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我国企业用工现状,推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我们对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辽宁省、浙江省五省市的111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其中,公有性质企业46家(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8家、股份合作制企业8家)、非公性质企业45家(私营独资及合伙企业26家、私营有限责任企业19家)和外资企业20家。主要情况如下: 一、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呈现以下特征: 1.形成以劳动合同工为主,劳务工为辅的用工格局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实行,企业已形成以劳动合同工为主、劳务工为辅的用工格局。 劳动合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目前我国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劳动合同工:(1)无固定期合同工,指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固定期合同工。固定期劳动合同工是当前企业用工的主要方式。企业同职工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期限。通常,合同期限在3年以内的被称为中短期合同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被称为长期合同工。(3)临时性和季节性合同工。企业为了完成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以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可以根据所要完成的生产任务或工作,自主决定用工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完成后即解除合同。 劳务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劳务工与合同工的不同之处在于,作为劳务工的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企业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2)企业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企业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企业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企业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3)企业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企业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有人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制度得到普遍执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 从1995年1月《劳动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经过10年发展已普遍在企业推行。本次调研全部企业都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其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为100%的73家、95%-99%的18家、81%-95%的14家、50%-80%的6家。签约率低于95%的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家、股份合作制企业1家、私营独资及合伙业9家、私营有限责任企业6家和外资企业2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在调查的111家企业中,还有55家企业推行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占总数的50%。 3.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用工数量,用工自主权增强 目前,企业用工机制更加灵活,企业用工数量随着市场需求波动而变化。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季节性用工和临时性用工占企业职工的比例增大。本次调研显示,使用季节性用工和临时性用工的企业共有72家,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65%。使用季节性用工和临时性用工占全体职工比例超过10%的企业有25家,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23%,其中,使用季节性用工和临时性用工占全体职工比例最高的企业为70%。另一方面,劳务工大量增加,这是近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出现的新情况。由于企业使用劳务工具有较明显的成本优势,使得这种用工形式被企业广泛采用。比如,辽宁省某开发区内的企业只需为劳务工交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不用交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个别企业甚至除了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外,其他职工全部使用劳务工。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地区出台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当企业总人数不超过60人时,该企业使用劳务工的人数不受数量及比例限制;对于服装加工、木制品加工、宾馆饮食、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建筑安装、水产加工、水产养殖与捕捞八大特殊行业,企业使用劳务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80%”。 4.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以中短期为主 调研显示,企业与一般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年限:1年及以内的为43家、占总数的39%,2年的为22家、占总数的20%,3年的为36家、占总数的32%,4年及以上为10家、占总数的9%。91%的被调研企业选择了与雇员签订中短期劳动合同。签订4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汽车制造等垄断性行业。目前,签订中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很普遍,一方面在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从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出发,为方便裁员不愿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另一方面部分年轻和有技术专长的雇员希望签订中短期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流动(跳槽)方便。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下签订的中短期劳动合同,都显示着劳动关系的稳固性受到挑战。