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演化出了两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的市场模式和以德国为典型的大股东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所有权结构和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学者们关于这两种模式的关键差异(及其产生原因)和相对效率的讨论已有10多年的时间。而近年来出现的全球竞争加剧、金融管制解除和贸易自由化等趋势,又赋予了比较公司治理讨论新的意义。如果全球产品市场的竞争如此激烈,以至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决定企业在竞争中存活的边际因素,如果公司将在各国证券市场间自由地流动,那么,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就不仅存在差异,还将接受生存竞争的检验。因此,比较公司治理讨论聚焦于这样一个问题: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会向某一最优模式趋同吗?如果它是必然趋势,各国政府就应该及早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通过移植或开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其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绩效。 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趋同的问题因关系到公司法律和政策的改革,而在各国学术界和公共政策领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该讨论的参与者可划分为两派:“强趋同”派和“弱趋同”派。前者认为,全球竞争力量能确保,只有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在竞争中存活下来,因此,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将会向某一最优模式趋同,国家间的差异将完全消失。后者则强调情景依赖和路径依赖在公司治理结构演化中的重要性,认为各国的社会、政治、历史和文化等力量将限制并可能压倒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的竞争力量,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同前景是不确定的,即使存在趋同的趋势,它的发生也将是缓慢的、零星的和局部的。在每一个阵营内部,都有不同的学派为其论点提供理论基础。这些深入的讨论,有助于增进我们对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理解。 强趋同观 持强趋同观的学者将全球化的前景想象为企业在一个一体化、无摩擦的世界市场上竞争,并认为,竞争将激烈到使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与企业的竞争性存活相关的因素。一系列预测随之而来。按照单一价格法则,每一种商品将在整个世界市场范围内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生产成本也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同一化。由于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在内的协调机制影响产品成本,因此,响应价格竞争的理性企业将寻求开发或模仿最优的治理结构,而那些未能采用最优治理结构的企业将趋于灭绝。由此,这些学者得出结论,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将最终导致各国公司治理实际做法甚至法律规则趋同于某一种最优的模式。 持强趋同观的学者都把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趋同看作是产品和资本市场日益加剧的全球竞争不可避免的结果,因而认为,需要讨论的仅仅是这样一个问题:最优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什么样的,是美国模式、德国模式还是这两种模式通过相互取长补短而形成的某种混合模式?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流行的看法,即最优混合模式论和美国模式最优论。 1.最优混合模式论 由于现存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在国际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由各国政治和历史塑造而成的,因此,它们可能都不是最优的。也就是说,它们可能都没有将融资成本和经理代理成本之和降到最低水平。最近20年,日益加剧的国际产品市场竞争第一次使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与企业的竞争适应度相关的因素。目前的国际竞争结果似乎显示,市场模式和大股东模式各有优缺点。比如,Bolton and Von Thadden(1998)[1]指出,大股东模式的一个潜在好处是监督是持续进行的,而市场模式只能在出现管理失败的情形下通过敌意接管提供监督和干预;但另一方面,市场模式包含的所有权分散要素能增强股票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又如,Porter(1992)[2]认为,大股东模式使公司经理致力于长期增值目标,而市场模式却给公司经理施加过高的短期增值压力;Gilson(1996)[3]则赞美市场模式,认为它能使企业对经济环境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事实上,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学者对市场模式和大股东模式的相对竞争优势问题做出过任何直接的、基于经验证据的回答(Bratton and McCahery,1999)[4]。比较公司治理文献中提出的关于相对竞争优势的理论预测不能被证伪,并常常随国家整体经济表现而变。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日、德经济迅速增长,美国经济严重衰退,许多学者就断言大股东模式优于市场模式。可到了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却出现了日、德经济的衰退和美国经济的繁荣。于是,公司治理文献转向宣扬美国模式的优越性。可见,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尚未触及不同模式的效率比较,而只是探讨了某个看起来最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什么特征导致了它的获胜。 因此,许多学者倾向于一种比较中庸的假说,即大股东模式和市场模式具有相同的竞争适应度。也就是说,大股东模式和市场模式可能以近似的成本,将经理代理成本和融资成本之和降至大致相同的水平,因而这两种模式在制度形式上的差异不影响公司绩效。比如,Charkman(1994)[5]指出,没有哪种治理模式拥有相对竞争优势,否则,不同的模式就不会存在如此长的时间。Kaplan(1994a,1994b)[6][7]还为“相同竞争适应度”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持。他发现,在美国、日本和德国,随着公司绩效的恶化(无论是用股票市场回报还是会计收入来衡量),经理被解雇的可能性都显著增加,虽然它们通过不同的机制(美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日本的主银行相机干预,德国拥有投票控制权的银行通过监事会进行的积极监督)解决该问题。也就是说,在统计意义上,这三个国家的高级经理替换对糟糕的绩效具有相同的敏感度,因此,它们在治理机制方面的差异与公司绩效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