界虚拟化、联结柔性化的特点,是建立在经济效率基础上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信息经济时代公司治理理论关注的重点,应从竞争范式下的原子型企业治理向垄断范式下的网络型企业治理转变。本文拟就现代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最大化”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根本出发点,企业家经营占有制是现代企业控制权的最优配置形式,基于剩余索取权—控制权对等的原则,我们设计了剩余索取权归于企业家的,且又能激励相容的“企业家保证金账户”模型。 一、现代公司治理目的:法人财产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随着经济形态和企业组织的变化而不断拓展和延伸,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对于信息经济时代具有动态性和网络化特性的现代企业而言,公司治理应该从一个更基本的层面——“公司治理目的”这一问题着手分析。 我们认为,信息经济时代这种网络型现代企业是多元投资主体创设的法人企业,独立拥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权利,是法律创设的虚拟法人实体。从法人企业实体内部来看,其组织构造由传统工业经济下的金字塔构造向扁平化转变,由一系列半自治的专业化模块单位构成,每个模块单位具有盈亏责任和自我发展的权力,并能获得各种提供服务和信息资源的设备,这些模块单位甚至被允许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供应商。这种模块化组织架构减少了企业的管理层次,子模块单位之间通过横向协调和企业内市场核算体系分工合作,大大增进了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处理能力,消除了科层结构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各个模块拥有半自治性的决策权力并且成为相对独立的利润中心,使它们能够灵活地应付迅速变化的市场,同时具有动力去控制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从法人企业实体外部来看,法人企业构成了整个大的虚拟企业模块系统中的一部分,成为了子模块企业。各子模块企业在标准化界面上通过不同的契约连接方式开展合作。子模块企业将自己非专长的业务外包给其他模块供应商或通过动态联盟整合价值模块,这样一来可以把注意力放在自己的专长上,提高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子模块企业之间通过选择多样化和灵活性的动态契约组合建立“柔性契约网络”,减少了生产成本与交易费用(刘茂松,陈柏福,2006)。法人企业内部模块化与外在模块化提高了企业效率,加速了创新,从而促进了具有垄断结构的现代企业的形成。 现代企业与传统自然人企业的本质区别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因而构成法人企业。于是,法人财产最大化便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真正目的。企业法人这一概念最早是从法学的角度加以阐述,而经济学则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化与拓展,认为其实质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资本积聚和集中而形成的以资本结合为基础的多元投资主体的经济联合,企业法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物权,任何他人(包括出资者)不得任意干预和侵犯,企业法人靠他人的出资创造了自己,同时形成了企业法人自己的意思,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并像对待企业任何民事主体一样对待出资人。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是由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价值形态财产与实物形态财产分离,即由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所占有的股权或债权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可以分割、转让和流动,而企业法人独立占有的法人财产则是一种实体形态的财产,具有完整性、不可分割性特点,各要素所有者一旦将要素投入法人企业就不能抽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具有了独立人格,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再依附任何要素主体,具有独立的生命周期,除非企业破产歇业,它的生命是永远延续,不因各要素所有者生命的终结而终结。 法人财产最大化从本质上体现了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目的,即全面和最大地实现各要素主体的利益。①从企业本身的性质来说,企业作为社会分工下的一个为他人提供产品的专业化组织(德姆塞茨,1986)具有独立的社会职能,是经济社会存在的最基本单位,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人格化,这一特性决定了公司治理不能片面地以某一要素主体的利益诉求作为公司整体的治理目的,同时在信息经济时代的虚拟组织中明确了治理对象与边界,因为无论哪个层次的虚拟组织都不像法人企业这样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②以企业法人财产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目的符合市场竞争的效率原则。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追求效率的经济模式,只有符合效率原则的理念和事物才具有生命力,而企业作为市场参与竞争的基本单位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其效率标准是企业法人财产的增值能力,而非单个要素所有者的投资回报率。从整个网络系统来看,模块化子公司更是整体形成高效率的垄断结构,在竞争中获得高额垄断结构利润,从而为虚拟网络的利益实现提供基础。③企业法人财产利益既是子模块企业内部各要素主体利益实现的前提,也是网络系统整体利益实现的保障。子模块法人企业本身能获得的垄断结构利润是各要素所有者利益获取的源泉,也是整个网络组织垄断结构利润的来源。只有法人企业这块蛋糕做大了,我们才能谈怎么分蛋糕的问题。以法人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目的可以保证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长远利益,防止某一契约方的短视而出现“杀鸡取卵”的行为。因此,片面强调企业契约中单个要素主体或关联方的利益会破坏契约的完整性,造成治理失衡,不能达到公司治理的高效率。当然,在此必须强调的是,法人财产利益最大化指的是保证企业法人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是企业法人未来预期收益的贴现值之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