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广为现代经济学界所接受的观点是:企业剩余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二者的结合是准确地理解企业所有权归属的关键(张维迎,1996)。传统的观念曾经认为剩余索取权是重要的,并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而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学家普遍认识到剩余控制权是重要的,并逐步倾向于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Grossman&Hart,1986)。 然而,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如何在企业中进行分布的呢?这里涉及到两个层面上的问题,第一,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其拥有者中是对称分布的,还是非对称分布的?换句话说,是否满足“谁拥有剩余索取权,谁就应该拥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第二,如果二者是对称分布的话,那么它们是集中对称分布,还是分散对称分布的呢?换句话说,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获得者是企业的人力资本,还是非人力资本呢?抑或是二者皆有呢?由此延伸下去,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 (如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等)是否也应该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自从20世纪 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学界掀起企业理论研究的热潮以后,理论界认识到“两权分布方式”的问题是企业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而且“主流学派”在这一问题上似乎也形成了相当的共识和定论。但事实上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上述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且曰趋激烈,并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代表的新的企业理论正逐步显示出强大的解释力和生命力。 一、是对称分布,还是非对称分布? 所谓剩余权的对称分布,简单地说,就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谁就应该拥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虽然说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可以分离的,但在二者分离的情况下,表现为产权残缺,而且常常被认为是企业低效率的原因(张维迎,1996)。没有剩余控制权的剩余索取权被认为是被动的、固定的、空洞的索取权,而没有剩余索取权的剩余控制权则是缺乏激励的控制权 (肖耿,1997),只有在二者对称分布的情况下,其所有者才会既享有资产增加的价值,又承担资产增加的成本,从而才会按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和利用资产。企业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atching)(Milgorm & Roberts,1994)。 上述“控制权跟着剩余索取权走或剩余索取权跟着控制权走”的企业所有权对称安排观点至少可以追溯到经济学家奈特(Knight,1921)的相关论述,并被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广泛接受。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认为在企业制度的变迁过程中,现实的企业不仅没有向“两权”逐步对应的方向发展,反而出现了“两权”逐步偏离的现象(刘大可,2000)。刘大可在明确了以“希克斯有效率”为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目标后,得出了企业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权不平衡对应”,从而证明了“在现实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应并非是企业效率最大化的必要条件”。然而,这种观点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响应,其论证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纰漏。首先,这一观点混淆了理论上的两权对应和现实中的两权对应的区别。“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对称分布”是经济学家对于企业所有权良好运作的理论概括,被认为是两权分布的一种趋势和理想状态,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就一定是完全如此分布的。这正如经济学中的“市场均衡”概念:供需双方的力量会形成一个均衡点,但具体到某一个个体时,其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极有可能不是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其次,刘大可所观察到的许多现象,比如经理革命的出现、经营者持股增多、人力资本的抵押功能日益增强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公司法的变革等等,并不能说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对称分布是一个趋势”,恰好相反,这些措施正是在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对于两权不对称分布的微调,其方向恰好是力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 纵观国内外文献来看,“两权对称分布”虽然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但它作为一个基本的分析范式已经广为经济学界所接受,只不过不同的经济学家关于两权对称分布的具体形态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并形成了当前学术界争论的关键。 二、是集中对称分布,还是分散对称分布? 如果承认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对称分布的,那么这种对称分布是如何实现的呢?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认为这种对称分布还有一个所谓的“集中”与“分散”的问题,即是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都同时完全给予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或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还是在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分散安排。梳理现有的文献,关于这一至少有以下三种观点引人注目: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集中对称分布,且集中对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并且认为这就是企业的特点。对此,张维迎在逻辑上作了分析和论证。他假定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其所有者是可分离的,这种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具有“可抵押性”,而且容易受到“虐待(abused)”,因而需要一个监护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这种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不具有“可抵押性”,其所有者容易“偷懒(shirk)”,且可随意退出企业,逃避风险,因而需要激励和监督。在以上假定的前提下,他认为人力资本的弱势也正是来自这个“不可分离性”,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才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也就为“资本雇佣劳动”提供了解释。因此,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原则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风险承担者” (股东)和“风险制造者” (经理)之间的集中对称分配;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尽可能对应,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家自己又是一个资本家(张维迎, 1996)。 应该说上述观点至少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产生了持续而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激起了众多的争议和诘问。一方面,有学者批评该理论的假设和论证存在缺陷,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并不是一个有充足理由的命题,至少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其普适性值得怀疑” (杨瑞龙、杨其静,2000;李新春,2000),而且以此来制定企业改革的战略时往往会“感到理论与现实相去甚远”,其原因恐怕是“并没有以对企业本质的某种理解为基础”(张春霖,1998);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其结论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既然承认了经营者(经理)是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又论证了经营者(经理)是企业所有权的分享者,可是为什么还会得出“资本雇佣劳动”这个逻辑结论呢(牛德生,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